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CC的消失邊界:IFRS S1、S2制度性排他〉 ——從國際會計準則看自願碳信用的合法性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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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RS S1與S2對碳信用揭露的要求

IFRS永續揭露準則S1與S2(ISSB發佈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永續揭露標準)對企業在永續報告中特別針對碳信用(carbon credit)的資訊揭露訂有嚴謹要求。目的是確保企業聲稱的溫室氣體抵銷具有可信度,避免重複計算或誤導。相關條文強調碳信用的唯一性、可追蹤性、可註銷性、可驗證性,並要求資訊的忠實表述以及與報導實體邊界(reporting boundary)一致。具體而言,IFRS S2對碳信用揭露有如下重點:

  • 碳信用之定義與唯一性:IFRS S2將「碳信用」定義為由碳信用計劃機構核發、代表一單位溫室氣體減量或移除的排放單位,並強調每單位碳信用須有唯一的序號,透過電子登錄系統核發、追蹤及註銷[1]。這確保每張碳信用都是獨一無二,防止一項減碳成果被多次重複使用或出售。
  • 可追蹤性與可註銷性:根據IFRS S2的定義,碳信用自發行起即應透過電子登錄系統完整追蹤其所有權轉移,最終在使用後予以註銷(retire或cancel)[1]。這種機制確保碳信用的生命周期透明可查,一旦企業將其用於抵銷排放,該信用便不可再次被他人聲稱或使用。IFRS要求企業揭露所使用碳信用的追蹤和註銷情形,以證明沒有重複計算或抵銷失效的風險。
  • 可驗證性與第三方認證:IFRS S2第36(e)條要求:若企業設定淨溫室氣體排放目標,必須描述其計畫如何利用碳信用來抵銷排放,包括說明由哪一第三方機制驗證或認證這些碳信用[2]。換言之,公司必須揭露所使用碳信用是經何種公認的標準或計畫審核認證,以確保其環境效益的真實性[3]。這呼應了IFRS S1強調的「可驗證」(verifiability)資訊品質,要求報導內容能被獨立驗證核實[4][5]。同時,IFRS S2也規定企業需說明碳信用的類型(如自然基礎或技術碳移除、減碳或去除類型)以及影響碳信用可信度的其他因素(例如永久性等假設)[6]。這些揭露要求確保投資人了解企業所倚賴碳信用的品質與完整資訊。
  • 忠實表述與報導邊界一致性:IFRS S1的基本原則要求永續資訊必須忠實表述(faithful representation),也就是完整、中立且正確地描繪企業的相關風險機會[7]。在碳信用的情境下,忠實表述意涵著企業不得誇大或錯誤呈現碳信用對其減排的效力。例如,若同一減排量同時被另一實體或國家主張,則該碳信用的環境貢獻並非中立且準確的,將違背忠實表述要求。此外,IFRS S1明確規定企業的永續揭露須與其財務報表採用相同的報導實體邊界[8]。這表示企業計算溫室氣體排放範圍時,僅涵蓋自身及價值鏈內(Scope 1、2、3)的活動。IFRS S2也進一步要求區分絕對總排放目標(毛排放目標)與淨排放目標,前者僅反映在企業價值鏈內計畫達成的減排量,後者則是在毛排放基礎上扣除任何抵銷措施[9][10]。因此,任何企業欲將碳信用納入其淨排放承諾,所使用的碳信用也必須符合報導邊界的一致性——通常僅能作為價值鏈邊界外額外抵銷,而不能改變企業邊界內的實際排放數據[10]。這一要求確保企業報告的減排績效主要來自自身運作和價值鏈的實質減排,避免透過外部購買抵銷來「粉飾」環境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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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RS S1, S2 官網參考及圖片引用出處

VCC無法符合IFRS揭露條件之本質問題

自願碳信用(Voluntary Carbon Credit, VCC)因其生成與交易機制的特性,往往難以滿足IFRS S1與S2所設下的揭露條件與品質要求。在IFRS框架看來,VCC存在幾項本質上的侷限,導致其無法被視為合法、合規揭露與會計系統中的可靠減排工具:

  • 缺乏主權機關核可:VCC通常由私人碳標準機構(如Verra、Gold Standard等)簽發,非由政府或國際條約下的主權機構核可。這意味著VCC沒有直接納入任何國家溫室氣體減排承諾的體系中[11]。根據《巴黎協定》,各締約國皆有國家自主貢獻目標(NDC)。一項減碳專案若產生VCC,但未經該專案所在國政府授權扣除等量減排,則該減排可能同時被該國算入其NDC成果,以及被購買VCC的企業聲稱抵銷,出現國家與企業雙重計算的問題[12]。IFRS強調碳信用的唯一性與忠實表述,因此這種未經主權認可的VCC無法保證其減排量的「唯一歸屬」——在全球碳帳冊中沒有被他者重複計入[13]。換言之,缺乏主權核可使VCC無法確保符合IFRS要求的完整性與無重複計算。
  • 無法對應國家帳冊與NDC調整:延續上述,VCC的一大問題是無法與國家溫室氣體盤查帳冊對應。根據《巴黎協定》第6條機制下的規則,若要避免國際間的減碳成果重複計算,賣出減排額的東道國須在其NDC盤算中做出相應調整(Corresponding Adjustment)。然而,多數傳統VCC並不要求或取得此類對應調整。因此,一家企業購買VCC來聲稱“碳中和”時,該VCC所代表的減排往往仍計入了東道國的排放清單與目標之中[12]。這種情況下,VCC並未真正減少大氣中的額外排放,只是在不同主體之間重新分配減排主張,不符合IFRS忠實表述所需的中立與精確。IFRS S2要求揭露碳信用的可信度,例如假設前提等[14]。若一項VCC沒有獲得政府對應調整,其環境效力的可信度便受到質疑,用於抵銷時難稱“忠實”。這一點使VCC在IFRS所設的揭露框架下,本質上缺乏法定合規的基礎。
  • 缺乏審計與驗證上的信賴度:雖然VCC一般經過第三方驗證機構確認減排量後才核發,但由於市場機制與標準不一,其品質良莠不齊,給財務審計和披露帶來挑戰。第一,VCC的生成沒有統一的會計準則規範,目前IFRS與美國GAAP下皆無專門的碳信用會計準則,導致企業在財務報表中對購買的VCC處理方式不一致[15][16]。第二,一些VCC項目被揭露存在環境效益不確定或誇大問題。例如研究發現部分碳抵銷專案的實際減排效果存疑,導致VCC的真實影響被質疑[17]。2023年曝出的Verra森林碳信用爭議顯示,某大型自願碳標準被指稱高估其認證的減碳量,動搖了市場對VCC的信任[18]。這類事件說明,儘管VCC在紙面上經過核證,但其長期額外性、永久性仍可能不可靠。對於財務與永續報告的審計人員而言,要審計驗證一家企業聲稱的VCC抵銷效果非常困難:他們不但要信任第三方項目的驗證報告,還要考量該專案未來是否維持減排、不會逆轉(例如森林日後未被砍伐)等風險。IFRS強調資訊須可驗證且可靠,但VCC的這種不確定性,使其難以滿足IFRS對可驗證性和可靠性的要求[17]。因此,在嚴格的揭露框架下,VCC被視為缺乏足夠審計可信度的減排工具。

綜上,VCC無法輕易達到IFRS S1與S2設定的資訊品質門檻。其未受主權認可、與國家減排會計脫節,以及在審計驗證上的內生缺陷,都使VCC作為減碳成果在法定披露中處於劣勢地位。

IFRS對VCC的隱性排除:僅承認主權認可碳信用

雖然IFRS S2並未明文禁止企業使用或揭露自願碳信用,但透過一系列嚴格條件,實質上將大多數VCC排除在“可量化減排”範疇之外。IFRS架構偏好或事實上僅承認具有主權承認、公共註冊及可驗證的碳信用,這通常指在《巴黎協定》第6條機制下產生的合規碳信用(例如政府授權的國際轉讓減碳成果,俗稱Article 6碳信用)。以下幾點說明了IFRS如何隱性排除VCC,而傾向於主權架構內的碳信用:

  • 唯一性與防雙重計算機制:IFRS S2強制揭露碳信用的唯一序號及註銷情形[1],要求企業清楚展現其抵銷排放所用的每一單位碳信用都專屬於該用途,未被他者同時主張。這一要求在理論上適用於所有碳信用,但由於VCC缺乏國家層面的協調,無法避免國家與企業間的雙重計算,因而無法真正達成IFRS追求的全球唯一性。反之,Article 6下的碳信用交易設計了對應調整制度:當一國將減排單位轉讓給另一方(國家或企業)用於達標時,出讓國須在其NDC實現量中扣減相應數額,購買方所在國則可加回[12][19]。這確保了同一減排效果不會被兩方同時計入目標。IFRS並未直接提及Article 6,但它要求的“避免重複計算、忠實表述”事實上只有通過此類國際轉讓機制才能完全滿足。換言之,只有獲東道國同意並調整的碳信用才能完全保證其減排量屬於購買方,這類信用才真正符合IFRS所定義的唯一性與完整性。這使得那些未經主權層面確認的VCC在IFRS框架下處境尷尬:企業固然可以披露購買了多少VCC,但若該VCC並非Article 6體系的一部分,其所代表的減排並不具有IFRS理想中的唯一歸屬,企業也就無法將其當作“合規的可量化減排行動”來在報表中體現。
  • 公認標準與高品質要求:IFRS S2要求企業披露將使用何種第三方方案驗證或認證其碳信用[3]。此規定實際為信用品質設下門檻——只有被嚴格審查、具備健全治理的碳信用方案才被視為可信來源。目前國際上被普遍認可的高品質碳信用,多半來自公共機構監管或基於巴黎協定規範。例如,國際民航CORSIA機制和許多國家碳市場只接受特定核證減量(如符合UN 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或Article 6.4機制未來標準的單位)[20]。相較而言,傳統VCC雖有各自標準,但其標準制定者本身是私部門,且存有利害關係(依賴項目收費)[21]。IOSCO等監管組織也指出,VCC體系內潛藏利益衝突及品質參差,有必要建立嚴格規範與披露制度來提升信用完整性[21][22]。在IFRS看來,一項碳信用若未符合“公認品質標準”,則企業無法聲稱其具足夠可信度來抵銷排放。歐盟的永續報告準則(ESRS E1)甚至明文要求,碳信用必須依公認的品質標準核發與驗證,每一單位代表1公噸CO₂當量的減排或移除[23]。這反映出國際趨勢:只有品質過硬、被廣泛承認的碳信用才能納入正式減排聲明。IFRS S2雖未列出合格清單,但在高品質門檻下,符合條件者幾乎僅限於國際機制下的核證信用或少數通過嚴格獨立審查的VCC。結果就是,IFRS架構實質排除了大量零散低質量的VCC,企業若想將碳信用納入目標,勢必要選用那些獲國際/主權背書的高品質信用。

概括而言,IFRS透過嚴苛的資訊揭露與品質要求,構築了一套制度性的“排他”篩網。不在公共機制或無法滿足高完整性標準的VCC,雖非被公然禁止,卻在這篩網下被濾除,難以作為企業合法減排成果被正式計量。而只有如Article 6碳信用這類“帶有主權品質標章”的信用,才能順利通過IFRS的檢驗,成為合規報告中可計量的減碳貢獻。

VCC僅能敘述性揭露,無法作為減碳計算工具

在IFRS S2的披露架構下,企業對自願碳信用的利用僅能以“敘述性”方式揭露,而不能將其作為實際減碳成果計入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數據或目標達成量中。換言之,企業可以在報告中描述購買VCC的用途與計畫,但不得將VCC用來降低其直接報告的排放量或取代內部減排要求。IFRS S2相關條文(尤其是第B70–B71段)對此有明確規範:

  • 區分毛排放與淨排放目標:IFRS S2要求企業若設定了溫室氣體淨排放目標,必須同時披露一個對應的毛排放(gross)減排目標[24][25]。毛排放目標代表企業在自身價值鏈內計劃達成的總減排量,不含任何抵銷;淨排放目標則是在毛減排基礎上扣除計畫透過抵銷(如碳信用)達成的額外減排[26][27]。IFRS明文規定,有淨目標者不可只報淨不報毛,也不得以淨排放掩蓋毛排放資訊[25]。這一要求強制企業將實際內部減排與外部抵銷區分開,防止企業僅靠購買VCC達成看似雄心勃勃的淨零目標,卻忽略自身減排努力。實務上,各主要永續報告制度皆採取類似立場:例如歐盟ESRS E1要求企業的減排目標應為毛目標,不得將碳移除或碳信用計入達標手段,只能在宣稱碳中和時輔助說明[28][29]。因此,在IFRS框架下,VCC不能用來降低企業報告的排放基數,只能影響淨值;企業的減排績效評估主要看毛排放減少了多少。
  • 僅揭露“計畫使用”而非將其算入減排量:根據IFRS S2第36(e)條及其附錄B70–B71應用指引,企業需要描述其計畫如何利用碳信用來達成淨排放目標,包括:淨目標達成有多少依賴於碳信用、將使用哪種第三方認證機制、碳信用類型(自然或技術、減量或移除)以及其它有助理解其可信度的因素(如永久性假設等)[30][31]。重要的是,IFRS S2只要求披露“計畫使用”的資訊[32]。企業可以在這部分說明未來打算購買或已購買的碳信用數量,用於抵銷哪些剩餘排放[33]。IFRS允許企業額外提及已經購買並準備用於目標的碳信用,以增進報表使用者對其氣候策略的理解[34]。然而,這些資訊屬於敘述性的補充披露,而非將VCC直接轉化為減排數據體現在主體的排放報告中[32]。IFRS S2強調,關於碳信用的揭露應清楚展示企業在多大程度上依賴這些信用來實現淨排放目標[35][36]。也就是說,VCC的角色僅是企業達成淨零路徑的輔助工具,需透明呈現,而不計入企業的毛排放減少量計算。一份研究比較指出,在IFRS S2的架構中,碳信用(以及避免的排放)絕不可併入毛排放減量的計算[10]。這進一步坐實了:企業所有實際減排指標均不應含VCC的功勞,VCC只能在淨目標的文字說明中出現。
  • 不得將VCC視為目標達成的首要手段:國際氣候治理趨勢也印證了這一點。聯合國於2022年發布的高階專家組報告《Integrity Matters》明確主張:企業的中期減排目標不應以碳信用實現,須優先自身深度減排,碳信用僅能用於平衡無法減除的殘餘排放[37]。科學基礎減碳倡議(SBTi)等亦規定,碳信用不得作為短中期減碳目標的主要手段,只能用於抵銷最終難消除的少部分排放[38]。IFRS S2與這些原則是一致的:它要求企業披露在其目標中碳信用扮演的程度,並警示不要讓抵銷掩蓋了實際減排努力[25]。因此在報告實務中,企業通常僅將VCC用作輔助性的承諾,例如宣稱產品碳中和或年度營運碳中和時提及購買了多少高品質碳信用支持此宣稱,但在主體減排目標報告(如2030減排多少%)中,VCC並不被算作達標路徑的一部分[10]

綜合而言,IFRS等框架將碳信用定位於資訊披露而非數據計算的領域。企業可以而且應該公開其使用VCC的策略與數量,但這些信用只能作為文字敘述的內容,提供讀者背景理解,不能作為企業溫室氣體盤查與目標完成度的計算因子。VCC在合法合規的揭露與會計體系中,被降格為一種輔助說明,而非與減排績效等價的量化指標。

VCC近年來試圖與IFRS等框架接軌的努力

面對上述種種限制,自願碳市場的參與者近年來積極尋求改革與對接國際合規框架的途徑,以提升VCC的公信力並避免被主流披露與會計體系邊緣化。其中幾項重要的努力包括:參與《巴黎協定》第6條規則體系、強化第三方審計認證,以及推動與主權減碳目標的掛鉤等。

  • 導入《巴黎協定》第6條的對齊機制(PACM):隨著《巴黎協定》實施,各國同意在第6.2條和6.4條下建立新的國際碳市場規範,被稱為巴黎協定信用機制(Paris Agreement Crediting Mechanism, PACM)。自願碳市場正努力與這一機制接軌。例如,一些VCC項目開始尋求東道國政府的授權,將其減排成果轉化為巴黎協定下的國際減碳單位(常稱為ITMO)。根據巴黎協定第6.2條規定,國家可以授權私人主體的減排項目,並為轉出的減排進行NDC對應調整,使該減排可供他國或企業自願使用[39][40]。Gold Standard等主要標準組織正積極調整規則,以符合巴黎協定的新規範。例如,Gold Standard宣布將修改其登錄系統,標示哪些碳信用取得了東道國對應調整或授權,並追蹤這些信用的用途以便政府向UNFCCC報告[41]。這意味著未來部分VCC將帶有“Paris-aligned”的標記,表示其減排已納入東道國帳冊平衡,避免雙重計算。總體而言,自願市場正透過PACM機制讓自身逐步融入國際合規市場:如Article 6.4聯合國集中機制投入運作後,開放私人項目轉換成核發單位;許多發展中國家政府亦表示願意使用國際市場機制來推進其氣候目標[42][43]。這些進展將提高VCC的完整性,使其更符合IFRS等框架對唯一性和合規性的要求。
  • 推行高完整性的標準與第三方審計:為了改善過去品質參差的狀況,全球建立了碳市場完整性倡議。2022年成立的自願碳市場完整性理事會(ICVCM)發布了10項核心碳原則(Core Carbon Principles),明確界定高品質碳信用應具備的條件,包括嚴格的治理透明度、健全獨立的第三方驗證與核證、確保額外性與永久性等[44]。ICVCM並啟動對現有標準的評估計畫,只有符合核心原則的信用種類才能獲得“合格”標籤販售。另一方面,會計與審計界也投入提升VCC可信度:國際會計師聯合會(IFAC)指出,會計師應參與鑑別高品質碳信用,強化相關披露的透明度[45][46]。許多大型事務所開始對企業的碳中和宣稱及碳信用使用進行第三方鑑證,確認所購VCC已註銷且符合質量要求。在法規層面,一些司法管轄區也開始強制披露VCC細節並要求獨立驗證,例如美國加州通過《自願市場揭露法》(VMDA),要求售買VCC或宣稱碳中和的企業公開其所用VCC的項目資訊和是否經獨立驗證等細項[47][48]。這些舉措都有助於將VCC置於更嚴格的審視之下,讓企業在使用VCC時有更高的審計可驗證度,從而較能符合IFRS“可驗證、可信賴”的揭露標準。
  • 與主權減碳目標連結:VCC市場也在尋求與各國政府氣候策略的正向連結,而非游離於合規目標之外。部分國家開始探索自願減碳成果貢獻機制,鼓勵本國企業購買具對應調整的國際碳信用來額外強化全球減排(而非計入本國NDC)。另外,有的VCC項目正轉型為“貢獻型”項目:企業資金支持減碳,但不將減排量據為己有抵銷,而將其作為對全球氣候的額外貢獻,此時企業僅作定性敘述聲譽提升,不在量化盤查中扣減排放[49]。此類創新概念(如“碳貢獻”而非“碳中和”)得到一些倡議組織支持,可避免雙重計算,同時允許VCC繼續為氣候融資發揮作用[49][50]。再者,航空業的CORSIA計劃已成為VCC與國際機制接軌的範例:該方案接受經ICAO認可的一部分自願碳單位,用於抵銷航空公司超出基線的排放,其背後納入了政府間協議,提升了信用的法律地位[20]。總之,VCC領域正透過各種方式尋求主權連結與體系認可,目標是讓未來的自願碳信用同樣具有與合規碳信用相當的環境完整性和被信賴度。唯有如此,企業在IFRS等標準下才能更自在地披露和運用這些信用來輔助其氣候目標。

其他國際架構對VCC的隱性排除邏輯與制度條件

除了IFRS永續準則外,其他重要的國際架構——包括TCFD(氣候相關財務揭露工作小組)、IOSCO(國際證券監管委員會組織)和IFAC(國際會計師聯合會)——也以各自方式設定了使VCC難以在主流合規體系中被當作等同減排手段的條件。他們在報告指引、監管建議和專業觀點中,均隱性地降低了VCC的地位,強調企業應優先實質減排,將碳抵銷置於從屬輔助的位置:

  • TCFD:強調目標背景揭露,抵銷僅作輔助資訊 – TCFD自2017年發布氣候相關財務揭露建議以來,一直倡導企業透明說明其氣候目標和風險管理。TCFD框架下,使用碳抵銷並非被禁止,但需要充分揭露相關情況。在2021年更新的《衡量指標、目標與轉型計畫指南》中,TCFD明確建議:當企業設定溫室氣體減排目標時,應提供目標相關的背景資訊,包括有無使用碳抵銷來達成減排目標及其依賴程度[51]。TCFD強調,這些說明應以敘述性資訊呈現,以供投資人理解企業目標的邏輯,而非將抵銷直接算進減排量。在其原則中,TCFD還強調高品質的氣候指標須可靠可驗證[52][53],這隱含要求任何抵銷量都應經過嚴格查證才能被考慮。此外,TCFD秘書處以及隨後衍生的“淨零金融聯盟”等均呼應UN HLEG的立場:中短期減排目標應著重絕對減排,碳信用只能用於抵銷難免的剩餘排放[37]。這些都體現TCFD框架對VCC的隱性限制:鼓勵揭露但不鼓勵依賴,以防止企業借助大量抵銷宣稱達標。
  • IOSCO:強調市場完整性,倡導嚴防雙重計算 – IOSCO作為全球證券監管組織,近年積極關注氣候披露和碳市場秩序。首先,IOSCO在2023年正式背書了ISSB發布的IFRS S1與S2作為全球基線標準,敦促各國監管採用[33]。換言之,IOSCO支持的揭露規範本身已包含IFRS對VCC的種種限制。此外,IOSCO針對自願碳市場(VCM)發布了專門的報告和建議。IOSCO指出,雙重計算是當前VCM對市場完整性的一大威脅,包括同一碳信用重複出售給多方,或不同實體對同一減排重複主張[54]。特別是後者,指的正是企業使用的VCC減排同時被東道國計入NDC的情況。IOSCO強調必須建立嚴格的登錄和註銷機制來防堵這些問題[55]。因此IOSCO的監管建議包括:強化碳信用電子登錄平台的功能,確保每筆信用的屬性、轉讓、註銷等資訊準確透明,防止一單多賣和重複主張[55]。IOSCO亦倡導對VCC引入衍生品市場般的治理,如資訊揭露、利害衝突防範和交易監管等,以提升信任[56][57]。在這種高規格監管要求下,那些不透明、無法證明唯一性的VCC將無立足之地,只剩高品質、有完善註冊追蹤的信用能獲市場與披露接受。整體而言,IOSCO從市場基礎設施與監管規範兩方面,為VCC設置了更高的門檻,實際上與IFRS的排他效果相呼應:沒有真實完整性的VCC將被市場機制自動淘汰或無法被合規使用。
  • IFAC:倡導專業審慎,強調高品質與透明度 – 作為會計師全球組織,IFAC在知識指南中直接提醒會計專業人士對碳抵銷的局限保持警覺。IFAC指出,近期VCC的效力和誠信度爭議不斷(如前述Verra醜聞),增強了市場對VCC的負面觀感[18]。因此,會計師應在企業淨零策略中謹慎評估所採用碳信用的品質,確保只有高品質、經嚴格認證的抵銷才被接納[45][46]。IFAC也特別強調了新興披露標準對碳信用的處理:IFRS S2要求企業區分毛排放與淨排放目標,公開其碳信用使用計畫[58];歐盟ESRS E1更僅允許在碳中和宣稱時討論碳信用,不得將其用於減排目標實現[28][59]。這些規則確立了透明且嚴謹的披露作法,會計師應協助企業遵循,即對內強調減排行動優先於購買抵銷,對外完整揭露抵銷的使用而不誤導。簡言之,IFAC支持的專業守則要求讓VCC處於正確的位置:資訊上充分透明,價值上審慎評估。不符合品質要求的VCC不應出現在會計報表或審計證詞中;即便使用高品質VCC,其作用也需如實披露而非過度宣傳。這種專業趨同的觀點,再次體現國際會計與披露社群對VCC的隱性排除邏輯:只有當VCC達到足夠可信且被嚴格限定用途時,它才能在報告體系中扮演一個合格但從屬的角色。

總結:

IFRS S1與S2聯同TCFD、IOSCO、IFAC等國際姊妹架構,正在構築一個制度性排他體系,將傳統自願碳信用擠出合法、合規的減排核算主舞台。這套體系以資訊透明和環境完整性為核心原則,要求碳信用必須是唯一可追蹤、經認證且與國家目標兼容的高品質單位,方有資格在企業揭露與計算中發揮作用[23][13]。大多數未經主權認可的VCC由於無法達到這些門檻,只能退居輔助敘述的位置[10]。儘管VCC市場仍在發展演進並試圖自我提升,但在現階段的國際永續報告與會計標準下,企業唯有腳踏實地減排、僅將極高質量的碳信用作為補充措施,才能滿足合法合規的揭露要求,向投資人和公眾提供真正可信的淨零路徑[51][54]

最后,這一排他體系並非為了完全否定VCC的價值,而是為了確保氣候目標的實現以真實減排行動為基礎。隨著自願碳市場朝著與巴黎協定接軌的方向改革,高品質的VCC有望在未來得到更廣泛的承認與應用。但在此同時,企業和專業人士須認清:合規披露體系已畫出了清晰的界線,沒有捷徑可走,減碳績效必須貨真價實,抵銷永遠不能取代減排。只有在這樣嚴謹的制度框架內運作,碳市場才能真正成為淨零轉型的輔助推力,而非誘發漂綠(greenwashing)的工具。[10][17]


[1] [10] [11] [23] Voluntary Carbon Credits: A regulatory grey area in the EU? (Part I), Jan Struckmann, Elisabeth Schemmer, Hendrik Wessling, Marie von Armansperg

https://sustainability.freshfields.com/post/102jfym/voluntary-carbon-credits-a-regulatory-grey-area-in-the-eu-part-i

[2] [3] [6] [14] [24] [25] [26] [27] [30] [31] [32] [35] [36] ISSB-2023-A – Issued IFRS Standards

https://www.ifrs.org/content/dam/ifrs/publications/pdf-standards-issb/english/2023/issued/part-a/issb-2023-a-ifrs-s2-climate-related-disclosures.pdf?bypass=on

[4] [5] [7] [8] ISSB-2023-A – Issued IFRS Standards

https://www.ifrs.org/content/dam/ifrs/publications/pdf-standards-issb/english/2023/issued/part-a/issb-2023-a-ifrs-s1-general-requirements-for-disclosure-of-sustainability-related-financial-information.pdf?bypass=on

[9] [18] [20] [28] [29] [44] [45] [46] [58] [59] What Accountants Need to Know About Carbon Offsetting | IFAC

https://www.ifac.org/knowledge-gateway/discussion/what-accountants-need-know-about-carbon-offsetting

[12] [13] [19] [39] [40] [41] [42] [43] [49] [50] Aligning the Voluntary Carbon Markets with the Paris Agreement | Gold Standard | GS

https://www.goldstandard.org/publications/a-practitioners-guide-aligning-the-voluntary-carbon

[15] [16] Carbon offsets and credits under IFRS® Accounting Standards

https://kpmg.com/us/en/articles/2023/carbon-offsets-credits-ifrs-accounting-standards.html

[17] [33] [34] [37] [38] Carbon Credits: An Overview of a Climate Controversy

https://corpgov.law.harvard.edu/2024/12/05/carbon-credits-an-overview-of-a-climate-controversy/

[21] [22] [54] [55] [56] [57] FR/08/2024 Voluntary Carbon Markets

https://www.iosco.org/library/pubdocs/pdf/IOSCOPD774.pdf

[47] [48] Review of climate-related financial disclosure regimes around the world | Global law firm | Norton Rose Fulbright

https://www.nortonrosefulbright.com/en/knowledge/publications/9261bbcf/review-of-climate-related-financial-disclosure-regimes-around-the-world

[51] [52] [53] TCFD Issues New Guidance as Its Climate Reporting Framework Continues to Gain Traction | Publications | Kirkland & Ellis LLP

https://www.kirkland.com/publications/kirkland-alert/2021/11/tcfd-new-guidance-on-climate-reporting-frame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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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CM 陋室說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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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規碳信用 : 國際規則 → 各國制度 → 市場轉型! 合規碳信用的發展路徑,是從《巴黎協定》第六條的國際規則出發,由各國立法制度化,最終推動市場從自願性信用轉向合規信用。未來能真正「抵稅、履約、計入國家帳本」的碳信用,只會是合規體系下的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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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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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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