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建不能硬拆!最高法院打臉管委會:老公寓分管使用要搞清楚-白話說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55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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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台上字第551號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之法定空地,經分管協議由特定區權人專用,該特定區權人未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約定方法或違反法令限制,固得請求其除去該違約或違法使用之結果,但在分管協議終止前,該特定區權人仍有使用之權利,管理負責人或管委會尚不得請求返還該法定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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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結論先講在前面

法院說得很明:你不能只是看到「違建」就硬拆、就說人家無權占用。 這案子裡,最高法院把原本高等法院判下的「要還地、要拆屋」判決整個打掉,發回重審。為什麼?因為下面幾件事情沒搞清楚,就給人判「侵占」,這樣不行。

🧱 條列解析,法院怎麼講的:

  1. 公寓老早就蓋好,還沒適用現在的新法條那麼嚴。
    • 案件所涉的這棟大廈是在民國71年就蓋好的,屬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布前就存在的建物。這類老公寓,如果區權人有做「分管協議」,可以約定哪些法定空地由誰專用,甚至可以蓋東西用。
  2. 上訴人主張「我買的時候就這樣,還有繳回饋金」,有沒有道理?法院說要查清楚。
    • 原屋主從七十幾年就開始這樣用,搭了違建還租給別人開餐廳,後來賣給現在這個上訴人。
    • 上訴人說「我有承接原來的分管使用方式」,也一直付管委會1萬元回饋金。
    • 法院說:你高等法院怎麼可以不去查,到底有沒有默示的分管協議?有沒有大家都知道還放著不管幾十年?
  3. 不能只是違建,就當作「一定非法」然後叫人家拆。要看有沒有違法用地、有沒有破壞法定用途。
    • 法定空地是給車位用的沒錯,但如果有人一直用、管委會也收錢、大家也都知道,你就不能說人家絕對不可以用,直接拆。
    • 要查這個違建有沒有違反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不能草率判。

🧱 小提醒

法院這樣判,對你有幾個啟發:

  • 🧩 如果你是區權人或買屋人,只要能證明原來就這樣用、社區大家都知道也沒反對,就有可能成立「默示分管」,管委會就不能隨便請求拆除。
  • 📌 繳回饋金≠授權,但加上長期使用、他人知情、未反對,可能構成默示同意。
  • ⚠️ 管委會如果要拆除或請求返還,要查清楚到底有沒有合意、有沒有違法、有沒有終止分管協議,不能一味用「違建」、「法定空地」來主張權利。


🎯 Punchline

「不是你說不准用,就真的沒得用,其他住戶及長久的事實經過說不定早就有話要講。」 法院不是只看「你有沒有建照」,而是要看「你是不是整個社區都知道還放你用」。

Q&A 三題

Q1:只要在法定空地上蓋違建,就一定要拆嗎?

👉 不一定。法院強調,若原本就有社區默示同意使用,又沒有明顯違法都市計畫或建築法,不能直接硬拆。

Q2:我繳了「回饋金」給管委會,等於合法使用空地了嗎?

👉 不完全等於。但若搭配「長期使用」、「社區知情不反對」,可能構成默示授權,法院也會參酌這些事實。

Q3:老公寓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前蓋好,還適用新法嗎?

👉 要看情況。法院指出,舊公寓可有分管協議,即使沒有書面,只要有默示也可能成立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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