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眾來信
最近在新聞中,看到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特別針對「彩禮糾紛」做出解釋,尤其是針對中國境內,有許多地方彩禮數額已經來到天價,變相透過婚姻索取財務的惡習現象,希望透過這號規定的施行,端正風氣。
臺灣新人結婚的時候,雙方也會提到大聘小聘的事情,但關於聘金糾紛的事件好像不是很常見。
會有這樣的差異,是因為法律規定不同嗎?還是有其他原因,希望兩位主持人能在節目中聊聊這個主題。
本集許律師將從法制史出發,討論中國與臺灣關於聘金彩禮相關之法律問題。
本集重點
- 「彩禮」是中國傳統婚嫁習俗,近年來各地涉彩禮糾紛案件數量呈上升趨勢。對此,最高人民法院1月18日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助力引導人民群眾更加理性地看待彩禮問題。規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這個規定的重點是什麼?
- 進一步檢視人民法院所頒佈的這個規定之前,以臺灣在結婚聘禮的法律史的變遷及轉折,借鏡和反思中國關於彩禮之規定。
- 在清朝,中國傳統婚姻的重點是傳宗接代,宗祠祭祀。 聘金的功用:表彰女子的身價,帶有強烈買賣婚的色彩。 因為具有強烈買賣婚的性質,所以買賣不成,當然就是要退錢(退聘金)。
- 如果說清末的聘金婚嫁觀所代表是傳統中國婚嫁文化,那在1895年甲午戰爭清朝戰敗以後,在馬關條約中,清朝政府把臺灣割讓給日本。而身為戰勝國的日本,已經是經過明治維新後的日本,他們為臺灣帶來什麼不一樣的法律衝擊呢?
- 日治時期,傳統中國法和近代西方法在臺灣的初次交會。婚姻從「家族長婚」過渡到「個人合意婚」,反應在聘金制度上, 除非涉及大是大非(如人身買賣)的場合,聘金無效。採取的方式是「不否定」,但也「不鼓勵」,並且會做審查。
- 國民政府來臺時期, 民法典的規範是以「中國這片廣大」疆土來設計的,並沒有就臺灣特殊的風俗習慣與人民情感去做調整,而是理所當然直接適用。不同於日本「不鼓勵不否定」的消極態度,將「聘金」明文化。肯定人民給付聘禮的習俗,直接在法律上做規範,但在定性上變成「贈與」行為,淡化聘金原有的買賣色彩。
- 從臺灣聘金的法律史介紹中,可以看出在漢人傳統文化下,「聘金」帶有買賣婚的色彩,這種買賣婚的色彩可能還繼續延續在中國這塊廣大的土地上,因為這號解釋要處理的重點現象就是「遏制高價彩禮」。那最高人民法院是怎麼看這樣的現象?
- 中國有規定可返還彩禮的情形,雖然有強調「彩禮」的贈與色彩,但並沒有根絕「買賣婚」的遺續。且返還對象主體,仍帶有「傳統家族長主婚」的色彩: 婚約財產糾紛中,婚約一方及其實際給付彩禮的父母可以作為共同原告;婚約另一方及其實際接收彩禮的父母可以作為共同被告。
- 歌曲推薦:張清芳「出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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