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台上字第551號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之法定空地,經分管協議由特定區權人專用,該特定區權人未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約定方法或違反法令限制,固得請求其除去該違約或違法使用之結果,但在分管協議終止前,該特定區權人仍有使用之權利,管理負責人或管委會尚不得請求返還該法定空地。

🧱 結論先講在前面
法院說得很明:你不能只是看到「違建」就硬拆、就說人家無權占用。 這案子裡,最高法院把原本高等法院判下的「要還地、要拆屋」判決整個打掉,發回重審。為什麼?因為下面幾件事情沒搞清楚,就給人判「侵占」,這樣不行。
🧱 條列解析,法院怎麼講的:
- 公寓老早就蓋好,還沒適用現在的新法條那麼嚴。
- 案件所涉的這棟大廈是在民國71年就蓋好的,屬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布前就存在的建物。這類老公寓,如果區權人有做「分管協議」,可以約定哪些法定空地由誰專用,甚至可以蓋東西用。
- 上訴人主張「我買的時候就這樣,還有繳回饋金」,有沒有道理?法院說要查清楚。
- 原屋主從七十幾年就開始這樣用,搭了違建還租給別人開餐廳,後來賣給現在這個上訴人。
- 上訴人說「我有承接原來的分管使用方式」,也一直付管委會1萬元回饋金。
- 法院說:你高等法院怎麼可以不去查,到底有沒有默示的分管協議?有沒有大家都知道還放著不管幾十年?
- 不能只是違建,就當作「一定非法」然後叫人家拆。要看有沒有違法用地、有沒有破壞法定用途。
- 法定空地是給車位用的沒錯,但如果有人一直用、管委會也收錢、大家也都知道,你就不能說人家絕對不可以用,直接拆。
- 要查這個違建有沒有違反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不能草率判。
🧱 小提醒
法院這樣判,對你有幾個啟發:
- 🧩 如果你是區權人或買屋人,只要能證明原來就這樣用、社區大家都知道也沒反對,就有可能成立「默示分管」,管委會就不能隨便請求拆除。
- 📌 繳回饋金≠授權,但加上長期使用、他人知情、未反對,可能構成默示同意。
- ⚠️ 管委會如果要拆除或請求返還,要查清楚到底有沒有合意、有沒有違法、有沒有終止分管協議,不能一味用「違建」、「法定空地」來主張權利。
🎯 Punchline
「不是你說不准用,就真的沒得用,其他住戶及長久的事實經過說不定早就有話要講。」 法院不是只看「你有沒有建照」,而是要看「你是不是整個社區都知道還放你用」。
Q&A 三題
Q1:只要在法定空地上蓋違建,就一定要拆嗎?
👉 不一定。法院強調,若原本就有社區默示同意使用,又沒有明顯違法都市計畫或建築法,不能直接硬拆。
Q2:我繳了「回饋金」給管委會,等於合法使用空地了嗎?
👉 不完全等於。但若搭配「長期使用」、「社區知情不反對」,可能構成默示授權,法院也會參酌這些事實。
Q3:老公寓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前蓋好,還適用新法嗎?
👉 要看情況。法院指出,舊公寓可有分管協議,即使沒有書面,只要有默示也可能成立使用權。
📚 關注《Yang Sir 楊助理》——你的法律思辨夥伴!⚖️✍️ 在這裡,我分享:
🧠 法律 × 思辨:用白話解構複雜法條,找到制度與現實的落差與縫隙。
📢 自媒體 × 實戰:從個案出發,示範如何用內容影響世界。
📖 書評 × 法律視角:從閱讀中挖掘實務啟示與觀點火花。
💡 工具 × 效率提升:不時引介提升處理法律問題的實用輔助工具。
🎯 如果你熱愛理性辯證、思考社會制度或單純想了解如何面對法律問題——歡迎一起同行!
📲 加入 《Yang Sir 楊助理》LINE 官方帳號,接收最新文章與觀點推播: 🔗 點擊這裡加入 https://line.me/R/ti/p/@800reiku
💬 和我聊聊,一起讓思辨成為日常的一部分。💬👨⚖️🤖
✍️ 不想加入 LINE官方號,但有話想對我說?
有些朋友可能不想加入 LINE 官方帳號,但對文章內容有共鳴、有法律疑問、或單純想對《Yang Sir 楊助理》說點什麼。
📝 我準備了一個簡單的留言表單: 你可以在這裡留下問題、想法或聯絡方式,我會盡量親自回覆,也可能把它轉化成下一篇文章的靈感來源。
👉 點我留言給 Yang Sir:https://forms.gle/GYJPg43GGKYtWG5Q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