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這份「五層次模式」是世界銀行於 2005 年 的報告《21世紀的老年所得保障》(Old Age Income Support in the 21st Century)中正式確立的架構。
相較於 1994 年的三層次模式,五層次模式更強調**「全面性」**,承認了非正規部門(Informal Sector)的存在,並將社會福利與家庭支持納入考量。
以下是這五個支柱的詳細結構分析:
第零層(Pillar 0):非繳費型社會救助(The "Safety Net")
這是 2005 年模式最重要的補充,旨在解決「沒錢繳保費」的人的老年貧窮問題。
- 性質:非繳費型(Non-contributory),即受益人不需有過去的繳費紀錄。
- 形式:可以是「全民普發」(Universal)或「資產調查式」(Means-tested,即只給窮人)。
- 資金來源:政府一般稅收。
- 管理單位:公部門。
- 目標:提供最低限度的生活保障,消除老年赤貧。
- 適用對象:終身低收入者、家庭主婦、長期失業者。
第一層(Pillar 1):強制性公管年金(The Public Pillar)
這是傳統的社會保險模式,與 1994 年定義相同,但在新模式中更強調與第零層的搭配。
- 性質:強制性(Mandatory),繳費型(Contributory)。
- 形式:通常為確定給付制(Defined Benefit, DB)。
- 資金來源:隨收隨付制(Pay-As-You-Go),即現在工作的人繳錢養現在的老人。
- 管理單位:公部門。
- 目標:所得重分配、風險分擔(壽命風險、通膨風險)。
- 適用對象:一般受薪階級、公務員。
第二層(Pillar 2):強制性私管儲蓄(The Mandatory Private Pillar)
這層強調「個人責任」,將退休金視為延遲的工資。
- 性質:強制性(Mandatory)。
- 形式:通常為確定提撥制(Defined Contribution, DC),即個人帳戶制。
- 資金來源:完全提存制(Fully Funded),資金進入金融市場投資。
- 管理單位:私部門(資產管理公司、基金公司),但由政府監管。
- 目標:所得替代(Income Replacement),維持退休前的消費水準。
- 適用對象:有穩定雇主的勞工。
第三層(Pillar 3):自願性個人儲蓄(The Voluntary Pillar)
這層是針對想要過「更好」退休生活的人。
- 性質:自願性(Voluntary)。
- 形式:個人儲蓄、商業保險、股票投資、基金等。
- 資金來源:個人可支配所得。
- 管理單位:私部門。
- 目標:提供額外的靈活性與保障,彌補前兩層的不足。
- 適用對象:有餘力進行額外儲蓄的中高收入者。
第四層(Pillar 4):非財務性支持(The Informal Support Pillar)
這是 2005 年模式最具社會學意義的新增層級,承認「錢」不是養老的全部。
- 性質:非正式(Informal)或非金錢(Non-financial)。
- 內容:家庭支持:子女供養、三代同堂的居住支持。社會服務:政府提供的醫療(健保)、長照服務。自有資產:如自有住宅(提供居住價值,雖不一定變現)。
- 資金來源:家庭內部資源、政府社會福利預算。
- 目標:提供醫療、居住與心理層面的安全網。
五層次模式總整理表
支柱名稱參與性質資金運作主要功能台灣對應範例Pillar 0社會救助非繳費 (稅收)預算撥款消除貧窮中低收入老人津貼、老農津貼Pillar 1公共年金強制性隨收隨付重分配/基本生活勞保老年年金、公保Pillar 2職業年金強制性個人帳戶 (投資)所得替代/儲蓄勞退新制 (6%)、私校退撫Pillar 3個人理財自願性個人儲蓄 (投資)補強生活品質股票/ETF投資、儲蓄險Pillar 4非財務支持非正式家庭/社會資源全人照顧健保、長照2.0、子女照顧、自有房產
核心觀點轉變:從「經濟」到「社會」
- 1994年觀點:側重經濟效率與金融市場發展,認為「第二層(強制儲蓄)」是核心,鼓勵年金私有化。
- 2005年觀點:修正了過度迷信市場的看法,認為**「多層次混合」才是最佳解。強調第 0 層**的重要性(照顧弱勢),並納入 第 4 層(醫療與家庭),讓制度更具包容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