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Ø應特別注意此用語的使用方式。
《斯德哥爾摩宣言與行動綱領 (Stockholm Declaration and Agenda for Action)》將「兒童商業性剝削 (commercial sexual exploitation of children, CSEC)」定義為:「它包含了成年人施加的性虐待,並以現金或實物形式向兒童或他人提供報酬。該名兒童被當作性物品或商業物品。兒童的商業性剝削構成一種對兒童的脅迫和暴力形式,相當於強迫勞動和當代奴隸。」但該詞已越來越常與「兒童性剝削」一詞混用,有許多討論認為在兒童性剝削的脈絡中,「商業」一詞對此概念並沒有增添任何意義,因此顯得累贅。
然而,有些人認為應在(組織型)犯罪和金融交易的脈絡下維持使用「商業」一詞。例如,在金融聯盟的脈絡中,一些具有商業性質的金融交易和網站讓使用者能對兒童進行性剝削與性虐待以及接取兒童性虐待製品,因此凸顯使用「商業」一詞的重要性,以區分此種特殊形式的剝削,並強調付款和匯款服務提供者的責任。此詞彙也傳達了犯罪者與犯罪網絡透過將兒童作為性商品及將兒童物化來獲利的含義。因此,兒童商業性剝削可作為「兒童性剝削」的一種次類別。從語言學的角度來看,主要的英文字典將「商業 (commercial)」定義為「與交易相關或從事交易」的物品或人、「從中獲得利潤或企圖獲得利潤」,或「將獲利當作主要目標,而非其他價值」。此外,這些字典也特別指出,此詞彙表示「以賺錢為目的而生產的」東西、商品或服務進行「買與賣」。
結論:
如同之前「兒童性剝削」的說明,「剝削」一詞指的是為了自身優勢或利益以不公平的方式利用某個東西或某個人,當中包括金錢與非金錢的交換。而「性剝削」與「商業性剝削」仍可做出區別,後者作為性剝削的一種形式,特別強調金錢方面的利益,經常與主要驅動力為經濟利得的組織型犯罪有關。
關於【菲菲小學堂】專題
菲菲小學堂是台灣展翅協會推出的系列專題,將透過淺顯易懂的文字與大家分享《保護兒童免於性剝削與性虐待之專有名詞使用準則》,每一篇文章會介紹一個大眾常使用或容易混淆專有名詞用語,透過推廣與澄清相關專有名詞,讓兒少工作者與社會大眾能夠更了解兒少性剝削與性虐待議題,唯有在各界共同合作之下,終止兒少性剝削與性虐待的目標才得以實現。
兒童性剝削與性虐待是對兒童的嚴重性暴力,然而在倡議、推動終結對兒童性暴力的工作中,我們觀察到在描述兒童性剝削與性虐待時,錯誤的用語可能帶來的不利影響,像是加深對被害人的傷害、影響政策的規劃,甚至是削弱保護兒童免於性剝削與性虐待的目標。因此,了解並使用正確的用語是非常重要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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