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辯護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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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是在結論之後才開始的。




這件事本身就足以引起誤解。對多數人而言,辯護的功能是改變結果,是在不確定之中爭取另一種可能。但在這個案件裡,最重要的結果早已被排除。




不能判死刑。




這意味著,辯護不再需要對抗最重的刑度,也不需要說服任何人「被告不該死」。這個問題,制度已經回答過了。




剩下的,只是程序。




辯護人被指派時,案件方向已經固定。指派通知書上沒有期待,也沒有要求,只列出必要事項。




出庭。

閱卷。

確認鑑定範圍。




辯護人不是為了被告出現的,而是為了讓制度可以繼續往下走。如果沒有辯護,程序就會中斷。中斷,代表風險。




在這個案件裡,風險比任何情緒都重要。




辯護的第一個動作,不是提出主張,而是接受前提。




前提只有一個:

被告可能不具備完全責任能力。




這不是立場,而是已經被寫進文件的事實。辯護要做的,不是推翻它,而是證明它足以支撐接下來的所有步驟。




辯護理由因此顯得單薄。




沒有動機分析。

沒有性格辯護。

沒有童年創傷。




那些內容不會影響程序,只會製造噪音。




真正需要被確認的,是一個技術性問題——

被告在行為當下,是否「能理解」且「能控制」。




理解與控制,是兩個獨立的欄位。

缺一不可。




辯護人要求補充鑑定,不是因為懷疑結果,而是因為結果必須站得住。站得住,指的是能被反覆檢視,而不倒塌。




鑑定不是為了真相,而是為了穩定。




制度需要一個足夠穩定的理由,來承載那句已經寫下的結論。沒有理由,結論就會被質疑。被質疑,就會回到起點。




辯護在此扮演的角色,是加固。




文件開始累積。

語言變得專業。

句子越來越長。




每一段話都避免情緒詞彙,避免價值判斷,避免任何可能被理解為同情的表述。




不是因為不敢,而是因為不需要。




辯護不是替范正說話。

辯護是在替制度說話。




當程序走到這一步,所有人都心知肚明——

這場辯護,不會被掌聲回應。




但只要它完成,案件就能繼續。

而繼續,本身就是制度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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