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7-24|閱讀時間 ‧ 約 2 分鐘

我真的不喜歡幫文章下標題

    去澳洲的友人傳了訊息給我,和我說她看到一句話
    「吸引我們的從一個人變成一種特質,不再被一個人深深吸引,不再非誰不可,好像只要擁有這種特質,是誰都可以。」
    好像有一點甚麼被破壞了,我的觀念。
    分手那陣子釐清對喜歡的感受,內容是這樣的「透過你我知道喜歡究竟是怎麼一回事,所有你喜歡的對方的好都是附加條件,一旦這些條件不是附加在這個人身上,而是在另個人身上,你也不可能喜歡的,正因為恰好是這個人才能被自己喜歡。建立在喜歡是沒有理由的情況下,部分的人會愛的遍體麟傷,因為即使你壞透了,我只能要自己不和你在一起,我仍然會喜歡你,除非這份喜歡能被更深沉的恨蓋過,或者時間,或者自己當個善變的人吧。」
    我看到的都是人,我沒有想過自己會喜歡的是這個人散發出來的這種「特質」人也好、特質也罷,他以後我再也沒有從別人身上感受到這樣的特質,時間以後我最多忘記要去喜歡這個人,我會記得他所散發出來的,但愛呢?20年以後我有沒有可能遇見他仍然奮不顧身,好比One day的Emma再遇見Dexter還是愛他,對這個人是無論時間過了多久,都在心上有一個位置的。小時候我們會把「分手之後我再也沒辦法愛了」這句話當笑話,甚至覺得你浮誇了,長大之後,我們終於知道這句話有多悲傷,甚至我們也能理解錯過,是怎麼一回事了。
    「王牌冤家」這部片子的含意很簡單,簡單到毛骨悚然,即便刷去了你的記憶,迎面走來你曾經深愛過的人,沒有意外的,你仍然會再次愛上他,像是即便注定是悲劇,也願意再愛一次。
    所以是宿命論吧,這其中涵蓋了太多太多,除了特質,是誰也很重要,也許你愛的這種特質,這個世界上就只有個人有,還能拒絕宿命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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