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位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合憲!拒絕評議三位大法官應自行辭職!
憲法法庭1/2又公布今年度首起違憲判決,認定辯護人為被告利益提「準抗告」有理,將裁定廢棄發回更審。但3名大法官仍持續拒絕評議,憲法法庭首度引用「114年憲判字第1號」意旨,強調大法官若拒評議卻可阻止評決相當不合理,更影響大法官行使《憲法》解釋權及妨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的訴訟權,因此直接扣除。(See:2026/01/03,太報,憲法法庭開第二槍! 3名大法官仍拒絕評議 判決撂話「這原因」直接扣除)
上周大法官針對2日判決的案件評議時,三名大法官雖仍堅持是不合法組成而未參與評議,但發表聲明要求將她們的意見附卷並列入會議紀錄。(See:2026/01/03,聯合報,蔡宗珍等3大法官仍拒評議…提意見書要求附卷 持續參與審查庭)
115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憲法是人民權利的保障書,人民權利的保障不可分秒或缺,以實現保障人民權利為終極目標的憲法機關,其運作也不可片刻中斷。司法院大法官是憲法為維護自身最高性而設置的憲法機關,尤應運行不輟。因此,不論因法律的規定而使大法官無法行使憲法審判權或因大法官應迴避、持續拒絕參與評議,致長期無法作成憲法裁判,均屬憲法審判的拒絕,當非憲法所許,業經本庭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闡示明確。誠如五位大法官組成的合憲憲法法庭115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所言:司法裁判為解決法律紛爭的最終手段,司法機關拒絕行使裁判權,即為拒絕解決法律紛爭,為民主法治國家所不許。因此,凡行使司法裁判權的人員,均有參與評議,以求作成評決的義務,縱使是關於審判法院自身組織是否合法、有無審判權、有無管轄權的事項有所爭議時,亦須經評議以為決定。憲法既賦予大法官解釋憲法的專屬職權,就憲法解釋聲請案,除有法律原因(例如迴避、請假等)外,自有參與評議的義務,否則即屬憲法審判的拒絕,而非憲法所許。以解釋憲法為職責的大法官,竟拒絕參與憲法解釋的評議,自非立法者於規劃以「現有總額」固定比例為評議及評決門檻時,所預估而予規範的情況。因此,本庭自應基於維持大法官行使職權不中斷的憲法要求,本於程序自主補充之。
感佩此組成合憲憲法法庭之五位大法官以蒼生(人民翹首期盼憲法法庭開庭解決紛爭確保憲法所保障的訴訟權)為念!誠乃「忠誠的憲法守護者」!適足以對抗以人民為芻狗者!
蔡彩貞大法官的協同意見,其邏輯自我矛盾,而且無法解決爭議!
大法官蔡彩貞上次曾對部分主文投下反對票,並透過意見書表示不同見解,這次她全贊成仍提出「協同意見書」,重申多數意見將「拒絕評議」3名大法官視為「依法迴避」而直接從「現有總額」扣除,她不贊成該見解。(See:2026/01/03,太報,蔡宗珍等3大法官仍拒評議…提意見書要求附卷 持續參與審查庭)
關此見解,顯然自我矛盾邏輯謬誤,蓋:既然否認可類推「依法迴避」而將「拒絕評議」3名大法官直接從「現有總額」扣除,那就如3名大法官質疑「法庭組成不合法」,而蔡她參與一個「組成不合法的法庭」(程序),如何作成「合法的判決」(內容)?蓋:需程序先合法,內容才會正當。因此,已遭眾人提出質疑。
台大教授劉靜怡即曾質疑:蔡彩貞大法官認為,作成判決之人數不符法定人數,然僅短少一人,尚與憲法意旨無違。劉轉貼鄉民提問,發票只差一號中一千萬,是不是該算中獎?
台大教授劉靜怡轉貼鄉民提問:若發票只差一號中一千萬,那是不是該算中獎?然後把獎金捐給台權會和司改會做人權救援工作,這也是重大公益吧?她直言,理由構成如此斷裂的意見書,不如不要寫,不然的話反而成了自白書!(See:2025/12/22,中時,發票差1號中千萬 台大教授問大法官:該算中獎?)
要之,我們同意並贊成此五位大法官組成的合憲憲法法庭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所言:憲法法庭享有程序自主權,得以修正前憲訴法第30條或其他適當的審理規則,作為本件評議及同意宣告違憲相關程序的裁判規範。大法官持續拒絕參與評議,與大法官因任命後未到職或已在職應依憲訴法迴避而不得參與評議,就該案件的審理而言,均無異於缺額,而不應計入大法官現有總額的人數內。
川普是美國甚至全球權力最大的人!他也得臣服於聯邦最高法院!
川普堪稱是美國甚至全球權力最大的人,但美國總統在美國憲政體制下也僅屬於行政權(國家最高行政機關)而已,另外還有立法權(參議院眾議院兩院制)及司法權(聯邦最高法院)。因此,我們從新聞中經常可以看到,川普乾綱獨斷、霸道決行後,最終仍遭到聯邦最高法院打臉,其霸道的行政權終究得受到其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即司法權所拘束。
(See:2025/09/04,Newtalk新聞,謝步智觀點》這才是真正司法獨立! 川普「這3大」重大政策接連被法院打臉、2025/11/06,自由時報,川普關稅權踢鐵板?美最高法院多數大法官表態質疑)
台灣卻是立法權「我就是比你大」!竟立法剝奪人民憲法訴訟權!
反觀台灣,白藍多數的立法院簡直是「太上皇」,只要我高興,法律隨便定,毀憲亂政的法律案、預算案,族繁不及備載,堪稱國會霸權。戕害行政權部分,僅舉一例,預算權屬行政權,但白藍竟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理僭越戕害行政權。即:行政院有編預算的權力與責任,立法院僅有刪預算的權力與責任。但是,立法院僅得自刪預算並敘明理由對選民負責,立法院不得要求行政院自刪預算。否則,就難以釐清究竟是誰的政治責任,此有違立法權與行政權權力分立之憲政原理(參:憲法第70條、釋字第264號、釋字391號解釋)。
中央大學法律與政府研究所教授陳英鈐:國會議員為討好選民,常提出增加政府支出的法案綁樁。釋字第264號指出,憲法第70條不只禁止立委在審查行政院提出的預算案時,提案增加支出。為迴避憲法規定,形式上在預算案之外,立委另外提案增加政府支出,例如加發公教人員年終獎金,實質上也抵觸憲法第70條,不生法律拘束效力。釋字391號禁止立法委員於審議預算案時,雖不變動總預算金額,但是對各機關原編預算之數額在款項目節間作移動增減。同理可證,就算不變動立法院的總預算金額,若允許立法院另行立法增加政府支出,勢必排擠行政院原施政計畫項目,憲法第70條當然更應該禁止。更不用說,若要維持原施政計畫項目,又要執行立委自行提出的錢坑法案,總預算大幅增加,勢所難免,實質抵觸憲法第70條。
(See:2025/12/29,自由開講》立委開支票全民買單 憲法70條可把關)
戕害司法權部分,就是亂修憲法訴訟法,將參與評議門檻提高固定為10人,通過違憲門檻提高固定為9人。光此一固定人數,就是爛到透頂的立法技術。此觀這一年來因為此立法技術,憲法法庭遲遲未能達成參與評議門檻10人,司法遭到癱瘓,人民憲法訴訟權無法伸張,即可獲得印證。絕大多數的國家,都是採取「比例人數」而非「固定人數」,且表決通過違憲的人數還得「降低」(相對多數),而非背道而馳「提高」導致難以通過同意。
在「大法官解釋」的舊制運作時,就是採取「出席者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作為表決門檻。而且,不論「合憲」或「違憲」都要達到絕對多數,才能作成判決。這往往導致裁判出現僵局,遲遲無法作成決定。過去的司法院祕書長、現任的呂太郎大法官便曾在立法院詢答時,公開表示:「違憲也要三分之二、合憲也要三分之二,始終無法做成違憲或合憲的決定,所以案子都卡在那個地方。」有鑑於大法官判決效率不彰的問題,2017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才作成第17號決議:「⋯⋯大法官審理案件(裁判憲法審查及一般憲法解釋案件)之表決門檻,應由現行三分之二調降為超過二分之一⋯⋯。」此一改革措施,在法界應該是有相當高的共識;比較上述國家的制度後,也沒有特別不當的地方。這個主張,民間司改會在2015年6月17日的記者會上也有提出,黃國昌委員當時也有出席記者會並表達支持。翁版提高表決門檻,是無視歷史經驗的倒退修法。(See:2024/11/15,報導者,《憲法訴訟法》修法應參考各國法制,避免憲法法庭遭癱瘓)
要之,你再怎麼大也不能亂立法!
從上游思維而論,應該檢討的顯然就是此等白藍亂立法、爛立法!人民要覺醒!唾棄此等白藍亂立法、爛立法!否則,人民無異是豬仔,任人買賣、擺佈!真的需要覺醒了!
司法權乃最後裁判者!你再怎麼大也不能搞憲法法庭!該檢討的是白藍亂立法!台灣目前最大的危機:乃白藍亂立法厥為始作俑者!
英國政治家埃德蒙.伯克(Edmund Burke)嘗言:「邪惡盛行的唯一條件,是善良者的袖手旁觀。(The only thing necessary for the triumph of evil is for good men to do nothing.)」
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布蘭迪斯(Louis Brandeis)也曾警告:「最危險的時刻,不是惡人作惡的時候,而是好人沉默的時候。」
當政治權力意圖壟斷解釋憲法之路時,我們更應該警醒:制度設計若喪失對權力的制衡,人民的基本權利終將成為政治角力的犧牲品。
憲法法庭應該是守護人民基本權利的堡壘,而非政黨鬥爭的工具場。
唯有以蒼生為念的五名大法官,適足對抗以人民為芻狗者,才算是真正忠誠憲法的憲法守護者,將為萬世百姓所景仰,足堪載於史冊之中流芳後世,而非如秦檜般遭世人給唾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