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德國,沒有「雙方同意就可以離婚」那麼簡單的事

更新 發佈閱讀 5 分鐘

(2021.03.21)

福原愛的跨國婚姻,最近在台灣與日本引起大眾的關注,此事除了福原愛本身是奧運知名桌球選手外,更因為配偶是台灣人,因此兩人在日本與台灣的生活都動見觀瞻,也成了大眾茶餘飯後的八卦。

德國人對於公眾人物的私生活領域,大多數是興趣缺缺,因為每個人的人生自己決定,他人要怎麼過,實在不是公領域該花時間討論的事。一般來說,作為一個社會福利國家的德國,德國人更認為離婚過程中與離婚之後雙方權益是否有足夠的保障,才是社會必須關注的事。

因此,在德國的每個離婚案件,都有至少一位法官看守雙方的權益,沒有雙方合意就可以隨意離婚那麼簡單的事。

權力遊戲:玫瑰戰爭

曾經在德國結過婚的人都會知道,在德國結婚除了單身證明與個人身分證明外,還要準備很多文件,手續繁瑣。個人的一位德國友人為了和外國人士結婚,還特別到丹麥去,因為在丹麥結婚可以免掉許多不必要的等待時間與繁複的文件作業手續。記得當年身為結婚證人的我,也必須到丹麥去作證。

婚姻除了是愛情的結合之外,其實也是一場權力的角力遊戲。如果雙方都可以理解得很好,權力得到平衡也就不會有經營上的問題。但是一旦雙方長期權力失衡,造成一方對婚姻有所不滿,結束婚約就可能浮上檯面,因為離婚而造成的爭執也被稱之為玫瑰戰爭,無論是房產與孩子的撫養權、撫養費用,都會是雙方爭吵或甚而大動干戈的焦點。

在德國的離婚申請,沒有非得要兩造都同意才可以提出離婚的前提。離婚只要一方提出,即可以成立,但先決的條件是必須有一年以上的分居事實。

因為分居不是那麼容易成為事實,故德國分居的事實認定是可以在同一個居所,但必須分別有各自的床與自己的用品,不能混合。對於在婚姻中,心理或生理上痛苦受罪的人,這樣實務上的分居,可以減少真正分住不同住所的麻煩,因為一時之間要找到合適的住所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在德國即使離婚是兩造同意,也需要經過法院判定,這也避免雙方在經濟不對等的情況下離婚,容易造成一方的權益損害。所以德國的離婚一定要經過法院的法官做司法的判定,即使是雙方合意也必須走法院程序。

為了瞭解雙方的權益是否受損,德國對於離婚案件都會設定爭議的價值判定值「Streitwert」,而這個估算值的高低也影響律師身為辯護人在該案件的所得。

如果沒有經濟能力聘請律師的人,可以到法院申請全額,或是部分補助當事人在法律程序中應給允律師的經費。所以任何人要離婚,在德國都不用擔心沒有錢聘請律師的問題,其目的就是要有專人處理雙方權益問題。如果是兩造同意的離婚,兩人共同聘請一律師即可。

德國法院判決不僅會看當時的收入,還會要求雙方把自18歲成年起至提出離婚當下的所有經歷證明。

在德國因為每個人都有健康保險,所以個人在各個時期的加保與加保狀態,都可以證明當時的收入,這些收入證明可幫助法官了解雙方的保障是否合宜。另外,即使是分居,在分居期間德國配偶也必須給付另一方家務勞動費用, 這筆費用即使是在離婚之後也可追溯。

在台灣離婚

相對的在台灣要離婚,可以說是非常簡單也可以說是非常艱難。因為在台灣如配偶有一方不願配合離婚,要離婚的一方就會有程序上技術的困難,也就是在沒有法定理由的情況下要離婚成功比登天還難,而痛苦的婚姻就會隨之牽絆個人的幸福。

在這種情況之下,想要離婚的一方為了希望對方盡快同意離婚,經常就會自動放棄自己該有的權益,最後只要雙方私下條件談妥,找到證人離婚,很容易就會在沒有第三者關注雙方的權益下,簽下同意離婚的文件,而事後可能造成弱勢方終身的權益損害。

婚姻是兩個人的事

婚姻在德國沒有太大的道德色彩,很多德國人寧願同居多年也不結婚,因為結婚和離婚都是費神的差事。

在德國結婚的好處,說穿了就是稅金可以少繳一些給國家,其他的法律權益幾乎與同居狀態等同。是不是有第三者的疑雲,是當事人自己該去解決的事,旁人完全無法也不該置喙,即使是公眾人物也以同樣的標準看待。

文章來源:關鍵評論網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48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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