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0-05|閱讀時間 ‧ 約 7 分鐘

都市的危老建築一直都在,如何期待新法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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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y Chang@VisualHunt CC BY-NC-ND

 

都市地區一直以來都存在危險建築物,怎麼解決?

 

依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臺統計,全國建築物總量為844萬戶,全國三十年以上建築約384萬戶、約8萬6千棟,占了將近全國一半的戶數。而依公有建築物耐震評估經驗推估,全國三十年以上的建築又未能符合耐震標準者約有3萬4千棟。

 

換句話說,全國有將近一半的戶數都居住在三十年以上的建築當中,而這些老舊建築中更有約四成的建築物不能符合我們的耐震標準。顯然地,這樣的數量確實是亟待改善的問題,然而,面對這樣龐大的數量,政府短、中、長程規劃達到的預期目標是什麼?預期在多長的時間內應該要有多少戶數或棟數達成目標?而面對推動上有困難的建築物,能否有更加全面性地思考規劃其他輔助方式,反思其他懲罰與強制性的改善措施的可能,幫助都市土地能夠在時程內盡可能地汰換危險及老舊建築。

 

根據台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海砂屋的列管名冊,在民國104年8月,台北市就列管並公告了58件共2,686戶的海砂屋,其中須拆除重建就已經高達42件共2,300戶,但截至106年3月為止,台北市列管並公告還有54件總共2,599戶的海砂屋,其中須拆除重建有45件共2,222戶。從104年8月到106年3月,已經過了將近20個月,我們海砂屋需拆除重建的列管名冊還減少不到80戶,以這樣的重建效率,筆者也不禁為我們的居住環境感到緊張。

 

而根據原能會「有遭受放射性污染之虞」的建築物清冊,截至106年2月為止,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就有133筆不同棟的建物樓層有遭受輻射污染的疑慮。住在遭受放射性污染的建物當中,長期下來住戶就有相當大的罹患癌症風險。輻射屋在現行法令中也有規範手段,但未來該怎麼去更有效落實,讓居民免於輻射污染的危險中?

 

重建後提供獎勵的適宜性,算不算合理?

 

都市更新提供獎勵,是因為都市更新一旦完成,就具有可以為鄰近地區帶來公益性效果,依據《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所明定的項目,包含像是:

 
  • 更新後提供社區使用之公益設施(獎勵辦法第四條)
  • 協助開闢或管理維護周邊公共設施(獎勵辦法第五條)
  • 維護具歷史性、紀念性、藝術價值之建築物(獎勵辦法第六條)
  • 對都市環境品質、無障礙環境、都市景觀、都市防災、都市生態具有正面貢獻(獎勵辦法第七條)
  • 採內政部綠建築評估系統,取得綠建築候選證書及通過綠建築分級評估銀級以上者(獎勵辦法第八條)
  • 規定優先或迅行劃定之更新地區(獎勵辦法第九條)
  • 完整計畫街廓或面積達三千平方公尺以上(獎勵辦法第十條)
  • 處理占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建築戶(獎勵辦法第十一條)

 

簡單來說,舉凡像是為都市地區帶來社區開放空間、停車場等公共場所,或是因為整體規劃設計對於都市環境品質、都市景觀、都市防災等具有正面貢獻,所以訂出對於建築容積的獎勵辦法。

 

但是依據今年四月三讀通過的《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加速重建獎勵條例》第一條規定,可以知道本條例是著重在都市計畫範圍內危險及老舊建築的重建,這種獨立式的重建,與整體街廓劃定的都市更新,涉及的範圍層面明顯不同,最後所產生的效益也一定不一樣。但是重建條例竟然也能像都市更新條例一樣,享有建築容積上的獎勵,也同樣擁有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的稅捐減免,這不是很矛盾的事情嗎?

 

依據重建條例第四條的定義,「危險建築物」是指經建築主管機關依相關法令通知限期拆除、逕予強制拆除,或評估有危險之虞應限期補強或拆除之合法建築物;而「老舊建築物」是指合法建築物屋齡達三十年以上,且經建築物性能評估改善不具效益須拆除重建的建築。

 

危險及老舊建築本質上,仍然是屬於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建築物,我們都市地區的都市景觀、公共安全和環境改善問題,是政府本來就應該大刀闊斧去解決的事情,除了需要強化我們公權力的執行能力,也必須思考這樣同等的獎勵措施是否公平合理,不應該只期待所有住戶達成共識、自行解決,如果有一住戶不贊同或是協商遙遙無期,我們的主管機關有沒有其他相對應的配套措施?

 

確保落實都市計畫的意涵,才能讓都市健全發展

 

法理上,都市土地應依循都市計畫作合理發展。當前全國都市計畫地區面積占國土面積12%,全台灣有80%以上的人口都是居住在都市計畫地區,顯然我們都市計畫地區的人口密度極高,而都市土地使用或土地上建築物也有相對應的法規作合理規範。但是,依據重建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重建計畫之建築物高度,除因飛航安全管制外,不受建築法令及都市計畫法令之建築高度限制。」危險及老舊建築重建條例這樣獨立式的重建方式,規定重建後的建築物高度,除了因為受到飛航安全管制的原因以外,竟然可以不受到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的建築高度限制,這樣的規定已經失去了都市計畫整體性的思考本質。

 

另外,重建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獎勵後之建築容積,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三倍之基準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一五倍之原建築容積,不受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所定施行細則規定之限制。」未來在老舊地區,我們可能會看到赫然聳立的高樓,造成都市整體的文化景觀、都市生態以及日照權的破壞。

 

而且,依據重建條例第七條規定:「依本條例實施重建者,其建蔽率得酌予放寬;其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更有因為重建而得到建蔽率的酌予獎勵,是不是逾越了都市計畫法的管制,會不會因此減少重建物與周圍鄰近建物之間的間距,而導致消防救災失能等問題,也必須進一步考量。

 

我相信大眾都不樂見都市內一小塊一小塊的改變,破壞了都市整體文化景觀的塑造,而無視於都市計畫對都市土地的內涵,當我們面對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的問題時,我們也必須正視都市整體性的本質。

 

居住環境的改善是社會大眾一直想實現的目標,內政部提出來的「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獎勵條例」其實相當值得肯定,並且對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以及居住環境,也有更積極執行的決心,但也確實還要有更完整規劃配套輔助,才能真正落實我們所預期的結果。

 


原文刊登於關鍵評論網

封面圖片來源:Ray Chang@VisualHunt CC BY-NC-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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