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坤源 水土保持技師 (前苗栗縣政府水利處科長)
簡短的聊聊文章,僅以我微小的經驗跟大家分享看法,希望大家喜歡,謝謝大家。
近期高雄大樹光電案受到全國矚目,以下摘錄經濟部即時新聞澄清內容「針對今日柯委員與監督施政聯盟等團體記者會訴求,能源署強調針對和山光電已即時裁罰,並要求業者拆除違規設置部分,能源署與高雄市府合作依水土保持法規定,要求業者用地復原確保山坡地安全;地面型光電依法依規進行審查,並與環境部合作加嚴光電環評規定,兼顧光電開發與環境保護。」,以下簡單閒聊紀錄我的光電案件與水土保持的經驗,但無法代表全部水土保持技師的感受哦,感謝閱覽。
光電申請開發類型,我大約辦理了三件水土保持計畫,五件簡易水土保持申報,跟同業相比,我辦的很少,但提供一些經驗給大家分享;先提供給大家看一張替獅子作畫的梗圖,再往下看,會比較好理解我說的概念。

在苗栗申請地面型光電還需要辦理生態審查作業,該生態審查作業對於佈板配置,有較多的考量與規範,所以相較於其他縣市會佈的比較小一些,使用強度較低,例如像高雄大樹的和山光電場51公頃案件,基本上不會在苗栗設置,審查上非常困難,僅有一件30多公頃的案件,但是也是鬧得滿城風雨。
開發配置不能修改?配了就是配了,水土保持審查管不著?
開發上的配置,往往配置人員不會去顧慮地形,大多是照業主的想法能配多滿就多滿,但地形是立體的,配置是平面的,實際上會導致開挖整地的產生,以大樹光電案來說,削山填谷,為的就是整地平面好配置光電,但是這樣劇烈的改變地形可以嗎?
就開發申請過程,沒有不行,關鍵在於水土保持設計與審查有無要求佈板位置,但這又是個拉扯,受理審查開發利用申請文件的公部門會認為,我只審查我的規範,怎麼配置,沒有違反我的法令,至於山坡地上的地形改變是否合理安全,應該交給水土保持單位管制,而水土保持單位又認為水土保持的工程技術方式當然可以達到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要求,所以當設計削山填谷後的水土保持處理是可以符合技術規範時,開發利用的配置合理性是開發審查單位要負責,於是兩邊都認為是對方要負責,等同於兩邊沒人負責,這樣的情況到處都有,不只光電案。
再看一下大樹光電案,地方政府撤銷了水土保持計畫第二期,廢止了許可,於是經濟部也廢止15MW的施工許可,並與高雄市政府合作依水土保持法規定確認水保一二期案場用地復原作業,看出來了嗎?
此時,水土保持法令先行處理,並不是從目的事業申請去做撤銷動作,水土保持攸關的是山坡地安全,所以,削山填谷這樣的配置,要由誰來管制如此行為,實務上,每次都是事情發生後,以水土保持法來處理,否則,一開始的開發利用申請配置不就有問題,那原本的水土保持設計難道有問題嗎?
也是不然哦,參考相關媒體報導是因為業者未依水土保持計畫施工,所以撤銷了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我有些工地,設計的內容跟工序太複雜,施工廠商也是霧煞煞,就會變成一股腦地就挖下去再說,就像一道菜,食譜可以寫十樣食材、十樣佐料、十樣流程,弄得很複雜,就算是米其林名廚也是頭痛,當然,水土保持設計在怎樣都可以符合技術規範,問題是怎麼做出來?
我想起去年有件休閒農場案件,類似這樣的大挖大填開闢停車場跟道路,道路規範跟水保規範都能設計得出來,問題在於實務產生的土方量跟施工過程是不合理的,作為水土保持設計者,不是設計符合規範就好,得要考慮整體山坡地使用的強度,業主認為休閒農業單位說這樣配置可以,為什麼水保說不行,老問題,配置都是平面的,當加入地形考量時,就不是這一回事了。
回到最前面的梗圖就理解,幫獅子作畫,不同的角色、不同的角度看事情,得到的可能是單一結果,水土保持設計得像3D環景去看事情,買預售屋時,銷售人員也會給你看3D模擬圖,只看2D平面圖,也是霧煞煞,沒辦法直觀理解。
混凝土鋪面就安全?沒有替代方式嗎?
地面型光電的開發,就我個人進行水土保持設計來說,儘量以透水、非硬結構性設計為主,主要以土堤、土包袋等類似圍堰方式施作,除非是已開發場域,因為區內已多屬水泥鋪面,才會設計混凝土構造物,順應環境去設計;曾有一件水土保持計畫案件,水溝與滯洪沉砂池設計拍漿面,在我接手之後,全面改為緩坡草鋪面,這一點就得跟光電開發業者溝通,因為會用到更多的土地作為水土保持設施,相對就可能減少光電板的鋪設,這對業者的收益是有影響的,幸好,我所接觸的業者都是理性的,經濟部所寫的兼顧光電開發與環境保護,除非法規硬性要求,不然,事實上是承辦水土保持案件的設計技師在跟業主溝通。
另外,拍漿溝與拍漿的滯洪沉砂池,除非施工精良,否則有8成在完工後的半年幾乎都會破壞掉,因為拍漿與土壤面的連結性不好,加上水流與水的浸潤,更多可能三個月就已損壞的跡象,反而軟性的土包袋疊砌加上心牆作為骨幹,還耐用許多,在此也是感謝中華水土保持學會的段錦浩教授的指導與審查助攻,才得以跟業者溝通採用較軟性的設計,不一定要混凝土才安全,有時候只看到混凝土表面,問題是存在表面下的天坑。
暫時先聊到這裡,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