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有長輩問我:如果不想讓其中一個子女繼承遺產,只要遺囑寫他/她不能繼承就可以嗎?
答案:除了表示他/她不能繼承,還要這位子女對長輩有重大的虐待或侮辱情事。
剛剛寫訴狀查判決,偶然看到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817號民事判決,這判決值得一讀。
這判決寫到:「被繼承人終年臥病在床,繼承人無不能探視之正當理由,而至被繼承人死亡為止,始終不予探視者,衡諸我國重視孝道固有倫理,足致被繼承人感受精神上莫大痛苦之情節,亦應認為有重大虐待情事。」

白話說:如果父母(被繼承人)長期生病臥床,作為子女(繼承人)卻沒有正當理由,從頭到尾都不去探望、關心,一直到父母過世都不聞不問。這樣的行為,用我們社會重視孝道的傳統來看,會讓父母在心理上感受到非常大的痛苦。因此,這種冷漠疏離的態度,也可以被認定是對父母的「重大虐待」。
參考法條與資料:
- 民法第1145條規定:「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817號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