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公司人數超過30人時,所設置的職業安全衛生人員,應該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86條陳報勞動檢查機構備查。
若職安人員無法執行職安工作或離職時,需要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職安人員未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適當代理人。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其職安人員離職時,應即報當地勞動檢查機構備查。
代理人的資格為何呢?代理人是否適用於職安人員已離職呢?
以下為職安署的回覆:

可以得知代理人不適用於職安人員已離職的情況,所以職安人員離職,公司未有僱用新的職安人員時,縱使通報職安人員離職仍違反未有設置職安人員。
既然如此公司又怎麼可能會通報職安人員離職讓檢查機構知道,這無疑是挖洞給自己跳啊!
職安人員離職時,應即報當地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如同虛設一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