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外遇,我不想白白離婚…能寫在協議書裡求償嗎?」
「我想要求精神賠償,但還沒打官司,能先寫入離婚協議書嗎?」 這類問題,許多人在離婚前都曾問過!
答案是:可以,但要寫對,才能避免日後被翻案或喪失請求權!本篇教你:離婚協議中附加損害賠償條款的正確寫法、風險、與法律效果。
✅ 離婚協議可以包含損害賠償條款
依照《民法》第195條、第1056條等規定,只要雙方合意,離婚協議中可附加對一方的損害賠償請求,最常見情境包括:
- 婚姻期間出軌、外遇、劈腿
- 長期精神虐待、冷暴力
- 不履行婚姻義務、棄家失聯
- 家暴、重大侮辱等
📌 協議書中可針對以上情形一次性請求賠償或約定付款金額與方式
✍️ 條款該怎麼寫才有效?
以下是建議格式範例:
因男方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與他人發生不正當男女關係,致女方精神受創,雙方協議男方應一次性賠償女方精神慰撫金新台幣○○萬元整,於本協議成立當日一次付清。
或分期方式:
上述慰撫金新台幣○○萬元,男方同意分○期支付,每期新台幣○萬元,自○年○月○日起每月○日前匯入女方指定帳戶,並願負連帶履行與遲延利息之責任。
❗ 必須注意的重點條件:
- 事實須明確:如外遇、家暴、冷落等具體行為
- 金額須明定:未寫金額=無法執行
- 支付方式要清楚:一次付清或分期、到期日
- 盡量避免「概括式敘述」(如:「男方願意負起全部損害責任」)
📌 條款不明確會導致法院難以採認,也無法聲請強制執行!
⚖️ 寫了賠償條款,是否還能再提告?
若條文中未明確寫出「雙方互不追究」、「視為全額賠償」等語句,原則上仍可再提起侵權之訴(如侵害配偶權)。
但若協議條文已具完整賠償內容,法院實務多會認定:
既已賠償完畢,即不再重複請求。
💡 建議寫法可加:
雙方確認本條款所列損害賠償金額已為全部補償,日後互不再提起民、刑事爭訟。
👨⚖️ 專業提醒:
離婚協議中的賠償條款是一把雙面刃,寫對可避免訴訟,寫錯反而喪失救濟。
若你遭遇外遇、家暴、精神折磨,務必請專業律師評估、協助擬定條文,才能最大保障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