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重點:
- 老闆一句隨口的承諾,為何在法律上可能「賴不掉」? 從一場百年官司,看懂口頭契約的成立關鍵。
- 法律如何判斷「真心話」? 比較美國法的「客觀標準」與我國民法的「探求真意」,發現驚人的一致性。
- 從法律智慧到職場戰術:學會如何為你的重要對話建立「客觀證據」,從根本上避免「口說無憑」的爭議。
你是否遇過這種情況?
在會議上,你提出了一個想法,老闆笑著說「聽起來不錯,就照這樣辦!」;在專案結束後,主管拍拍你的肩膀說「辛苦了,獎金少不了你的!」
這些話,聽起來讓人安心,但如果事後對方翻臉不認,說「我只是隨口說說,你還當真了?」這時候,該怎麼辦?
這不是一個虛構的職場焦慮,而是一場真實上演、且影響美國契約法超過一百年的經典訴訟(Embry v. Hargadine, McKittrick Dry Goods Co.)。讓我們回到1903年,看看業務主管安布里(Embry)的遭遇 。
一場「各說各話」的續約羅生門
安布里先生的書面僱傭契約在12月15日到期了 。眼看新年將至,工作卻還沒有著落,他心急如焚。在幾次嘗試與公司總裁麥基特里克(McKittrick)溝通續約未果後 ,12月23日,他直接攤牌:「如果公司還想用我,就必須續約一年,否則我現在就辭職去找別的工作!」 。
根據安布里的說法,當時正忙得焦頭爛額的總裁回答:「繼續做吧,你沒問題的。把你的手下派出去,別擔心那個。」 (“Go ahead, you’re all right. Get your men out, and don’t let that worry you.”) 。
安布里聽到這句話,吃了定心丸,便繼續工作 。沒想到,隔年二月,他卻收到了解僱通知 。
但在法庭上,總裁麥基特里克卻有完全不同的說法。他表示自己當時忙著準備股東會,只對安布里說:「我現在沒時間處理,你晚點再來找我。先回樓上去,把你的手下派出去。」 。
這就是典型的「羅生門」。一個認為自己得到了承諾,另一個堅稱自己什麼都沒答應。如果你是法官,你會怎麼判?是不是覺得應該要查清楚總裁內心「真正的意思」到底是什麼?
然而,上訴法院的判決,可能會讓你大吃一驚。
法律不當「通靈師」:客觀主義的智慧
法院最終認為,這場官司的重點,並不在於總裁麥基特里克內心「真正的意圖」是什麼 。
相反地,法院採用了一個更務實的標準:「一個理性的人(a reasonable man),在安布里當時的情況下,聽到總裁那句話,會如何理解?」 。
法院的邏輯是,法律的核心功能之一是維持社會與交易的穩定性。如果契約是否成立,完全取決於一個人沒有說出口的、外人無法窺探的「內心秘密意圖」,那所有的口頭約定都會變得極不可靠,商業活動將充滿混亂與猜忌 。
因此,法律選擇不當「通靈師」,而是扮演一個客觀的「局外人」。它根據一個人外在的言詞、行為,以及當時的整體情境,來判斷其意圖 。
這就像在LINE的對話裡,客戶在看完報價單後說「這個OK」,後面卻加了一個戲謔的「XD」貼圖,這個「OK」的法律效力,同樣需要從客觀情境來判斷,而不是去猜測對方內心是不是在開玩笑。
上訴法院認為,在安布里已經明確表達「不續約就走人」的前提下,總裁叫他「繼續做,別擔心」,任何一個理性的人都有權利相信這就是同意續約 。
讀到這裡,你可能會忍不住想:「但這對那個老闆也太不公平了吧?如果他真的只是想敷衍,卻要因此付出這麼大的代價?」這是一個非常好的問題。法律在這裡,其實做出了一場艱難的權衡與取捨。它權衡的是「保護單一個案中,表意人未說出口的內心真意」與「維持整體社會中,所有交易的信賴與穩定」。 最終,法律選擇了後者。因為保障了後者,才能讓成千上萬的商業活動順利進行。
所以,即使總裁內心真的只是想敷衍了事,他的話在客觀上已經構成了續約的承諾,這份契約依法成立 。
當美國「合理之人」遇上台灣「探求真意」
好了,法律課上到這裡。這個「客觀至上」的原則,聽起來很美國,充滿了實用主義的色彩。現在,讓我們脫下法袍、關掉美劇,回到我們最熟悉的環境,看看台灣的法律又是怎麼看待這件事的?
你可能會想,我們強調「人情義理」,法律想必更重視當事人的「真意」吧?沒錯,我國《民法》第98條確實是這麼寫的:「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 。
這條規定看起來,不就是要探究內心的「真意」嗎?這豈不是跟美國法院的「客觀標準」完全相反?
這正是法律有趣的地方。表面上看,兩者似乎南轅北轍,但在司法實務的應用中,卻有著高度的相似性 。
最高法院在88年度台上字第1671號民事判決,其實有闡明《民法》第98條「探求真意」的方法 。法院強調,這裡的「真意」,並非指當事人內心無人知曉的想法,而是指「表示於外部之意思」 。也就是說,解釋的重點,同樣是這個人在客觀上,透過言語、文字或行為所表達出來、能讓對方在當時情境下合理理解的意思 。
換句話說,無論是美國的「合理之人標準」,還是我國經由法院闡釋後的「探求真意」,最終都指向同一個目標:
以客觀的外在行為,作為判斷契約是否成立的依據,而非試圖揣摩那顆看不見的內心 。
這並非巧合,而是所有成熟商業社會必然的演化結果。 為何?因為法律的首要任務之一,就是為社會提供「確定性」與「可預測性」。如果契約的效力隨時可能被一方「我內心不是這個意思」所推翻,那麼商業信賴的基礎將蕩然無存,整個社會的交易成本會高到無法想像。因此,無論法條文字的出發點為何,最終都必須朝向一個更能促進信賴的客觀標準收斂。
結論:從百年官司到你的辦公桌,我們學到什麼?
Embry 案雖然發生在百年前,但它揭示的溝通困境,至今仍在我們的職場中不斷上演。這個判決給我們的啟示,不只是法律知識,更是一堂寶貴的職場溝通課。
它告訴我們,重要的不是你自認為「聽懂了」什麼,或是你自以為「表達了」什麼。重要的是,你和對方之間,是否建立了一個客觀上清晰、無可爭議的「共識」。
- 給身為員工的你:與其揣摩老闆模糊不清的承諾,不如主動出擊,將法律的「客觀主義」精神變成你的工作方法。 你的目標,不再只是「提醒老闆」,而是為這段對話「建立一份客觀證據」—一份能讓任何不了解當時情境的第三方(無論是人資、新主管,甚至是法官)都能一目了然的紀錄。一封簡潔的確認信,就是你為自己創造確定性的最佳工具。
- 給身為主管的你: 你隨口一句安撫的話,在法律上可能重如泰山。在無法給出確定承諾時,明確地告知對方「我需要時間考慮」或「我目前無法決定」,遠比含糊其辭來得更負責任。
法律的智慧,往往不在於如何打贏一場官司,而在於如何避免走進法庭。看懂Embry案,我們就更能理解,清晰、準確的溝通,不僅是一種美德,更是保護自己權益最有力的工具。
這個道理,小至辦公室裡的一句承諾,大至國際政治舞台上的公開發言,或許都能通用。 話說回來,當川普總統在媒體上宣布他要對某國課徵多少關稅時,你知道他內心的「真意」到底是什麼嗎?
看完這個案例,您是否也有過類似的經驗?或者對於契約的成立,有什麼新的想法?歡迎在留言區分享您的洞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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