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災假出國玩竟被開除?別讓「臉書標記」成了你丟飯碗的鐵證

張景祺-avatar-i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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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背景:一張被 Tag 的照片引發的失業危機

曾經有一位網友向我緊急求援,語氣充滿了懊悔與不解。

「顧問,我請職災假期間出國玩,結果被公司開除了……我該怎麼辦?」

我好奇問他,公司是怎麼發現的?他苦笑說,是因為一起出國的朋友在臉書(Facebook)大方打卡出遊照,還順手 @標記(Tag) 了他,結果被公司主管抓個正著。這大概就是所謂的「賊星該敗」吧?

他解釋道,當初是因為腿部骨折請假,快痊癒時朋友邀約去大陸旅遊,說是「沒什麼走路行程」,他才想趁職災假結束前去散散心。沒想到回國後,公司直接以「詐騙公司」為由,將他無預警開除。

但是,這在法律上真的站得住腳嗎?公司想開除誰,真的有這麼容易嗎?

開除要符合法定事由,不是想開除就可開除!

勞基法第12條(開除條款)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這就是俗稱的『開除』的法源依據,是公司懲處制度中最嚴重的處置!因為對員工是『即刻生效』&『沒有補償』&『無法申請失業給付』,影響勞工權益甚巨,所以只有符合勞基法第12條列舉事項才能以『開除』方式終止勞動契約!

我常碰到企業主管很生氣地跟我說:『我受不了這員工,我要開除他!』我說:好,那我們來看看他的狀況適用第12條哪個狀況?常常在認真確認後會發現:要適用第12條還真的有點難!

該休息沒休息,算哪個開除事由嗎?

這位網友被公司以詐騙(應該是詐欺)公司的理由來開除,適用哪個開除事由呢?

  •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第12條第一項第三款)

公司說你犯了詐欺罪,所以要開除你!但是詐欺罪是否成罪,需要經過法院判決認定的,不是公司說有詐欺就是詐欺的!勞基法規定就算是員工真的罪證確鑿,員工也認罪,也要等判決確定且沒有判緩刑或易科罰金,才符合開除事由!(這條項規定其實不是要懲罰受刑人,是因為被判刑且未諭知緩刑或為准易科罰金,員工就要去坐牢無法履行勞動契約才適用開除來處理!

如果按照上面的邏輯來看,公司其實不能用詐欺來開除網友!

  •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第12條第一項第四款)

很多老闆說:我公司的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上有明寫不能欺騙公司或有侵佔詐欺的行為,那我就可以用這個理由來開除!!

其實,重點不在『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重點是在『是否情節重大』?

常常看到老闆把自己的價值觀或是人生理念加在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上,比如:不許相互借貸,不許欺騙公司,不許有辦公室戀情,不許賭博,不許有婚外情,不許無故請假…..,這些規範很多因為與員工服勞務內容無關,變成只是宣達老闆價值觀的宣示意義,沒有法律上約束效力!

如果公司可以舉證或合理認定與雙方勞動契約履行有關,那就要到最重要的一個關鍵『是否情節重大』?意思是說員工違約行為要情節重大到只有開除而無他法,才能開除!

網友在職災傷病期間出遊,是否情節重大到只能開除?

『醫生說需休養不宜工作,沒說不宜出遊散心』『肢體失能,就不能出國玩嗎?』

『傷勢提早痊癒,不能縮短職災傷病假日數,改成事假或特休嗎?』

調解委員或法院在審視個案時會考量:

醫囑內容: 醫生說「宜休養不宜工作」,但沒說「不宜出遊」。

關聯性: 腳傷不能在工廠走動,難道就不能坐飛機出國嗎?

誠信義務: 雖然行為觀感不佳,但有無達到「毀滅勞資信賴關係」的程度?

以上疑問,如果企業無法有合理且肯定的說明,恐怕在勞資調解或勞動法庭上,很容易被調解委員或法官洗臉……….

是惡意詐騙還是老闆不喜歡你?

因爲擔任企業勞資顧問身份,常常碰到企業有那種因人而異的處理狀況,深究原因大多不外乎老闆或主管對該員工不爽(也許是過往表現不佳或是員工行事太招搖),但是『情感上不爽』不是法定開除事由,如果真的覺得該員工不適任,建議可思考是否符合『資遣事由』,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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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的斜槓宇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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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本科,不小心走進金融保險叢林,一逛26年…. 又因為本科關係被客戶利用到腳踏兩條船——一腳在金融,一腳在法律…. 希望以非典型法律人的思維,跟大家聊聊企業管理與勞資相關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