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銀行戶頭進進出出,怎麼分辨婚前財產及婚後財產?
(一) 問題舉例:
銀行戶頭是婚前辦的,在一起的時候有新台幣10萬元,但是後來錢來來去去,有存進去,有提出來,如何區分婚前財產跟婚後財產?是否要扣除最一開始婚前的新台幣10萬元?
(二) 實務見解: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家上字第131號民事判決:「林秀芳並未提出該等金額有使用於附表一婚後積極或消極財產之增加或減少,亦無證據證明有以獨立之現金、存款或特定之財產形式保存至今,足徵其所主張之生存保險金3,224,000元,已與其所屬之其他婚後財產混同,致無從辨別其財產何部分屬於該款項,或已花用完畢,尚無法單獨列計而自林秀芳之婚後財產中予扣除。」。
(三) 說明:
由上開判決可知,除非可以證明有以獨立之現金、存款或特定之財產形式保存至今,否則會認定已經和其他婚後財產混同,而無從辨別其財產何部分屬於該款項,或已花用完畢,所以在計算剩餘財產分配的時候,戶頭裡面所有錢都要計入剩餘財產分配,不需要扣除新台幣10萬元的婚前財產。
(四) 結論:
在夫妻婚姻關係存續的時候,因為使用方便不會把婚前財產及婚後財產分開,常常會混在一起,因為在法律上民法第1017條第1項後段規定: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所以法院都會傾向於全部算成婚後財產。
二、 彩券中獎了,獎金會不會算進去剩餘財產分配?可不可以算無償取得財產不算進去?
(一) 問題舉例:
夫妻之間,有一方花了新台幣50萬元買彩券,最後中獎新台幣1000萬元,新台幣1000萬元是否要計入剩餘財產分配的計算?
(二) 實務見解:
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家上字第 8 號民事判決:民法上無償或有償行為如何區別,係以各當事人間之行為有無互為對價關係之給付為標準,如無對價關係,即屬無償行為,否則縱屬不相當之對價,仍非無償行為。又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及其立法意旨可知,除有同條第1項但書所定情形外,夫妻剩餘財產以平均分配為原則,則對於該但書所稱無償取得之財產,自不宜將顯不相當之對價亦解釋為無償取得(參本院暨所屬法院11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號法律問題研討結果)。查,上訴人於109年1月30日以75元購買系爭彩券,中得800萬元頭獎,扣除稅金後之系爭獎金已於109年2月11日匯入上訴人帳戶,上訴人於當日將其中220萬元匯入甲○○帳戶(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於基準日時附表三編號2所示帳戶內合計尚有370萬元等節,有中國信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16日中信銀字第1092007168號函附中獎相關資訊、110年2月22日中信銀字第1102000922號函附兌獎相關資訊、中國信託銀行台幣定期存款整合對帳單、存款交易明細、客戶地址條可憑(307號卷第279至281頁、原審卷第27至29、51、135、267頁),且為兩造不爭(本院卷第242至243頁),洵堪認定。上訴人支付75元對價取得系爭彩券,以之兌領系爭獎金,嗣上訴人處分部分款項,於基準日時尚餘370萬元,依上開說明,該370萬元乃上訴人有償取得之婚後財產,與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但書規定有間,自應列入計算其剩餘財產。上訴人另主張以婚前財產購得系爭彩券云云,然未提出任何資金流向等證據證明其支付之價金來自婚前財產,自難憑採。
(三) 說明:
由上開判決可知,在判斷什麼財產要計入剩餘財產分配計算的時候,確定為婚後財產後,主要是看有沒有對價關係,就算是微小的對價關係也算是屬於有償行為,上面的案例就是一方以買彩券中獎,但是買彩金跟中獎的錢仍然有微小的對價關係,所以仍然應計入剩餘財產分配計算。
(四) 結論:
實務上在判斷這個問題的時候,在分析有償無償是放在有沒有對價關係,而買彩券跟獎金間,雖然是基於運氣存在,但是仍然有買彩券的行為,由這個部分也看得出來,實務上都傾向於將財產算入婚後財產,讓另外一方可以算入剩餘財產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