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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前一篇文章已說明,公司即使完成解散登記,若未依法辦理清算或破產程序,公司法人格仍不會當然消滅,反而可能衍生稅務、強制執行,甚至刑民事責任等風險。既然解散後仍須清算,本篇將進一步介紹,公司清算程序如何進行、清算人由誰擔任,以及清算人依法應完成哪些事項。【案例分析】
一、 前言:公司要清算,第一個問題就是「誰來收拾殘局?」
公司解散後,並不是事情就結束了,反而才正要進入「清算階段」。而清算程序能不能順利進行,關鍵人物只有一個──清算人。
很多人會問:清算人是誰?一定要找律師或會計師嗎?如果沒人願意當怎麼辦?以下就用最白話的方式,帶大家一次搞懂。
二、 清算人怎麼選?一定是老闆或董事嗎?
(一) 清算人原則由誰擔任:
1. 有限公司、無限公司:全體股東(公司法第79條、第113條第2項)
2. 兩合公司:全體無限責任股東(公司法第127條)
3.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
(二) 例外情形:可以另外指定清算人
1. 有限公司、無限公司: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公司法第79條、第113條第2項)
2. 兩合公司:無限責任股東得以過半數之同意另行選任清算人(公司法第127條)
3. 股份有限公司: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
(三) 沒人能當怎麼辦?法院可以選派清算人
1. 原則上,清算人應依公司法規定,或依章程或股東會決議產生;但若客觀上無法依前述方式確定清算人,法律亦設有由法院介入的機制(公司法第81條、第113條第2項、第322條第2項),以避免清算程序停滯。
2. 至於哪些情形會被認為「無法依規定定清算人」、誰可以向法院聲請、法院審查的重點為何,實務上其實有相當多細節,將於後續文章另行說明。
三、 清算人一上任,第一步要做什麼?
(一) 15天內,向法院聲報就任(公司法第83條)
清算人確定後,必須在法定期限內向法院聲報自己的姓名、住所與就任日期,否則可能會被裁罰。
(二) 全面清查公司財產
1. 清查公司還剩下哪些財產
2. 編製資產負債表
3. 提供全體股東查閱
四、 清算人接下來要忙什麼?
(一) 原則上,六個月內要完成清算程序,如有特殊情況可以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
(二) 公告並通知債權人
清算人必須公告,請所有債權人在期限內申報債權;對於「已知的債權人」,還必須個別通知,不能假裝不知道。
(三) 處理公司尚未結束的事:
1. 結清未完成的交易
2. 收回公司對外的債權
3. 處理必要的訴訟或協商
(四) 清償公司債務
在債務尚未清償前,絕對不能先分錢給股東,否則清算人本身可能會有法律責任,甚至涉及刑事風險。
(五) 財產不夠還?要立刻改走破產
如果清算過程中發現,公司財產明顯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清算人依法應立即聲請破產,不能硬撐,也不能拖延。
五、 清算最後怎麼結束?公司什麼時候才算真的消失?
(一) 分配剩餘財產
只有在所有債務清償完畢後,才能將剩餘財產依股東出資比例分配(或依章程約定)。
(二) 製作結算表冊並送股東承認
清算完成後,清算人要製作結算表冊,送交股東承認;若股東在一個月內沒有異議,就視為承認(公司法第92條)。
(三) 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
完成上述程序並向法院聲報後,公司法人格才正式消滅,這時候,公司才真的畫下句點。
【小結】
清算人不是「幫忙跑流程的人」,而是承擔高度法律責任的角色;清算程序也不是形式動作,而是一套有順序、有期限、有風險的法律機制。如果清算人選任有問題、流程走錯,最後承擔風險的,往往是股東或被選派的清算人本人。
📌 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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