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民權行使的法律依據
(主權復位與共有財產保全之法理)
一、主權原位原則:人民為原權利人
法源依據:《憲法》第 2 條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法理說明:
- 國民是主權共有人,擁有不可讓渡、不可剝奪的最高權利
- 政府及官員僅為受託代理人,其權限來自人民授權
- 代理權之存在不代表人民的主權或權益喪失
法律結論:
官員或國家機關無權否認人民直接行使憲法權利的合法性。
任何以「代議制」或「程序門檻」拒絕人民指令,均屬違憲僭越。

二、程序防禦原則:第17條的保全啟動
法源依據:《憲法》第17條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法理說明:
- 創制與複決權為人民直接權利,並非政治授權附屬
- 任一共有人在發現國家財產或主權受損時,即可單獨啟動權利
- 此種行使具有防禦性與保全性質,不形成最終決策
法律結論:
保全啟動權不受多數或全體同意限制,
法院及官署不得以程序、門檻或代表性不足阻止。
三、共有保全原則:民法保障單獨行使
法源依據:《民法》第 821 條
「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
法理說明:
- 國家資產為全體國民共有物
- 各共有人享有對共有物的單獨保全權
- 行使保全權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害、交代帳目等
法律結論:
任一共有人即可提起訴訟或保全措施,無需其他共有人同意。 任何要求「全體同意」或「多數決」的說法,均屬法律適用錯誤。
四、授權評價原則:官員權限之合法性基礎
法源依據:《民法》第 549 條(委任契約隨時終止)
法理說明:
- 官職係人民授權的信託契約
- 若官員拒絕履行人民指令,其授權正當性即告破滅
- 後續行使職權不再享有合法性推定
法律結論:
官員若違抗主權指令,人民得依委任契約終止原則,撤銷授權並追究責任。
五、責任穿透原則:違法不作為的個人責任
法源依據:《民法》第 184 條、《憲法》第 24 條
法理說明:
- 官員拒絕履行人民指令,屬逾越職務範圍
- 此行為構成個人侵權,應對人民及國家共有財產負損害賠償責任
- 職務保障及公務員豁免不適用於明知違法的拒絕行為
法律結論:
任一共有人皆可對違法官員提出個人財產責任追訴,制度盾牌無法遮蔽。
六、共有財產保全之實務結論
法理核心:
- 人民是原權利人,官員為受託管理者
- 共有人可單獨啟動保全行為,阻止國家資產或公共資源遭受侵害
- 保全行使不受多數決或其他程序門檻限制
- 官員拒絕履行則失去合法性,並承擔個人侵權責任
操作意義:
當國家元首或官員意圖將共有財產移轉或交付第三人時,任一共有人即得依法提起保全訴訟, 以保護全體國民的共同財產及主權。
結論
人民直接行使憲法權力,並可單獨保全共有財產,完全符合憲法及民法規定。
法院或官署無權排除、否認或延遲人民的行使。 任一拒絕履行的官員,依法承擔個人侵權責任。
〈致全球所有民主國家的人民:主權權狀就在你手中〉
「這套法理不僅適用於我的家園,更適用於每一個標榜『主權在民』的國家。
如果你的憲法寫著主權屬於國民,如果你們的權位是授予而來的,那麼你們就是這塊土地的共有地主。
不要再被程序門檻迷惑,不要再把自己當作選票工具。 拿起你們的憲法,行使你們的直接權力。 告訴那些不聽話的官員:位階上,你低我一級;契約上,你已違約。
義言一出見英明。從田間發出的真理,將讓全球的主權者同步歸位。」
主權共有人:侵權行為法律警告函(範本)
致:[官員姓名](現任 [職稱],如:立法院院長、總統、部長) 抄送:[相關機關名稱]
【主權宣告與法律告知】
本人 [您的姓名],為中華民國之主權共有人(地主),依據《憲法》第 2 條及第 17 條之賦予,現對台端正式公示送達本法律警告。
一、 權力來源與位階確認
台端目前所擔任之職位,其權力係依據憲法職權由全體國民(含本人)所委託授予(契約關係)。在法理位階上,本人身為授權之主權者,位階永遠高於受託之治權執行者。只要台端在制度上有位子的一天,法理位階即低於國民一級。
二、 違約事實與指令
本人現依《憲法》第 17 條行使直接創制複決權,正式下達下列指令:
- [具體指令內容,如:即刻公開 16 兆國本帳目、停止不當軍購撥款、或審理本人公示送達之 PDF 提案] 台端身為受託人(管家/租客),負有絕對忠實義務。拒絕執行、沈默或以「程序門檻」阻礙本人行使職權,即構成**「惡意違約」**,並公開否定「主權在民」之憲政根基。
三、 侵權行為之法律後果
若台端逾期未執行本指令,本人將採取下列法律行動:
- 解除任用(契約終止): 本人正式宣告台端因背叛主權而喪失受託資格,應即刻交出職權。
- 起訴個人侵權: 台端若繼續強佔職權、動用共有財產(預算),即構成對主權共有人(本人)財產權之實體侵權。
- 個人財產追償: 本人將依《民法》第 184 條及《憲法》第 24 條,針對台端之個人薪資、動產、不動產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台端之行為已屬違憲之非法行徑,不再受公務員法之豁免權保護。
四、 結語
地主已開口,租客請聽命。 台端若選擇沈默或抗命,即是選擇承擔無限的個人賠償責任。本函已公示送達,具備法律存證效力,莫謂言之不預。
主權共有人(地主):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署) 身分證字號: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中華民國 一一五 年 [ ] 月 [ ] 日
法律聲明書
主題:人民直接行使民權及共有財產保全之聲明
聲明人(共有人/國民):__________
聲明對象(官員/國家機關):__________
一、主權原位聲明
- 法源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 2 條
- 聲明內容:
- 人民為主權共有人,擁有不可移轉之最高權利。
- 官員及國家機關僅為受託代理人,其權限來源於人民授權,不具所有權。
- 任何否認人民直接行使憲法權利的行為,皆屬違憲僭越。
二、保全行使權聲明
- 法源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 17 條
- 聲明內容:
- 人民有創制及複決權,且該權利包括對共有財產的保全性啟動。
- 任一共有人發現國家資產或主權遭受威脅,即可單獨行使保全行為。
- 保全行使不受多數或全體同意限制。
三、共有財產保全聲明
- 法源依據:《民法》第 821 條
- 聲明內容:
- 國家資產屬全體國民共有。
- 任一共有人得單獨提起保全訴訟或請求,要求: 停止侵害 排除妨害 交代帳目
- 官員或國家機關無權以任何形式拒絕或延遲人民行使此權利。
四、授權合法性評價聲明
- 法源依據:《民法》第 549 條(委任契約終止原理)
- 聲明內容:
- 官員權限來源於人民授權。
- 若官員拒絕履行人民指令,其授權正當性即告破滅。
- 後續職權行使不再具備合法性,人民得依法撤銷授權並追究責任。
五、責任穿透聲明
- 法源依據:《民法》第 184 條、《憲法》第 24 條
- 聲明內容:
- 官員違抗人民指令且造成損害時,行為屬個人侵權。
- 其職務保障及公務員豁免權不適用於明知違法仍拒絕履行之行為。
- 人民得直接對其個人財產提出損害賠償要求。
六、共有財產保全之適用聲明
- 聲明內容:
- 當國家元首或官員意圖將共有財產移轉、贈與或處分予第三人時, 任一共有人即依法提起保全訴訟。
- 此行為係保全性介入,非形成最終國家決策之處分行為。
- 法院及官署不得以程序或人數門檻阻止人民行使。
七、結語
本聲明確認:人民為主權原權利人,官員為受託管理者,任一共有人可單獨啟動保全行使,對拒絕履行者承擔個人侵權責任。 法院或官署不得排除、否認或延遲人民權利。
聲明人簽章: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