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協定》第六條第 4 項機制(Article 6.4 Mechanism)正處於關鍵轉折期。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FCCC)於 2025 年 10 月第十八次監督委員會會議(SBM18)中,發布《In-Meeting Information Note: Reversals and Non-Permanence Standards v02.2》草案,試圖為「碳移除專案的反轉與非永久性」制定全球統一的技術規範。此舉看似技術性,實則攸關未來碳市場的價值秩序與全球南北的制度權衡。
該草案提出:任何被認定為「移除量」(removals)的專案,都必須確保在 100 年期間內維持「可忽略風險」(negligible risk = 0.1–5 %)的碳封存,並需持續監測至風險降為零。若發生反轉,項目開發者須承擔補償或扣抵責任。這項看似保障完整性的制度,卻引發了來自印尼、烏干達、肯亞、蓋亞那、阿根廷等發展中國家的廣泛反對。從科學合理性到公平性,再到制度路徑依賴,這份文件成為全球碳治理體系的一面鏡子。
一、科學與不確定性的邊界
自然生態系統並非穩定的工程體,而是高動態與非線性的生命網絡。碳儲存、土壤呼吸、生物多樣性與氣候事件之間存在不可簡化的回饋關係。將「100 年永久性」作為強制條件,本身就忽略了自然碳循環的時空彈性,也誤將「長期穩定」等同於「無風險」。
許多熱帶國家代表在 SBM18 中指出,該標準以 95 % 信賴區間評估「可忽略風險」的作法缺乏科學依據,與 IPCC 採用的「可接受風險」(acceptable risk)概念相悖。事實上,若將生態不確定性視為失誤而非特性,制度反而可能排除那些最能反映真實自然過程的方案。這種以數學確定性取代生態真實性的思維,將導致科學與政策之間的斷裂。
二、公平性與參與門檻
草案以永久性與責任為核心設計,實際上偏向資本密集的工程型方案,例如直接空氣碳捕捉(DACCS)與地質封存(CCS)。這些技術能透過保險與金融衍生品對沖風險,而森林、泥炭地、濕地與社區型碳專案卻因長期監測成本與不確定性被排除在外。
富裕國家與跨國企業能輕鬆滿足標準,而缺乏財政與技術支撐的發展中國家則被迫退出。這不僅削弱了南方國家在全球碳市場中的談判權,也扭曲了氣候正義的本質。當「高完整性」被等同於「高資本能力」,碳市場將不再是公共氣候工具,而淪為權力再生產的體系。
三、制度風險與路徑依賴
制度一旦固化,便具有強烈的慣性。若本次 Article 6.4 的永久性標準以 100 年監測、0.5–2.5 % 損失上限作為模板,未來各國國內碳市場與國際標準都會沿用此結構。這將形成典型的路徑依賴(path dependency):即便後續科技進步、監測模型改良,仍難以突破既有框架。
正如 UNEP 與世界銀行在意見書中警示:「過早僵化的標準不僅削弱創新,也可能削弱整個第六條機制的信任基礎。」當制度的目標變成「防止錯誤」而非「促進創新」,碳市場將陷入以防禦為導向的治理循環。對發展中國家而言,這意味著在制度遊戲尚未開始前就已輸掉。
四、保險與緩衝機制的創新空間
要真正管理「反轉風險」,制度應從單一責任轉向集體分攤。草案提出建立「反轉風險儲備池」(Reversal Risk Buffer Pool),但目前仍停留在概念層面。若能進一步發展區域再保險基金(regional re-insurance funds)、跨專案緩衝儲備(cross-project buffers)與多層風險共擔模式,將能在不犧牲公平性的前提下,讓自然型方案得以合法參與市場。
這樣的制度創新不只是金融設計,而是一種氣候正義的延伸。當「風險可控」取代「風險歸零」成為目標時,制度才能回到現實,讓社區、原住民族與生態系統在全球氣候治理中共享責任與利益。
結語:從零風險幻覺走向韌性治理
Article 6.4 的爭議揭示了一個深層問題:人類試圖用金融化、數據化的思維去馴服自然,卻忘了自然本身並非會計項。若將千年化石碳的穩定性當作唯一衡量尺度,那麼森林、泥炭地與濕地的碳價值將被系統性低估。真正的高完整性,不是排除不確定性,而是建立能承受不確定性的制度。
在未來的氣候治理中,「韌性」將比「永久」更具倫理意義。它不追求零風險,而追求共治;不否認不確定,而學會與之共存。唯有如此,Article 6.4 才能成為一個真正反映全球多樣性與生態真實性的機制,而非又一場以正義為名的技術殖民。
文件出處:
UNFCCC Supervisory Body, “In-Meeting Information Note: Compilation Annotated Agenda SBM18 — Reversals and Non-Permanence Standards v02.2,” 6 October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