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犯罪學本身不是納粹產物,但在20世紀早期,部分理論和學派被納粹制度利用,並且與優生學、國家控制緊密掛鉤。這段歷史遺產,對現代犯罪學仍有陰影,尤其在「唯物命定論式的因果解釋」上。 犯罪學常以唯物主義、命定論式的邏輯去解釋犯罪,這也是我最討厭、最會批評的方式。它過度簡化因果關係,甚至經常錯誤解釋,就像在黃子佼事件或其他案件中,我們仍能看到這種老思維的痕跡。 另一方面,犯罪學本身卻沒有意識到,這種 old school 的傾向,其實可能源自古老年代國家監控主義、甚至法西斯主義盛行時的學術遺產。諷刺的是,當時的犯罪學表面上是為了預防犯罪,實際上卻可能間接助長國家犯罪、甚至置人於死地。 今天的犯罪學雖然已有所改善,但它仍然必須正視長久以來根深蒂固的思考模式,以及那份無法抹去的威權陰影。
B.從錯置因果到平庸之惡:犯罪學為何無法理解「正常人所造成的惡」 當代犯罪學在解釋犯罪與惡行時,長期依賴一套看似理性、實則過度簡化的因果模型。無論是在學術研究、媒體評論,或公共論述中,我們反覆看到相似的解釋路徑:童年創傷、家庭失能、精神疾病、社會弱勢背景,被視為理解犯罪行為的關鍵原因。然而,這種解釋方式不僅經常錯置因果,也可能在無意間製造新的不正義。 問題不只是這些因素是否「有影響」,而在於它們被過度使用為萬能答案。當犯罪被迅速還原為一段可被理解、甚至可被同情的生命故事,行為本身的倫理責任、制度條件與社會容許結構,反而被擠到視野之外。 一、犯罪學的盲點:當解釋變成敘事安撫 部分犯罪學論述在面對重大犯罪案件時,急於替行為尋找「原因」,彷彿只要找得到創傷源頭,惡便能被解釋、被消化。以近年部分犯罪學者評論黃子佼案件為例,有論者將其犯罪行為,直接連結至其母親的外遇經驗,試圖以早年家庭創傷作為理解行為的關鍵因果。 然而,這類論證至少存在三個嚴重問題。 第一,這種因果關係在實證上極可能並不存在。大量經歷父母外遇或家庭破裂的人,並未走向犯罪;反之,許多重大加害者亦不存在此類背景。若缺乏嚴謹比較與反證,這種說法更像是事後拼湊出的敘事,而非可檢驗的理論。 第二,這類解釋實際上削弱了行為者的倫理責任。當犯罪被轉譯為「可以理解的心理結果」,討論的重心便從「這個行為是否錯誤、是否必須被究責」,滑向「我們是否能同情加害者」。 第三,也是最危險的一點,這種犯罪學論證極易對弱勢群體與精神疾病者造成結構性污名化。當犯罪反覆被與家庭失能、心理問題綁定,社會便默默傳遞出一種訊息:來自這些背景的人,本身就更接近犯罪。這不僅在統計上站不住腳,也在倫理上極其危險。 二、平庸之惡:當惡不再需要「惡人」 正是在此脈絡下,漢娜・鄂蘭對「平庸之惡」的分析,對犯罪學構成了根本性的挑戰。 在《艾希曼在耶路撒冷》中,鄂蘭並未看到一個充滿仇恨或病態心理的怪物,而是一名極度「正常」、語言貧乏、思考貧乏,並不斷以官僚話語為自身行為辯護的人。他反覆強調自己只是服從命令、遵循法律、履行職責,卻幾乎從未真正思考過其行為的後果與道德意涵。 惡在此顯得「平庸」,不是因為它不殘酷,而是因為它不需要仇恨、不需要扭曲動機,甚至不需要犯罪意圖。它只需要一個條件:人停止思考。 這一洞見直接動搖了犯罪學的核心預設。若犯罪總被理解為偏差人格或異常心理的產物,那麼我們將無法解釋,為何大規模傷害與制度性暴力,往往正是由最守法、最盡責、最融入體制的「正常人」所完成。 三、惡不只存在於犯罪:政治語言中的正常化之惡 若我們將惡僅限於刑法意義下的犯罪,本身就是一種理解上的侷限。惡往往發生在完全合法、語言正當、甚至自我標榜為正義的情境中。 以黃國昌為例(此處並非指控其涉及任何犯罪),值得分析的,是其政治實踐中所展現的一種語言與動員模式。從早期高舉改革、價值與進步訴求,到後來背離原本所主張的價值,背棄時代力量盟友,並逐漸親近、甚至合作於過去曾強烈抨擊的政治人物,其轉變多半透過「改革」、「對抗腐敗」、「對抗既得利益」等高度道德化、二分對立的語言加以合理化。 在這樣的語境中,政治被轉化為「人民」對「敵人」的動員敘事,而非一個需要細緻判斷與責任承擔的公共空間。這種帶有民粹色彩的語言,未必導向犯罪,卻極易壓縮公共討論的複雜性,使人停止思考,只需選邊站隊。 這正是一種當代民主社會中的「平庸之惡」: 沒有非法行為,卻透過正義語言消解了判斷與責任。 四、制度性傷害:合法程序中的惡 迫遷則提供了另一個層次的例子,說明惡如何在完全合法、程序正當的情況下發生。迫遷往往由法規、行政命令與專業評估支撐,執行者多半是守法、盡責的公務體系人員。然而,對被迫離開家園的人而言,其生命史、社群與尊嚴所承受的破壞,卻是真實且不可逆的。 重點不在於將迫遷歸咎於特定政治人物,而在於指出:當制度只承認程序與效率,而拒絕承擔具體人的痛苦時,惡便以最正常、最理性的形式完成。 五、重新提問:犯罪學究竟在研究什麼? 若犯罪學只關注「誰犯了罪」,而不願處理「哪些結構與語言使傷害變得可以被接受」,那麼它終將無法理解現代社會中最普遍、也最危險的惡。 鄂蘭迫使我們將問題從「這個人出了什麼問題」,轉向「這個世界出了什麼問題」。惡不總是來自病態,而往往來自:停止思考、放棄判斷、以制度與正義語言取代倫理責任。 因此,引入鄂蘭,並不是為了美化加害者,而是為了迫使犯罪學面對一個它長期迴避的問題: 當惡可以由正常人、在合法程序與正義語言中被完成時,我們還能只用創傷與病理來解釋它嗎?
C.同樣的思考惰性,也出現在精神醫學的診斷體系之中。以 DSM-5 為代表的分類手冊,表面上試圖以中立、科學的語言描述心理狀態,實際上卻在某些時刻,成為承接社會焦慮與治理需求的工具。當某些與犯罪、暴力高度重疊的行為被納入精神疾病的分類時,原本應該被嚴肅對待的倫理與責任問題,便悄然被轉譯為診斷與病理的問題。 這種轉譯並非無害。它不僅無法真正理解惡,反而製造了新的不正義。犯罪行為一旦被過度精神病理化,精神疾病社群便被迫背負起「潛在危險者」的社會想像,彷彿暴力與失序是精神疾病的自然延伸。這不只是概念上的混淆,而是一種結構性的汙名化——真正需要支持、理解與資源的人,卻在話語中被推向恐懼與排除的位置。 更令人警惕的是,這樣的診斷邏輯,與犯罪學中長期存在的唯物命定論如出一轍:人被還原為因果鏈中的產物,被解釋、被預測、被管理,卻逐漸失去作為行動主體的地位。當專業知識自認為只是「描述事實」,卻實際上替國家與體制提供了標記、分類與治理「危險人口」的語言時,它便不再是中立的知識,而是權力運作的一部分。歷史早已反覆提醒我們,把惡行交給分類與診斷處理,並不會讓社會變得更安全,只會讓責任變得更模糊。
這樣的問題並非第一次出現在 DSM 的歷史之中。DSM 向來不只是醫學文件,它也反映了特定時代國家與社會如何理解、分類與治理「偏離常規」的人。過去,DSM 曾將同性戀視為精神疾病,直到來自同性戀精神科醫師與學界的強烈反對,才迫使這種病理化的分類被撤回。這段歷史本身,就已說明診斷從來不是純然中立的產物。 然而,即便在修正過去錯誤之後,DSM-5 仍延續了一種令人不安的治理邏輯。例如將跨性別經驗納入「性別不安(gender dysphoria)」的診斷架構,表面上試圖以醫療語言提供資源進入的管道,實際上卻仍以「障礙」作為理解前提,使非典型性別經驗持續被放置在病理化的陰影之下。這樣的分類,往往並非因為跨性別本身構成疾病,而是因為制度無法或不願調整,於是選擇讓個體去承擔「不適應」的標籤。 當 DSM 嘗試把國家與社會不願細緻處理的問題一併納入診斷體系時,結果便是高度混雜的分類結構:其中確實存在需要被理解與治療的精神疾病,但同時也摻雜了被病理化的犯罪行為,以及根本難以證成其為「疾病」的社會與身份差異。這不僅模糊了精神疾病的邊界,更讓 DSM 成為一個間接汙名化邊緣群體的集合體。
在這樣的脈絡下,所謂的診斷不再只是為了理解個體的痛苦,而逐漸成為治理的捷徑——將複雜的倫理、政治與社會問題,轉化為可被分類、標記與管理的對象。真正令人憂心的,或許不是精神醫學的存在本身,而是當它被用來承接體制的怠惰時,專業語言便成了掩蓋責任的工具。
真正令人不安的,從來不是那些被標示為「異常」的人,而是那些被視為正常、理性、守法,卻在體制與語言的保護下,造成傷害而不自知的人。如果犯罪學與精神醫學無法正視這一點,那麼它們所試圖預防的惡,反而會以更平庸、更制度化的形式,被不斷複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