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永憲律師談:關於 "剩餘財產分配" 你所需要知道的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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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剩餘財產分配-計算之基礎、時間點


哪些財產需要算入剩餘財產分配?婚後財產是不是都可以算入剩餘財產分配?婚前財產是不是都可以不算入剩餘財產分配? 是以哪個時間點的雙方財產計算?

現在就讓賴永憲律師來說明 

壹、      哪些財產需要算入剩餘財產分配?

一、 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前段:

(一)婚前財產不能加入計算。

因為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所以婚前財產不能加入計算。

(二)如何認定婚前、婚後財產:(民法第1017條)

1.     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2.     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3.     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在以變更法定財產制的情況)。

二、 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後段:

不能計入剩餘財產分配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三、              慰撫金。

四、 所以在準確定義可以算入婚後財產的部分,為「婚後有償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所生的孳息」、「不能證明是婚前婚後的財產」。

五、 另外對於債務部分須注意(民法第1030條之2):

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婚後財產清償其婚前所負債務,或以其婚前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除已補償者外,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應分別納入現存之婚後財產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

或是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前條第一項但書之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其所負債務者,也應該分別納入現存之婚後財產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

貳、      是以哪個時間點的雙方財產計算?

民法第1030條之4第1項: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

一、          離婚:

協議離婚,以辦理協議離婚當天二人財產狀況,作為雙方財產計算。

例外:起訴離婚的時候,以起訴當日二人財產狀況計算。

二、          死亡:

以一方死亡當日作為二人財產狀況計算。

三、          變更法定財產制:

以變更為新財產制之當日,作為二人財產狀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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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永憲律師自102考取律師資格後執業至今,對於各類型民事案件(分割共有物、遷讓房屋、損害賠償、工程訴訟等)、刑事案件(銀行法、詐欺、貪污治罪條例等)、家事案件均有豐富之承辦經驗。承辦案件過程中,擅長以不同角度切入思考,理解當事人訴訟目標,並以多年案件承辦經驗,協助當事人爭取法律上應有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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