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發明專利申請案的審查時間較長,如過須等待實體審查審定核准後才公開專利申請的內容,可能會有其他人對於相同技術進行投資、研究而浪費研發資源情況,因此,專利法有發明申請案公開制度(或稱早期公開),亦即,發明專利依法提出申請後,不論專利申請人是否申請實體審查,或實體審查後是否審定核准,只要經過了 18 個月,智財局便會公開發明專利申請案的技術內容,避免學界或產業重複研究、投資的浪費,並使學界或產業得以儘早知悉已申請發明專利之技術資訊,進一步從事更先進的開發研究,以達到促進產業科技提升的目的。至於新型及新式樣專利,因其技術層次較低、審查較迅速,且產品生命週期亦短,故並未採早期公開制。
早期公開制度有其公益目的,但此時,就專利技術公開後至專利核准前之期間,若未賦予申請人一定權益的保護,對申請人恐有不公平之處,故專利法另規定有「暫時性保護措施」規定,即依專利法第41條第1、2項規定,發明專利申請人對於申請案公開後,曾經以書面通知發明專利申請內容,而於通知後公告前就該發明仍繼續為商業上實施之人,得於發明專利申請案公告後,請求適當之補償金。對於明知發明專利申請案已經公開,於公告前就該發明仍繼續為商業上實施之人,亦得請求。
因此,發明專利申請人在其所提出之專利申請案經公開後,若發現有人仿襲其申請之專利技術,也不用苦惱救濟無門,可先以書面通知對方,待專利權核准後,便可提出補償金訴求。不過,在此時也應注意,於為書面通知時,在信函中所使用之言詞,應清楚表明所主張者為申請中之專利案件,不應有使人誤解為專利已經核准之情形,以免反遭指控有不正競爭行為。
【本文章僅對所述議題之概括性表達,並不構成對個案的法律意見或結論,亦不必然代表本事務所或客戶之立場。】
巨群法律事務所 賴安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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