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有一種搶劫,不需要動刀動槍,只需要一支原子筆。當你對不動產法律一竅不通,或是第一次面對鉅額債務處置時,對方利用你的『無經驗』與『輕率』,誘導你簽下與市價完全脫節的賤賣契約,或是利滾利的高利貸陷阱。一千萬的家產,可能就在短短幾分鐘的『誤導』下縮水成了兩百萬。這不是商業談判的勝利,這是暴利行為的剝削。
民法第 74 條就是為了這種極端不公設計的「後悔藥」。
第 74 條
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前項聲請,應於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
一、 自由意志的陷阱:那是同意,還是投降?
法條列出了三種主觀瑕疵,這是判斷「暴利」的基礎:- 急迫:這不是指「想趕快買房」,而是指不簽這份約,會產生難以承受的後果。例如:黑道逼債、家人病危、房產即將被強制執行。
- 輕率:指行為人對合約內容完全沒有時間審慎思考,對方甚至故意簡化流程、催促簽名,不讓你諮詢專業人士。
- 無經驗:並非指第一次交易,而是指對該交易類型普遍缺乏常識。例如不諳法令的長輩,被誘導簽下年利率超過 16% 甚至更高的高利貸合約。
二、 實務認定:法院怎麼看你是不是被「割韭菜」?
除了你的主觀狀態,法院還會看客觀結果:顯失公平。
游代書辦案時常被問:「利息收多少算暴利?」 雖然民法目前規定約定利率上限為 16%,超過部分無效;但民法第 74 條更進一步,如果你是在「急迫」下被強迫接受高利,或是被迫以市價兩三成的價格賤賣房產來抵債,這就屬於「對價關係顯著失衡」。法官會參考「當時、當地」的市場行情與合理利潤來做裁決。
三、 救濟流程:發現被坑了,該怎麼「撤銷」?
身為代書,我必須提醒你,第 74 條的救濟必須經過法院聲請,不是口頭說說就好。
1. 聲請的內容
你可以向法院聲請兩條路:
- 撤銷法律行為:合約自始無效。例如那份賤賣房子的合約直接作廢,產權設法回復原狀。
- 減輕給付:如果你還是想借錢,但利息太離譜,法官可以裁定將利息降至合理範圍,你不需要支付那部分「暴利」。
2. 蒐證的重點
- 證明困境:保留當時急需用錢的證明(如法拍公文、醫療單據、債務催告函),重點不是你有多悲情,而是客觀狀態。。
- 證明行情:蒐集實價登錄資料證明成交價荒謬,或對比一般民間借貸的合理利率。
- 證明對方的惡意:證明對方明知你處於走投無路的狀態,卻以此作為「殺價」或「索取高利」的籌碼,例如LINE、簡訊、對話紀錄。
很多人誤會,以為只要證明自己「很可憐」,法院就會幫忙,其實以上三點缺一不可。
3. 注意「一年」的催命符
這條法律最殘酷的地方在於:必須在法律行為後一年內提出聲請。這是一秒都不能多的「除斥期間」。從你簽約那天起算,如果因為害怕或猶豫超過了一年,就算對方再黑心,法官也難以依此條救你。
4.主張撤銷、或減輕其給付
實務上,完全撤銷並不常見,但「減輕給付」的成功率,明顯高得多。
因為法院傾向:
- 保留交易存在
- 但把過度剝削的部分修掉

游代書的叮嚀
實務上我們最常說的一句話是:「這個如果在簽之前來問,其實不會走到這一步。」
民法第 74 條確實提供補救機制,但撤銷、舉證、訴訟,耗時耗力, 真正聰明的做法,是在簽名之前, 讓專業替你確認條件是否失衡、風險是否被低估。 預防勝於治療,才是不動產交易裡最划算的投資。
「法律能補救不公平,但專業能避免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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