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最高法院最近正在審理一件川普時期的關稅案。
他引用《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IEEPA), 以「國家安全」為理由,對特定國家的進口商品加徵關稅。
兩個聯邦法院判他越權,理由是課稅屬於國會;
但川普政府的主張並非「知法犯法」, 而是延續美國制度的歷史慣性: 關稅並非單純的稅,而是行政部門調節貿易、守護邊界的手段。
一、關稅與主權:美國的建國稅
1770年代,美國還是英國的殖民地。
引爆獨立戰爭的「波士頓傾茶事件」, 不是反稅,而是反對「沒有代表權的課稅」。
當美國獨立後,第一屆國會在 1789 年通過《關稅法》,
那不是財政手段,而是一份主權宣言。
想像一個國家的邊境:
人要入境,要通過移民局; 貨要入境,也要經過海關。
移民局可以拒絕恐怖份子、限制簽證、收取入境費;
海關同樣能對特定商品課徵關稅、限制輸入、甚至禁止。
「國家有權決定誰能進來、帶什麼進來、要付多少代價。」
關稅,就是國家經濟的邊界。
它既是行政手段,也是主權的具體表現。
二、早期美國的司法體系:並非「第三權」,而是「權力拼圖」
十八世紀末的美國,司法並不是「第三權」。
各州自立門戶,司法權散落在地方議會與行政機關之間。
那時候的「審判」,往往不是在法院進行,
而是在地方議會的會議廳。
議員同時是立法者、也是裁決者。
人民走進木造議會廳, 由自己投票選出的議員在公眾面前宣讀判決。
他們相信的不是「法的中立性」,
而是「社群自我治理」。 法律是一種地方共識,而不是一套抽象原則。
在那個時代——
- 海關官員可以直接裁定關稅與罰金;
- 地方長官同時是執法者與仲裁者;
- 州議會處理土地、稅務與行政爭議。
司法,是拼在行政與立法之間的一塊權力拼圖。
它不是獨立機構,而是治理的延伸。
⚙️ 三、司法權是被讓出的,而不是天生存在的
直到 1803 年「馬伯利訴麥迪遜案」,
美國最高法院才首次宣告行政行為違憲, 建立「司法審查權」。
但那不是天啟,而是一場權力爭奪。
在那之前,司法是行政的延伸;
在那之後,才逐漸被塑造成「第三權」。 尤其在貿易、關稅與外交領域, 法院多半保持克制,尊重行政權限。
川普的關稅案,其實在爭論一個老問題——
司法是否應介入國家對外政策?
⚖️ 四、法律的形成,是權力妥協的結果
十九世紀初,美國的行政與立法都由選舉產生。
總統代表全國多數民意; 國會代表地方民意。
當雙方對政策與權限產生衝突時,
問題就來了——
「誰說的才算合法?」
想像:
州長與國會議員在稅收上彼此指責, 兩邊都能引用憲法、舉出民意, 卻沒人能判定對方錯。
這種衝突沒法靠再一次選舉解決。
因為這不是「誰比較受歡迎」的問題, 而是「誰能解釋憲法」。
於是,在一次次的政治僵局中,
行政與立法妥協出了第三個角色——司法。
它不是理想設計,而是現實產物。
司法的誕生,是讓政府能繼續運作的妥協方案。
司法成為兩股民意之間的停火線。
它的功能不是「真理之聲」, 而是一個讓衝突能暫時停下的「中場哨音」。
法律,是人類在權力無解時,為自己發明的一種喘息空間。
五、台灣的誤區:把司法當作正義的化身
台灣社會普遍相信「依法行政」等於公正,
「照程序」就代表正義。
我們從小被教育三權分立、司法獨立,
彷彿那是文明的象徵。 但在歷史長河裡, 司法獨立從來不是理所當然的制度。
在多數國家,司法被視為管理衝突的機制,
不是定義善惡的權威。
然而在台灣,
司法常被當成「人間正義的最後堡壘」。 這樣的信仰,反而讓我們忽略了它的歷史本質—— 司法不過是人類為了讓政治能繼續下去, 所設計出的一套中立機制。
它的價值在於維持秩序,
而不是揭示真理。
川普的關稅案提醒我們:
法律從來不是天降的正義,
而是歷史中無數次權力讓渡的結果。
早期的美國,司法裁判權散落在行政與議會之間;
司法獨立,是後來被讓出的一部分權力。
行政部門主導關稅與貿易,
是那段歷史的延續,而非越權。
台灣社會對司法的信任與期待值得珍惜,
但若能理解它的歷史慣性, 或許就能多一份清醒——
司法不是真理的代言人,
它只是讓社會不致崩解的調節機制。
這世界上,很少有人把司法視為神聖。
只有我們,還在期待它能代表正義本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