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5-19|閱讀時間 ‧ 約 13 分鐘

所以說倫理學到底是什麼(十二):公領域與私領域

每當發生醜聞時,「本事件屬於私領域」的「大絕」似乎不錯用,常能擋掉許多外界的質疑。但「私領域」真的是無敵護盾嗎?
有些人認為並不存在「私領域」,個人的行動都會涉及他人,因此也不存在私領域保護罩,只要有犯錯,就可天下共擊之。但也有人認為的確存在私領域,人在這領域的行為應該受到較少的干涉,或只有其本人能進行道德評價。
大多數普通百姓都同時受到上述兩說的影響,一方面會對他人的「私領域」感到興趣,因為那種不道德也可能「傳染給我」,但另一方面也會覺得,這種關注也存在道德隱憂,因為你清楚那應該不會傳染,你只是基於獵奇心態想一探八卦。
政治人物的性緋聞就常引發這種矛盾情結。政治人物是公眾人物,其行為可能對社會大眾產生較多的影響,所以我們就應該或可以關切他的性行為嗎?

界線

公領域(public sphere)在當代社會中,通常指行為者個人與其他社會成員互動時的相關事務,而私領域(private sphere)就是相對的部分,指不會和其他社會成員有互動的生活事務,或是雖涉及他人,但雙方都意圖保有隱私的狀況下的那些行動。
像是A與B談戀愛,雖然彼此都涉及「另一個人」(就是對方),但因為雙方都意圖不公開,那就算是私領域,應享有相當的隱私。但如果A與B都打算公然曬恩愛,甚至開粉專,以這段情愛生活為賣點,那就算是公領域的部分了。
上述是一般人對公私領域的理解,而多數倫理學不太滿意於這種程度的論述,但他們也沒共識,可說是一人一套定義,其詳情就不是本文篇幅所能介紹的。不過公領域概念有個共通的起源,就是希臘的城邦政治,不如就從這講起。
在古早時代的希臘,不論城邦的政治體制為何,通常都會出現「公共議事」的情境,重要人物或公民會在特定場域對公共事務提出個人意見,並影響他人來達成目的。這種溝通方式在亞里斯多德等哲學家的肯定之下,變成一種「道德正確」。之後的羅馬也有類似的議事機制,雖然這套機制在帝國瓦解後弱化,但這種公共議事的道德正確性一直存在於思想家的信念中,並在二十世紀中開花結果。
受到極權政體興衰的催化,思想家們認為健全的公共議事機制或是許是最理想的政治防火牆,可以阻擋政客往瘋狂的路線傾斜,而為了維持或發展這套公共領域,需要某些專門的道德原則來劃出一條「大家應該或可以參一腳」的界線。
這條線大致會落在一個「人類透過合作可達致原本個人難以追求之目標」的範圍,但這範圍相對模糊。於此就可轉頭去看私領域。
私領域概念是由啟蒙思潮所催生的。啟蒙派認為國家、社會對個人的干預應是有限度的,因為過度的干預可能會對個人造成傷害,即便這些干預是基於「善意」。這是因為「善意」有時(或通常)是基於錯誤或偏頗的認知,並不科學,或只是屬於特定社群的信念。
像基督徒可能「為了大家好」而希望所有小朋友都讀聖經,不管你是否信教,多讀總是好的,有病治病,沒病強身。在一個以基督教為國教的國家,這種強迫推行的教育制度很可能成真,但這種想法對於非基督徒其實是種傷害,可能破壞其原有的價值觀。
這是種父權主義態度,宗教家像個很懂的父親一樣,基於「我是為你好」,而教育所有不懂事的「小孩」,但這種壓制力越大,「小孩」就越長不大。而且這種單一的思維模式在碰到自然或人文環境劇變時往往非常脆弱,因為在他們的設想中,自身永遠是「無敵的巨人」,不太考慮行為上的彈性。
不過依世界歷史來看,沒有一種意識形態是無敵鐵金剛,只要離開舒適圈、同溫層,個個都會從威嚴的老爸轉變成為在地上打滾的屁孩。因此啟蒙派認為,可長可久的解決之道,應該是訓練社會成員能夠「自律」,能透過理性來分析現象並尋找解決方案,而不是直接提供固定版本的答案。
因此一個不受公眾干擾的「私領域」是必要的,在這個範圍內應該尊重當事人的意願,或是授權讓他做最終決定,當事人也應該對自己的選擇負起責任,這樣才能透過試錯的過程而慢慢培養出「有腦子的公民」。
單純的教育無法塑成一個有理性且承擔責任的人,任何的知識都必須搭配實務經驗,方能成為實踐理智。個人在私領域所培養出的知能也能反饋到公領域,因此這種私領域的概念對於社會整體來說也是有幫助的。
但這說法有兩個問題:第一,哲學家心中的那種公領域和這邊講的私領域,似乎存在一個粗略的區分原則,就是「旁人是否可基於公益而參一腳」。但在實務上,這條原則到底是什麼意思?
像「我是否可以吸菸」,這是公領域還是私領域?在家吸是私領域?可是這不會污染到家人嗎?就算沒有家人,他抽菸可能致病,健保費還是要大家出呀?所以算是公領域喔?還是應該授權給他,讓他能自行決定吸菸,並透過之後身體上的痛苦來學習成長?但如果這學習成本很高,但學習之後的效益很低呢?若之後他就死掉了,根本來不及成長呢?
前面的公私領域定義都逃避了這種發展性的問題,他們就是簡單設想一個人們努力向上、求知求存的正面場景,但這在現實環境下顯然是種烏托邦,別說是成為現有政策的參考標準,連做為(遙不可及但應該努力追求)的終極目標都顯得誇張。
第二,公私領域的劃分是啟蒙派的主張,其他學派或意識形態的不見得會買帳。像穆斯林的社群「烏瑪」,他們的生活本身是宗教的(內在的關懷),也是集體的(外在的關懷)。他們的價值觀就啟蒙支持者的角度看來並不可取,但穆斯林覺得自己可以在這體系中活得好好的,何必要改?啟蒙派能示範一種更成功的生活模式嗎?
啟蒙派會認為這是價值觀,也就是目的面的矛盾,而不是形式上(手段面)的衝突,手段是可以透過客觀比較評估的,他們認為自身的理性原則與由此而來的概念劃分(公私領域)能展現客觀效力。
但來自社群主義的批評者會認為這種矛盾是本系列前面幾篇提過的合理性落差:不只是價值觀不同,這些社群之間是連思維邏輯都不太一樣。啟蒙派視為人人都應該具備的那種理性,很可能正是其他社群所反對的。
啟蒙派當然會試圖反擊,主張自己的理性才是真正的理性,又或是強調在各社群尋求共識時,只有共通於彼此之間的(生物性)理性基礎才是唯一可行的平台,而那正是自己所主張的那種,因此真正的「公領域」,也會是啟蒙派主張的那種。
但社群中有一些人明顯是不具備「那種理性的」。他們會有私領域嗎?

不夠理性的人

兒童就是不夠理性的社會角色中人數最多的一種,通常也是公認需要「被訓練」的。但還有一些不夠理性的人似乎無法訓練,像精神障礙者或思維能力衰退的老人。這些人的私領域呢?不存在?不應該讓他們擁有私領域?或是他們的私領域應該較小?這「縮小」的程度又該如何衡量?
我想多數(活在受啟蒙思潮影響的台灣當代社會中的)人應該都會認同,對於父母來說,嬰兒沒什麼私領域可言,但隨著其智力的成長,應該慢慢給他一點空間,訓練他判斷事情的能力,讓他最終成為一個能為自己選擇負責任的社會成員。
然而這種「資格」的真正認證,並不在於父母的訓練與授權擴張到某種程度,反而是法律界定的。你只要滿十八或二十歲,就能自然「擴權」而擁有一個私領域,這家庭訓練的過程反而不是關鍵。
還有一個可能被遺忘的問題點是,就另一個角度來看,嬰兒還是有私領域的。雖然他的父母(監護人)可以「合理的」干涉他的一切,但其他人(無親屬關係者)就沒有這樣的權利。當父母照顧不力或是有虐嬰之虞時,我們外人的確可以關心,但那已經不是「嬰兒」本身的私領域,而是其父母做為當事人的道德爭議事件,原本私領域的事務會「因為一些條件」,而成為公領域的合理處理標的。
那「這些條件」是什麼?涉及重大犯罪?嚴重違反道德規範?但這就涉及道德觀點,而不只是(單純做為推理運算技術的)理性了。所以啟蒙派還是設定了某種共通的價值觀囉?那其基礎又是什麼?
當代啟蒙派的具現是自由主義者,他們多數也是義務論者,所以通常會把「目的」(道德價值觀)的問題融入「手段」(行為特性)之中來理解,因此上述的質疑對他們來說並不難回答,因為共通理性就是答案。但對目的論者或德行論者來說,這主張非常奇怪,有進一步說明的必要性。
再回到精神障礙者或失智老人。他們在自由主義者的設定中,還是有私領域的,原則上還是由親屬來負責保障,如果沒有親屬或親屬不能盡其責,才會成為公領域的事務。
但與兒童相比,這些人可能無法發展或再現出自律能力,因此守護這個私領域的意義是什麼?追求某種或然率極低的復原渴望?還是某種「天賦的權利」?他們就是應該有私領域,不需要太多理由?如果他們有私領域而不需要理由,那為什麼其他人的私領域,就要有「用以發展自律進而貢獻於公領域」這樣的理由?
上述各問題或許可以整合為這樣的進階形式:公領域與私領域的區分,是一種文明發展到某種階段後才會「發明」出來的標準,還是本來就存在於世界上,是透過人類理智去「發現」的?啟蒙派會認為是後者,但其他意識形態可能認為是前者。這種對於「宇宙秩序」立場上的不同該如何解決?
這可能會讓啟蒙派感到困窘,因為公私區分是他們「惹」出來的事。但那些並未企圖去區分兩者的人呢?這些傳統社群或意識形態的支持者,他們就沒相關的問題嗎?

自己的牆

這可由兩個層次來觀察。第一是由該社群內部的道德標準來看,第二是由社群之間交流的角度來看。
就傳統的、宗教的那些價值觀來說,因為他們的主軸價值觀和思維方式是早在啟蒙運動之前出現的,所以理論上應該不會有那種啟蒙運動式的公私領域劃分。但在「瞭解」(認知面)與「干預」(行動面)上,這些社群通常會存在一些同心圓式的概念圍籬。
這些圍籬通常是建構在血源親屬關係之上的。以華人社會來說,就是「家事」與「國事」之別。在過去兩千年的帝國時期中,中華帝國政治體制都很難深入縣以下的層級,最基層的統治是由家族議事機制所補足的,因此這出現了一種可類比於啟蒙思潮公私領域的「國事—家事」區分。
這種事務層級的劃分是參考儒家內聖外王理論來安排,雖然通常不可能做到誠意正心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這麼完整的階段,但至少可以確定會存在「國」與「家」這兩個層級。
這組合讓華人對啟蒙式的公私領域產生混淆的認知,像是把公領域等同於國事,把私領域等同於家事。但這當然是錯誤的類比推論,因為這兩組概念的起源和現實運作模式都不一樣,這種錯認會造成很多困擾,包括在爭論真實的道德事件個案時,明明是可訴諸公議的公領域議題(如虐待子女),也會被當事人以「管教小孩」是家事來回絕外界的介入。不過因為現行法律體系是啟蒙式的體制,因此這種反抗通常會失效。
這也就是上述的第二個觀察角度。當啟蒙派社群(科學、商業)與傳統社群展開交流,因為前者在現實權力上的優越性(壓制力),會讓後者不得不在某種程度上接受公私領域的劃分原則,這可能不是一種理念上的接受,而是在局部生活形式上接受這組概念。
這會讓傳統社群的現實生活出現許多的制度性矛盾,像是本來都是用打小孩的方式來進行教育,但現在「政府」說不能打了,那該怎麼做呢?不知道。他們不知道應該把小孩教養成一個(啟蒙思潮式)的理性自律人。小孩可能反而是在學校教育體系中學到這種概念,也發現父母缺乏相關理念,而影響雙方的溝通。我認為台灣當代的世代衝突就有這種味道。
那這種問題該怎麼解決?啟蒙思潮和受到啟蒙思潮刺激的傳統價值主張者,會試圖整理陣地,並向對方發動攻擊。這種戰爭並不止公私領域劃分的小戰場,而是全面性與毀滅性的。
這就是「個人主義」與「整體主義」的世界大戰,下一篇我們就來談談這兩種最重要的社會哲學立場。

從頭看一下:
封面圖片:拉斐爾名畫《雅典學院》(Scuola di Atene);現存於梵諦岡博物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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