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任特殊作業主管之勞工教育訓練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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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0條、第11條規定

勞工分別擔任擋土支撐、露天開挖、模板支撐、隧道等挖掘、隧道等襯砌、施工架組配、鋼構組配、屋頂作業之主管,應接受事前教育訓練,每一項皆有表列出獨立課程及時數。

勞工分別擔任有機溶劑、鉛作業、四烷基鉛、缺氧作業、特定化學物質、粉塵作業、高壓室內作業、潛水作業之主管,應接受事前教育訓練,每一項皆有表列出獨立課程及時數。

初訓規定明確,勞工若要擔任有機溶劑作業主管及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主管,就要分別受訓18小時,取得兩張結業證書。

而回訓部分的規定於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8條、第19條,擔任營造作業主管及有害作業主管之勞工,應接受每3年至少6小時在職教育訓練。

法規未提及回訓的內容,這是否造成什麼問題呢?明天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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