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財產保險經紀人《保險學概要》第 2 題深度解析
近年來,氣候變遷導致全球極端天氣事件頻傳,其中,美國加州地區的野火就是一個經典案例。野火不僅造成數十億美元的巨額損失,更迫使多家保險公司決定停止或限制對該地區房屋保險的承保。
保險的運作基礎建立在「大數法則」(Law of Large Numbers)之上,為了讓大數法則有效,風險必須滿足一系列被稱為「可保危險要件」(Requirements of Insurable Risk)的條件。加州野火之所以讓保險公司卻步,正是因為它違反了其中一項最核心的要件。
以下我們將透過測驗題,詳細分析這場氣候災害如何衝擊保險市場的根本。測驗題分析與正確答案確認
類 科: 114財產保險代理人、財產保險經紀人 科 目: 保險學概要
題號 2:近年來美國加州地區野火頻傳,造成重大損失,多家保險公司決定停止承保該地區的房屋保險,主因為當地的火災風險不符合下列可保要件中的那一項?
- (A) 承保的標的須為合法
- (B) 多數同質危險單位須為個別獨立
- (C) 損失須為明確且可衡量的
- (D) 危險所致損失的發生須為意外
正確答案:(B)
選項逐一解析與生活案例說明
本題的關鍵在於理解保險集合(Risk Pooling)的基本要求,特別是「非巨災原則」(Non-Catastrophic Principle)。
(A) 承保的標的須為合法
- 分析原因: 不符合(此為可保要件之一,但野火問題不在此)。
- 保險標的(例如房屋)必須是合法的財產權或利益。保險人不能承保違法交易(如走私品)所生的利益損失。
- 野火案例不適用: 加州地區的房屋是合法的財產,滿足此要件。
- 生活案例:
- 甲投保其經營的合法商店,符合此要件。如果甲經營的是非法賭場,則其營運中斷損失就不能被保險公司承保。
(B) 多數同質危險單位須為個別獨立
- 分析原因: 正確。這是可保危險的絕對必要條件之一。
- 此要件要求保險池中的各個危險單位(例如每棟房屋)所發生的損失必須是個別獨立的,不能同時受到同一次事故的波及,否則即構成巨災風險。巨災風險一旦發生,保險人可能面臨一次性的大量賠付,超過其財務負荷,使保險池崩潰。
- 野火案例適用: 加州野火頻傳,且一次火災往往能燒毀數百甚至數千棟房屋,造成多數同質單位同時發生損失,這違反了「損失獨立性」原則。這是保險公司停止承保(迴避風險)的主要原因。
- 生活案例:
- 正常的火災保險:某社區 100 戶人家,其中一戶因電線走火發生火災,只燒毀了這一戶,其他 99 戶獨立不受影響,此損失具備獨立性。
- 野火或地震:一場大規模野火或地震發生時,社區所有 100 戶同時遭受損失,這就是巨災性損失,不具備獨立性,難以透過常規保險機制有效承保。
(C) 損失須為明確且可衡量的
- 分析原因: 不符合(此為可保要件之一,但野火問題不在此)。
- 損失必須是明確的(知道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和原因)且可衡量的(可以轉換為貨幣金額)。
- 野火案例不適用: 房屋被燒毀的損失是明確且可以透過重置成本或實際現金價值計算出來。
- 生活案例:
- 房屋失火後,可以計算出重建或修復所需的具體費用。如果承保的是「被保險人的心情不好」這種無法量化或界定的損失,則不符合此要件。
(D) 危險所致損失的發生須為意外
- 分析原因: 不符合(此為可保要件之一,但野火問題不在此)。
- 損失的發生必須是意外的(Fortuitous),即對於被保險人而言是不確定且非故意的。
- 野火案例不適用: 雖然加州野火頻率高,但單一房屋何時、何地會被波及,對個別屋主而言仍是意外或不確定事件。保險公司並非因為屋主故意放火而拒保。
- 生活案例:
- 如果甲故意縱火燒毀自家房屋,則該損失屬於故意行為,不具備意外性,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保險法第 109 條、第 133 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