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云《人工智慧基本法》第1至第3條主要在界定立法目的、執行主體與規範範圍,第4條則可視為全法的核心規範。此條文要求政府在推動人工智慧研發與應用時,必須在「社會公益、數位平權、促進創新研發、強化國家競爭力」等多重政策目標之間,建構一套具可遵循性與可檢驗性的治理架構,並以七項原則作為共同語言。換言之,第4條並非單純的技術標準,而是一套合規指引,揭示台灣人工智慧治理的規範意涵:在追求創新與效率的同時,亦須兼顧權利保障、風險管控與正當性評估,確保法律秩序能在技術發展中維持公共性與正義性。
人工智慧基本法第 4 條雖列舉七項原則,但若缺乏體系化的解讀,極易淪為缺乏實質拘束力的道德口號。為使這些原則在未來的法規解釋與政策形成中發揮具體指引作用,宜將其解構為三組具有內在邏輯關聯的治理框架,分別是:「價值目標」、「權利與安全」、以及「程序與責任」。本文將先聚焦於第一組核心——即 AI 治理的「價值目標」,涵蓋「永續發展與福祉」及「人類自主」兩大原則。
一、 永續發展與福祉:超越技術決定論的社會成本分析
「永續發展與福祉」確立了人工智慧發展之正當性基礎,強調技術推進必須回歸長期公共利益,而非僅侷限於短期商業獲利或技術競賽。此一原則在法政策上具有以下具體意涵:
(一) 社會成本的內部化:政府在推動或評估 AI 系統(尤其是導入公共服務、醫療、教育等領域)時,指標不應僅限於效率提升或人力節省,而必須納入更全面的社會影響評估(Social Impact Assessment),以檢視技術是否產生負面外部性。
(二) 社會與環境的雙重永續:
- 社會面:需審視 AI 是否因技術門檻造成新的社會障礙,或加劇既有的社會經濟不平等,例如數位落差。
- 環境面:需考量AI開發與使用之算力消耗所衍生的能源成本與碳排放。
(三) 防範依賴風險:追求福祉不僅在於技術便利,更需評估社會是否對 AI 產生過度依賴,進而削弱在技術失靈時的社會韌性。
二、人類自主:確保決策迴路中的人類主體性
「人類自主」原則的核心並非否定自動化技術,而是拒絕以系統性決策全面取代人類判斷。在人工智慧與演算法治理日益普及的情境下,此原則劃定了技術介入人類社會的邊界:
(一) 保障選擇與救濟權:人類自主意味著個人應有權知悉自己正受 AI 決策影響,並保留拒絕自動化決策、要求人工複審的權利。此乃維護人性尊嚴與程序正義的最低限度與最後防線。
(二) 防止演算法獨裁:無論AI的預測模型再精準,在涉及個人權益的關鍵領域(如信用評分、社會福利審查、刑事量刑、人事聘用等),法律秩序仍須保留「人類介入」的機制。人類不僅是系統的操作者,更必須是最終的裁決者。
(三)責任確立歸屬:強調人類自主同時也是為了確保責任鏈的完整。AI 系統本身無法承擔法律責任,唯有在人類保有實質控制權與判斷力的前提下,才能在損害發生時追究開發者、部署者或使用者的法律責任,避免陷入「機器犯錯、無人負責」的法律真空。
完成日期:2026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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