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從京都到巴黎:碳市場的地理重組
《京都議定書》時代的碳市場,是典型的「北方主導—南方執行」體制。北方國家透過 CDM (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資金投資,南方國家提供土地、森林與勞動。減排量(CER)雖然誕生於南方,但其主權、收益與定價權卻掌握在北方手中。
到了《巴黎協定》,第 6 條開啟了完全不同的格局。所謂 PACM(Paris Agreement Crediting Mechanism),即第 6.4 條建立的「國際減排信用制度」,它要求每一筆信用必須經過兩層確認:
- LoA(Letter of Authorization)——東道國同意該項目可以對外交易;
- CA(Corresponding Adjustment)——東道國在其 NDC 帳冊中作出相應調整,以防止重複計算。
這一轉變,不僅是技術規則的更新,更是國際秩序的權力再分配。
二、南方五國:主權崛起與制度實驗
1. 印尼——從 VCC 到 CCC 的轉身
印尼是最早宣布「自願市場將過渡為主權碳市場」的國家。
透過 SRN-PPI 國家氣候登錄系統,所有專案都必須在註冊、審核、授權後,方能出口碳信用。2025 年,印尼與 Gold Standard 簽署政府合作協議,成為全球第一個與國際標準互認 PACM 的國家。
這不只是技術合作,而是象徵:印尼將碳信用視為「主權資產」,所有交易都要回歸國家帳冊。其實質意義是——「從被認證者變成認證者」。
2. 辛巴威——非洲的復興典範
在 REDD+ 造假風波後,辛巴威於 2025 年重新發行經 LoA + CA 核准的 Article 6 碳信用。
它不再依賴 Verra 或 VCS 的舊制,而是由環境部主導,依據 PACM 規範向 UNFCCC 報告。 這代表非洲從「幽靈碳」的黑暗時期,邁入「主權碳」的重生階段。辛巴威政府並以此為契機,要求所有外資碳項目需設有本地合作社及社區收益分配機制。
3. 泰國——Premium T-VER 與區域輸出
泰國的 TGO (Thailand Greenhouse Gas Management Organization)早在 2013 年就建立 T-VER 自願制度。
2024 年起,TGO 升級推出 Premium T-VER,符合 Article 6 對應調整,並可出口為 ITMO。
泰國同時與台灣洽談 MRA (相互認可協議),準備建立「亞太碳信用互通機制」。 這顯示泰國試圖從區域性標準制定者,轉型為「南方出口國」。
4. 越南——從 REDD+ 到 NR 整合
越南建立國家級 NR (National Registry),並規劃把森林 REDD+ 項目納入 PACM 體系。
由於其森林面積與社區林業體制與印尼相似,越南模式被視為東南亞第二波合規化實驗。 越南正與日本 JCM 機制對接,嘗試讓能源與林業雙軌並行。
5. 馬來西亞——多層治理的測試場
馬來西亞的 FCO (Forest Carbon Offset)及 NRCC 框架正整合各邦州林業法。
它提出「雙重認證制」:州層發放 LoA,聯邦層負責 CA 與 UNFCCC 報告。 這種 multi-tier 制度,被視為解決聯邦制國家內部權力分配的一種 PACM 化創新。
這五個南方國家共同的特徵是:
- 不再容忍無主權的 VCC 交易;
- 建立國家登錄與授權程序;
- 嘗試以「國家品牌」而非「國際標準品牌」出口碳信用。
它們的努力,代表一場「從 Verification 到 Sovereignty」的革命。
三、北方五國:需求主導與規範權力
1. 日本——JCM 的前驅
日本的 Joint Crediting Mechanism 橫跨 17 個合作國,從 2021 年起正式納入 Article 6.2 架構。
它允許日本企業投資南方專案,獲取經雙方認可的減排量。 這實際上是 PACM 的早期雛形:雙邊 LoA 授權、對應調整、官方報告。 日本的成功,讓它成為北方最懂得與南方「合作而非指揮」的國家。
2. 瑞士——雙邊 ITMO 協議的先行者
瑞士與祕魯、加納、泰國、烏拉圭等國簽署 Article 6.2 協定,購買具 CA 的 ITMO。
其模式強調「透明、可追溯、非重複」。 這使瑞士成為首個以 PACM 邏輯實際採購碳信用的北方國家。 它象徵:北方願意遵守南方的制度框架。
3. 歐盟——制度收斂與完整性強化
歐盟雖有自家的 ETS,但正在研究如何接軌 A6.4 信用。
同時,ICVCM (高完整性碳市場倡議)與 ISO 14068-1 標準的背後推手,多為歐洲監管者。 換句話說,歐盟不僅是買家,更是制度「仲裁者」,透過標準輸出影響全球市場。
4. 加拿大——北美的試驗田
加拿大的 OBPS (Output-Based Pricing System)逐步引入國際信用的抵換選項。
它與智利、哥倫比亞等國探討 Article 6 合作,試圖以雙邊協議彌補國內減排缺口。 加拿大亦資助 UNDP 在非洲推動 dMRV 技術,塑造「技術援助=制度影響」的新型軟權力。
5. 韓國——東北亞連結者
韓國 K-ETS 是亞洲最成熟的碳交易所,2025 年已啟動與 PACM 接軌研究。
韓國同時與印尼簽署 LoA 合作協議,並投資再生能源與森林項目。 作為區域金融樞紐,韓國正試圖成為「北方的亞洲代表」,以技術與資本撐起 PACM 的需求側。
四、制度張力:合作與防禦的雙重邏輯
在 PACM 下,南方強調「主權與公平」,北方強調「完整性與透明」。
這形成一種微妙的拉扯:
- 南方 害怕再次被碳殖民;
- 北方 害怕南方鬆散監管導致信用崩盤。
這兩種恐懼,使 PACM 既是合作平台,也是一場制度博弈。
例如,印尼要求外國專案必須先取得 SRN 授權,瑞士雖願意配合,但歐盟卻主張「不得重疊計算」,造成交易速度放緩。
辛巴威的首批 A6.4 信用,雖被視為歷史突破,但歐洲買家仍以「缺乏 ICVCM 認可」為由暫不採購。 這些摩擦,都反映出 PACM 的核心矛盾:主權 vs. 完整性。
五、地緣政治意涵:從援助到互賴
PACM 改變的不只是碳市場,而是國際關係的邏輯。
在 CDM 時代,南方被定義為「受援者」;在 PACM 時代,南方成為「必要的合作方」。
以印尼為例,當它宣告「所有碳信用必須通過 SRN-PPI」,北方企業不得不重新審查合約。
這種談判力,是南方第一次以氣候為槓桿的「制度外交」。
反過來看,北方國家則透過技術與標準反制——
ICVCM、ISO 14068-1、SBTi 與 Carbon Direct 等機構,正在設定市場遊戲規則。 它們不直接控制碳匯,但控制了「何謂高品質信用」的定義。
因此,南北的較量,不再是誰出錢、誰出地,而是誰能定義「真實的減排」。
六、碳的政治,主權的重生
PACM 的誕生,結束了 VCC 時代的幻象,也開啟了全球碳治理的第二幕。
它讓碳不再只是商品,而是一種外交貨幣——每一噸 CO₂e 背後都蘊藏著主權與信任的協商。
南方國家透過 LoA 與 CA 奪回了話語權;
北方國家則以標準與資金維持規範權。
這是一場新的「南北再平衡」:
- 南方在制度上覺醒;
- 北方在規範上守勢;
- 碳市場成為二十一世紀最具政治性的經濟空間。
未來若南方能組成「碳主權聯盟」,共同定價、共享 dMRV 技術、對抗不公平的標準壟斷,那麼 PACM 不僅是氣候條款的延伸,更將是全球經濟秩序再造的起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