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網路上有不少針對債權人可針對債務人之保單申請強制執行的討論以及新聞,不過債權人藉由向法院提出聲請就債務人「全部財產」(含保單)進行強制執行程序來追回欠款其實已是亡羊補牢,因為債務人很有可能真的沒有足夠可執行的財產。從取得執行名義到聲請強制執行,過程得耗費時間又得額外花錢(各項規費、執行費、律師費..)。
本篇內容Lydia要從預防的角度出發,若經評估不影響自身財務,借錢給他人並無不可,不過預防措施不可少,除了債權及債務人雙方簽立書面契約、要求擔保品、保證人,想保障債權,為債務人投保保險也是方法之一,因為就保險法第16條第三項規定要保人對於以債務人作為被保險人投保保險是符合保險利益關係的,不過想保障債權為債務人投保保險真的可行嗎?
了解保險公司對於債權/債務關係的投保規定
債權/債務關係投保的規定主要有:需檢附法院公證文件、僅限壽險(壽險分很多種,各家保險公司規定不盡相同)、符合保額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