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賭博得到的財產,要不要算入剩餘財產分配
(一) 問題舉例:
夫妻一方前往澳門,參加慈善撲克牌大賽,去澳門借了10元賭博,最後贏了2500萬元,2500萬元是否計入剩餘財產計算?
(二) 實務見解: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重家上字第11號民事判決:「上訴人於109年10月7日之婚後財產及價值如附表一所示,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則如附表二所示。而上訴人固抗辯伊前下注六合彩、參與賽鴿賭注所取得之彩金,均屬無償取得,應不列計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云云。惟民法上無償或有償行為如何區別,係以各當事人間之行為有無互為對價關係之給付為標準,如無對價關係,即屬無償行為,否則縱屬不相當之對價,仍非無償行為,是以下注六合彩及參與賽鴿賭注雖是以極少之代價或偶然機率取得顯不相當的高額獎金,仍具有一定之對價關係,自非無償取得,上訴人上開抗辯應屬無據,其剩餘財產即為53,669,638元。」
(三) 說明:
由上開判決可知,上面的案例就是一方以賭博方式,取得巨額賭金,法院仍然以是否有對價關係進入探討,認為賭博仍然屬於有對價關係,所以計入剩餘財產分配。
(四) 結論:
對於賭博的爭議情況,在討論賭博贏來的錢算不算有償取得,因為是靠運氣贏來的情形,並沒有付出勞力,甚至是否付出金錢也有疑慮,但是法院仍然認為雖然代價極少,也是靠運氣取得,因為仍有一定對價關係,所以仍然要算入剩餘財產分配,這部分可以見得實務上都傾向於將財產算入婚後財產,讓另外一方可以算入剩餘財產分配。
二、 婚前買的房子,婚後漲價了,漲價的幅度要不要算入剩餘財產分配?
(一) 問題舉例:
如果結婚前買了一棟房屋市價新台幣800萬元,結婚之後房屋市價漲到新台幣1300萬元,增加的500萬元是否為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要不要計入剩餘財產分配?
(二) 實務見解: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3 年度重家上字第 19 號民事判決:「上訴人雖又主張縱認附表二編號⒌⒍之土地,為上訴人贈與被上訴人,該二筆土地係於99年10月間、101年4月分別以445萬元、150萬元購買,被上訴人於109年9月間以合計1425萬元出售,其增值之價額應列入被上訴人婚後財產計算云云,惟按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民法第1017條第2項固定有明文。惟孳息包含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稱天然孳息者,謂果實、動物之產物及其他依物之用法所收穫之出產物;稱法定孳息者,謂利息、租金及其他因法律關係所得之收益,此觀民法第69條規定甚明。不動產價值之漲跌,係受到社會經濟情況、政府政策、週邊環境等因素影響,夫或妻婚前所有或婚後無償取得之不動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有所增值或貶值,核與夫妻「婚後」剩餘財產分配之計算並無直接關連性,該增值部分不應視為婚後財產之孳息,否則無償取得不動產之增值若視為婚後財產之孳息而列入婚後財產計算,其折舊或貶值卻毋庸自婚後財產扣除,似非事理之平,是上訴人此部分主張,尚非可採。」
(三) 說明:
房屋本身為婚前財產,所以不用計入剩餘財產分配,但是房屋在婚姻存續期間的增值呢?會不會因為屬於孳息而計入?上面法院判決認為,不動產的漲跌是因為受到社會經濟情況、政府政策、週邊環境等因素影響,並不是孳息,而且如果房屋折舊和價格跌的話,如果也要加入剩餘財產分配計算,這會產生不公平,所以房屋的漲跌不能計入剩餘財產分配的計算。
(四) 結論:
房子的漲幅,實務見解認為是受到經濟、政策等其他不穩定因素的影響導致漲跌,跟利用財產獲取其他被動資產情況不一樣。此外,如果把房屋漲價算進去,如果房屋折舊、跌價也算進去,也會增加計算剩餘財產分配的困難性,所以婚前購買房屋的漲跌不會計入剩餘財產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