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鐵區間車博愛座 / 資料來源:我自己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3條第3項「博愛座」改為「優先席」,適用對象除身心障礙者外,「老弱婦孺」改為「有其他實際需要者」,這樣就能改善博愛座爭議嗎?
舊法:大眾運輸工具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未提供對號座之大眾運輸工具應設置供身心障礙者及老弱婦孺優先乘坐之博愛座,其比率不低於總座位數百分之十五,座位應設於鄰近車門、艙門或出入口處,至車門、艙門或出入口間之地板應平坦無障礙,並視需要標示或播放提醒禮讓座位之警語。
新法:大眾運輸工具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未提供對號座之大眾運輸工具應設置供身心障礙者或有其他實際需要者優先乘坐之優先席,其比率不低於總座位數百分之十五,並應設於鄰近車門、艙門或出入口處,至車門、艙門或出入口間之地板應平坦無障礙,並視需要標示或播放提醒禮讓座位之警語。
修法理由:考量大眾運輸系統使用之民眾日趨多元,為發揮社會關懷、互助精神,以及包容並理解民眾搭乘無對號座位時,可能有使用座席需要,並參考英國、韓國及日本,均有設置類似我國之「博愛座」,供身心障礙、行動不便、孕婦及老人優先乘坐,其用語為優先席(Priority seats),為落實「博愛座」設置原意,爱將第三項所定「博愛座」之用語修正為「優先席」,並將優先乘坐對象由身心障礙者「及老弱婦孺」修正為身心障礙者「或有其他實際需要者」,以擴大無對號座位優先乘坐對象,另酌作文字修正。
資料來源:立法院法律系統
博愛座爭議屢屢發生,影音時代使人猶如即時親臨現場。它的糾結點在哪裡?從「施方」角度來看,我看到的是「你應該要讓我坐」,「你占用了我的權益,即使我不使用」,「你沒資格坐」;從「受方」角度來看,我看到的是「我有需要,即使外表看不出來」,「這也是我的權益,我們是平等的」,「我是弱者」。這也可能是世代倫理、權利、義務與教育等的觀念落差,我姑且統稱為社會環境變遷導致。
註:「看到」很主觀,「施方」與「受方」的命名也是我自己想的。
從《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3條第3項條文舊、新內容來看,只有表明博愛座或優先席的提供主體、適用對象、座位占比、設計要求與提醒禮讓座位警語,並無規範「你應該要讓座」或「我必須要讓座」。
且比對修正差異,舊法的「弱」與新法的「有其他實際需要者」,在我看來是一樣的,只是新法用一個較概括的說法取代舊法較具體的分法。不過,立法院法律系統是說這樣可以擴大適用對象,但博愛座爭議是適用對象太少引起嗎?而其他實際需要指的又是什麼?法條也沒說明。
關於讓座部分也僅提設置禮讓警語,法條像是在告訴人:「欸,我有說要禮讓了,你們自己看著辦。」禮讓座位,國家法律不規範,靠倫理道德運作。那麼禮讓與禮又是什麼呢?
依據《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釋義,禮讓為守禮而不爭奪,禮為人類的行為規範、規矩恭敬的態度或行為。照此釋義,博愛座爭議展現的就是無禮爭奪、非人行為、放縱傲慢的態度或行為。原來,透過網路影音即時看到的現場,是動物頻道。
回到文章開頭疑問,博愛座改為優先席,僅是換了個名稱,在沒有法律明文規範應該必須讓座下,還是要靠倫理道德運作,我覺得無禮爭奪的事件還是會繼續發生。這個修法,沒有修到痛點。
註:我沒有法律背景,此篇用語或有不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