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創新三部曲】別讓「圖利罪」成為平庸的護身符——當創新的代價是坐牢,誰還敢當領頭羊?重建公務體系的「心理安全網」

更新 發佈閱讀 15 分鐘

本文重點

  • 直球對決圖利罪:深入解析《貪污治罪條例》法律紅線,釐清「便民」與「圖利」的關鍵差異,打破「不敢讓廠商賺錢」的舊思維。
  • 喚醒法定防護網:教你活用被遺忘的《採購審查小組辦法》,將高風險的「私下接觸」轉化為合規的「市場對話」,用集體決策分散風險。
  • 打造證據護身符:告別「憑感覺」驗收,建立以「數據儀表板」為核心的科學化履約管理,讓客觀績效成為你面對稽核最強的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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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間裡的大象(The Elephant in the Room)——從「國防部炸藥採購案」談起

在上一集,我們討論了那個引起全台譁然的「室內裝修公司承攬國防部炸藥案」。

如果不看新聞標題的聳動字眼,單純從採購邏輯來看,這是一個極致的「結果導向」案例:國防部不管你是誰,只管你能不能拿到美國政府的輸出許可。在供應鏈斷鏈的非常時期,這種「只問結果、不問出身」的決策,確實解決了國家的燃眉之急。

但是,現在請大家把手放在胸口,誠實地問自己一個問題:

「如果今天是你坐在那個承辦人的位置上,你敢簽這個字嗎?」

我相信99%的公務員,答案都是瘋狂搖頭。

為什麼?因為在我們的行政文化裡,有一頭巨大的「房間裡的大象」,所有人都看見了,但所有人都假裝它不存在。這頭大象的名字,叫做「防禦性行政」(Defensive Administration)。

當我們在談論「創新採購」、「價值定價」時,基層同仁腦中浮現的畫面,往往不是國家競爭力的提升,而是檢調單位的約談通知書,是立委在質詢台上的咆哮,是媒體標題上大大的「弊案」二字。

對於那個承辦炸藥案的同仁,我們或許在心裡佩服他的勇氣(或是運氣),但回到自己的辦公桌,我們還是會選擇最安全的那條路:

  • 找三家廠商比價,即便你知道那都是陪標。
  • 用最低標決標,即便你知道買來的東西兩年後就會報廢。
  • 拒絕任何非傳統的供應商,即便他們的技術領先市場五年。

這不是因為公務員笨,而是因為公務員也是人。在現行的體制下,做對了一百件創新的事,可能只是「盡本分」;但只要有一件程序瑕疵被放大檢視,你的人生可能就此毀滅。

這就是為什麼《人工智慧基本法》雖然通過了,但我們依然擔心它會推不動。因為法律給了我們油門,但我們心中的恐懼卻一直踩著煞車。

創新,不能只靠公務員的「道德勇氣」或「運氣」。

如果國家真的希望我們當領頭羊,那就不該讓領頭羊赤身裸體地衝進雷區。我們需要的不只是熱血的口號,而是一套在現行法律框架下,能夠保護我們不受無謂干擾的「合規防護網」。

這一集,我們不談技術,我們來談「生存」。我們要探討如何在不修法的情況下,運用既有的法律工具(例如那些被我們遺忘的條款),把「個人的行政風險」,轉化為「組織的法定決策」。

別讓「圖利罪」的陰影,成為你平庸的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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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京華城案看「圖利」與「便民」的生死線(The Legal Boundary)

在公務體系裡,「圖利」這兩個字就像佛地魔,沒人敢大聲說出來。

特別是最近鬧得沸沸揚揚的「京華城容積率案」,更是讓所有經手過採購或行政裁量的同仁成了驚弓之鳥。大家心裡最過不去的坎是:「明明都開過專家會議了,明明程序都走完了,為什麼最後承辦人還是有事?」

這是一個極其嚴肅的警訊。它告訴我們:光有「程序」這張護身符是不夠的,如果這張符只是貼在表面(橡皮圖章),它擋不了檢調的法眼。

要建立真正的心理安全網,我們必須從法律攻防的角度,重新拆解《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

「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身為採購「玩家」,你必須看懂京華城案與我們推動的「創新採購」之間,有著兩個決定性的本質差異:

關鍵差異一:是「無中生有」還是「擇優錄取」?

京華城案最大的爭議,在於檢方認為(不代表本人立場)行政機關給予的容積獎勵是「創設」了一個法規原本沒有的權利。當你動用裁量權去「創造」一個新的利益給廠商,舉證責任極高,很容易被認定為「明知違背法令」。

但我們在談的AI創新採購,是在「既有的預算與採購法架構下」,去選擇「A方案」還是「B方案」。

  • 我們沒有創造新的預算,我們只是把「買人頭的錢」變成「買IP的錢」。
  • 這在行政法上屬於「判斷餘地」的行使——為了機關最大利益,我們選擇了性價比更高的方案。

只要你的法源依據(如採購法第52條、第22條)是明確的,你就不是在「無中生有」,你是在「擇優錄取」。這兩者在法律評價上有天壤之別。

關鍵差異二:會議是「橡皮圖章」還是「實質攻防」?

京華城案給所有公務員最痛的一課是:「開會」不等於「免責」。如果委員會被質疑是一言堂、反對意見被刻意忽略,那麼這個會議紀錄反而會成為「共犯結構」的證據。

真正的防護網,不是一張寫著「全體無異議通過」的紙,而是一份充滿「決策軌跡」的紀錄。

當你在引用我們接下來要介紹的「審查小組」機制時,請記住:

  • 不要害怕反對意見:如果有專家質疑價格過高,請把質疑寫進去,並把機關如何用數據回應(如替代成本分析)的過程也寫進去。
  • 留下折衝過程:證明這個決策是經過「激辯、檢視、驗證」後產生的共識,而不是長官交辦後的過場。

「有爭點、有攻防、有理由」的會議紀錄,才是檢察官攻不破的盾牌。

回歸本質:廠商獲利不等於犯罪

最後,我們要破除最大的心魔。許多公務員看到廠商賺錢就害怕,覺得這就是圖利。

在法界常常都會說:「圖利與便民,其實是一體兩面。」

  • 圖利:是為了給廠商好處,而扭曲法令(如京華城案的爭點)。
  • 便民(興利):是為了國家利益(如引進高效能AI),在合法程序下讓廠商獲得合理利潤(Legal Interest)。

廠商提供優質技術,本來就該賺錢。如果為了避嫌而把廠商利潤砍到見骨,導致只有爛廠商願意投標,最後做出垃圾系統,這雖然保住了你的平安,但在專業倫理上,這才是對國家最大的背叛。

所以,不用怕廠商賺錢,要怕的是「你無法證明為什麼讓他賺這筆錢」。

一旦你搞懂了「擇優錄取」與「實質審查」的邏輯,接下來,我就要教你如何喚醒那個沉睡的法定機制,把這些防禦邏輯落實成具體的行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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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道防線:喚醒沈睡的機制——讓「審查小組」成為市場對話的法定過濾器

在GWLaw(喬治華盛頓大學法學院)的政府採購研討會中,不斷強調一個概念:「早期市場參與(Early Industry Engagement)」

美國聯邦政府與北約(NATO)的經驗告訴我們:創新採購失敗的主因,往往是政府在「真空狀態」下寫規格。不懂AI的人關起門來寫AI規格,最後當然買到爛東西。

但在台灣,如果你隨便找廠商來「聊聊」,下一秒可能就被政風室關切,懷疑你私相授受。

這就是公務員的困境:想做市場調查怕被告,不做市場調查又怕寫錯規格。

為了在台灣的法律框架下落實GW Law研討會裡先進的「市場對話」精神,可以參考國內大型基礎建設(如再生水廠)行之有年的操作模式,將《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轉化為最安全的「決策核心」。

法規的正確打開方式:把「個人接觸」變成「組織審查」

依據該辦法第8條,即使是財物或勞務採購,只要性質特殊,機關皆可準用本辦法成立小組。

但請注意一個致命的法律陷阱:絕對不能邀請潛在廠商擔任委員或列席小組會議。因為依據同辦法第8-1條第2項,參與審查諮詢的人員,不得參加投標。你若邀他來開會,等於直接判他失格。

正確的「安全操作模式」應該是這樣:

  1. 第一階段:小組定調(內部共識)成立採購審查小組,由機關人員與外聘專家組成。依據辦法第2條,先由小組討論出初步的採購需求與策略概念。這時候只有專家與機關,沒有廠商。
  2. 第二階段:公開對話(市場參與)這就是落實GW Law研討會所提到「早期市場參與」的關鍵時刻。帶著小組討論出的「初步概念」,召開公開的「招商說明會」或「公開徵求資訊(RFI)」。這是屬於所有廠商的「公共時間」,在公開場合聽取業界意見,確保資訊透明,消除「私相授受」的疑慮。
  3. 第三階段:回歸審查(法定背書)將蒐集到的市場意見(如技術可行性、市場行情回饋),帶回審查小組。這一步最關鍵。你要讓小組委員依據專業,判斷哪些廠商意見是合理的(便民),哪些是想綁標的(圖利)。最終,由小組做成決議:「經審查市場回饋資訊,本案擬採納OO規格,並確認預算編列符合目前市場行情。」

為什麼要繞這麼一大圈?

因為在檢調眼中,你自己一個人說「這個價格合理」,那是「涉嫌圖利」;但如果是經過法定審查小組,依據公開徵求的程序,並由外部專家簽名確認的結論,那就是「專業判斷」。

這個機制把採購人員從「決策的孤島」中拯救出來,你不再是一個人扛責任,而是由一個法定組織為這個創新的採購策略背書。

第二道防線:科學化與證據導向的履約管理(Scientific & Evidence-Based Management)

GW Law研討會在談到創新採購的履約管理時,提出了一個顛覆性的觀點:「原型測試與敏捷修正(Prototyping & Agile Correction)」

他們認為,買AI不像買桌椅,不可能在驗收那天就完美無缺。真正的管理不是「抓錯」,而是建立一套能持續監控效益、快速修正錯誤的機制。

回到台灣現場,很多上過「採購專業人員訓練班」的同仁一定聽講師提過:履約管理不該只是「點人頭」,而應該走向「績效導向」「科學化管理」。這與GWLaw的精神不謀而合。

但在實務現場,我們往往還是習慣拿著紙本簽到表,檢查廠商有沒有派人來坐著。為什麼?因為「人頭」最好算,「績效」很難吵。

然而,當我們開始採購AI這種「看不見、摸不著」的服務時,傳統的「數人頭」管理模式不僅無效,更會讓你陷*「無法證明效益」的風險。

這時候,你需要建立「數位證據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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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我覺得」變成「數據顯示」——從GW Law研討會觀點看「原型測試」與「敏捷修正」

GW Law研討會中提到的「原型測試(Prototyping)」概念,在履約管理中的實踐,就是不要求系統一上線就100%完美,而是要能「即時監控、快速修正」。

這需要契約條款的配合。我們必須在招標規格中,明確要求廠商內建「數位儀表板(Dashboard)」與「自動化報表機制」。

當審計單位質疑:「你花了大錢買這個AI系統,到底有沒有用?」如果你只能回答:「同仁都覺得滿好用的。」<---這是不及格的答覆,無法作為免責證據。

及格的「科學化履約管理」應該是這樣:

你打開廠商履約交付的後台系統,直接匯出報表:

  • 「依據系統Log紀錄,本季AI自動處理了15,000件申請案。」
  • 「與去年同期人工處理相比,平均結案時間從5天縮短為0.5天。」
  • 「人工復核的錯誤率下降了40%。」

這就是「數據治理」。當你的履約管理檔案中,充斥著這些由系統自動生成、難以竄改的客觀數據,檢調或審計就很難介入主觀認定的空間。

數據,是你最誠實的證人,也是你最好的律師。它證明了你付出的每一分錢,都換回了真實的「國家利益」。

從「依法行政」到「積極用法」的職涯轉念(The Mindset Shift)

解決了法律防線,最後我們要解決的是你心裡的防線。

許多公務員在體制內感到無力,是因為我們習慣把「依法行政」解讀為:「法律沒寫的,我都不能做。」或是「以前沒人做過的,最好不要碰。」這種思維讓我們變成了單純的流程執行者,整天擔心多做多錯。

但真正優秀的採購人員,會把法律看作是「實現政策目標的工具」,而不是綑綁手腳的枷鎖。

法律是拿來用的,不是拿來怕的

當你在採購AI時,不要只盯著條文的「限制」(例如不能指定廠牌、不能限制競爭),而要看懂條文背後的「立法目的」(為了提升採購效率、功能與公共利益)。

這在法學上稱為「積極涵攝(Active Subsumption)」:在不違背法律明文規定的前提下,主動運用你的行政裁量權,去解釋出最有利於機關目標的方案。

  • 消極的心態:「主計室說這個沒前例,所以不行。」
  • 積極的心態:「雖然沒前例,但依照採購法第OO條的精神,只要我們補足了市場調研和專家背書,這就是合法的。」

形式是手段,解決問題才是目的

我們常陷入一種二元對立的焦慮:「給廠商方便就是圖利」、「防弊比興利重要」。但這其實是假議題。

採購的程序、表格、會議紀錄,這些都是「手段」(形式);透過這些程序買到好用的系統,真正解決民眾的問題,這才是「目的」(實質)。

我們嚴格遵守程序,是為了確保結果是公正且有效的。只要你的核心意圖是為了把事情做好(興利),並且用我們前面教你的「法定審查小組」「客觀數據證據」把自己保護好,你就不用過度在意那些旁雜的雜音。

專注於你的任務,專注於解決問題。極度的專業與透明的程序,本身就是最強的防護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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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2026,重新定義政府採購的價值

這三篇文章,我們一起走了一段很長的路。

  • EP.1【戰略篇】,我們打破了「最低標」的迷思,看見了美日兩國如何把採購當作國家級戰略。
  • EP.2【技術篇】,我們學會了「價值定價」,懂得用替代成本分析來買智慧(IP),而不是只會買人頭(工時)。
  • EP.3【制度篇】,我們找回了國際標準的「市場對話」與「科學化管理」,並喚醒了《審查小組辦法》這個合規的守護神。

現在是2025年的尾聲,《人工智慧基本法》即將成為我們手中的工具。但再好的工具,如果拿在不敢使用的人手裡,也發揮不了作用。

未來的政府採購,不該再是後勤單位的蓋章比賽,而是一場關於國力的「精準投資」。

在這個位置上,所有的採購人員不是一個等著退休的基層人員,你是掌握國家資源配置權的「把關者」。你每一次的簽字,都在決定台灣的數位基礎建設是往上提升,還是原地空轉。

如果你手邊正好有一個因為「怕麻煩」、「怕圖利」而擱置許久的創新案子,請試著用這三部曲的方法,重新寫一次簽呈。

別讓「平庸」成為你的護身符。穿上你的合規防彈衣,帶上你的數據證據,去做對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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