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訂定的內容,若遠超一般常理認知時,那就是空泛性或宣示性法條。
如: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3條:雇主對於供應勞工之餐食,應保持清潔並注意營養。
很多事業單位會提供餐食,保持清潔也是必須的,但如何注意營養呢?
感覺就不應該是雇主要考慮的事情,訂在這是在擴充雇主的責任
若在速食店上班的員工,可以在店享用餐點,速食餐點營養嗎?
以下為職安署對法條的回復:

想想這法條能做到的事業單位,應該也是寥寥可數了吧!
營養本來就不應該在勞工法規出現,最後又推給衛生機關。
法規訂定的內容,若遠超一般常理認知時,那就是空泛性或宣示性法條。
如: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3條:雇主對於供應勞工之餐食,應保持清潔並注意營養。
很多事業單位會提供餐食,保持清潔也是必須的,但如何注意營養呢?
感覺就不應該是雇主要考慮的事情,訂在這是在擴充雇主的責任
若在速食店上班的員工,可以在店享用餐點,速食餐點營養嗎?
以下為職安署對法條的回復:

想想這法條能做到的事業單位,應該也是寥寥可數了吧!
營養本來就不應該在勞工法規出現,最後又推給衛生機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