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字第265號民事判決
🧱「紅利說給就得給!」董事會決議瑕疵不影響所召集股東會決議
公司董事會就算內部決議有瑕疵,只要股東會已合法作成決議,股利就該照發!你不能因為自己內部不合就拿股東的錢卡住不給。這不但講不過去,還會被法院判你照數給、照利息算!
📑 條列式解析:
- 董事會是公司內部機關,不是外人能管的。
- 就算董事會決議有問題,但如果已依法召開股東會,且股東會決議合法,那這個決議就是有效的。
- 董事會內部說要暫緩發放股利,並不影響股東已獲得的盈餘分派請求權,這是債權,該給就得給。
🔍 實例演繹:
假設你是一家投資公司的股東,持有十萬股。公司股東會開會通過要發股利:每股25元紅利+0.01元股息。
董事會後來內部又說先不要發,但股東會決議有效,你就依法有權拿到這筆錢。
公司不給,你告上法院,法院也說得很清楚:
「不是你內部吵架,就可以不給我錢,我是股東,不是你們公司的出氣筒!」
⚠️ 小提醒區塊:
💡 股東權益不是你董事會說了算! 即使董事會成員後來被撤銷或出問題,但只要股東會開得合法、決議通過有效,該發的錢就是要發!
💡 發過又收回,等於沒給。 你不能說「我有給啊!只是他還回來了」,法院不認帳,還要你補上,利息還是照跑。
💡 債權 ≠ 公司內部道義問題。 股利發放是債權關係,不是你自己說公司現在沒錢、盈餘來源有爭議就能不發。
🎯 小結:
📌錢不是不能發,是你不能裝沒事!
公司經營是你們內部的事,股東拿不拿得到錢,是法律的事。
別以為可以靠內部操作拖延股利,法院一句話打臉你:「合法決議,股東債權成立,照給!」
🗯️ 一句話結論:
「董事吵架不關股東事,該給的股利你一毛都跑不掉!」
🧠 Q&A
Q1:如果董事會內部意見不一致,還能照原股東會決議發紅利嗎?
👉 能!只要股東會是依法召開並合法決議,股東就有請求權,董事不能擋。
Q2:公司董事會決議「暫緩發放股利」有沒有效?
👉 對內部有效,但對股東無效。只要股東會合法決議通過了,董事會無權單方面否決。
Q3:我領了股利後又被公司強制追回,這樣算發了嗎?
👉 不算!即使你「曾經收到但又被收回」,法院仍認為公司尚未履行給付義務,必須補發+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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