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嗨~我是Haruhii晴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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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檔案法的施行日期為民國88年12月15日。
解答:❌
解析:檔案法於88年12月15日公布,但自91年1月1日施行。公布日與施行日不同,是經常被誤記的重點之一。 - 永久保存的檔案移轉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時,不需依照任何辦法辦理。
解答:❌
解析:依《檔案法》第十一條,永久保存之機關檔案移轉辦法需由主管機關擬訂並報行政院核定,不可隨意操作。 - 檔案中央主管機關須於《檔案法》公布後兩年內設立。
解答:✅
解析:《檔案法》第三條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最遲於公布後兩年內成立,該條同時奠定了國家檔案管理委員會的制度設計。 - 政治檔案條例是檔案法的修正案之一。
解答:❌
解析:《政治檔案條例》於108年7月24日公布,屬於《檔案法》的特別法,並非修正案,目的是針對威權時期資料開放與轉型正義需求。 - 政府機關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時,必須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
解答:✅
解析:依《檔案法》第17條規定,申請閱覽或複製檔案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各機關無法律依據不得拒絕。 - 政治檔案指民國34年8月15日至81年11月6日間之特定時期檔案。
解答:✅
解析:這是政治檔案條例明定的時限範圍,涵蓋二二八、戒嚴與動員戡亂等歷史事件,為轉型正義核心資料。 - 國家檔案開放應於檔案產生後五年內完成。
解答:❌
解析:依《檔案法》第22條,國家檔案應於30年內開放,特殊情況下可報請立法院同意延長,是常考關鍵年限。 - 政黨持有之政治檔案若不移轉國家檔案,將不受法律處罰。
解答:❌
解析:依《政治檔案條例》第6條,若政黨拒絕移轉,將處新臺幣100萬元至500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 各機關銷毀檔案前應制定計畫與檔案目錄,報主管機關審核。
解答:✅
解析:此為《檔案法》第12條規定,目的是防止檔案遭任意銷毀,並保障依法保存義務。 - 微縮與電子儲存之紀錄經確認者,視為原件,具有法律效力。
解答:✅
解析:依《檔案法》第9條,經管理機關確認者,推定其為真正,並得適用於刑法有關偽造文書罪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