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15|閱讀時間 ‧ 約 9 分鐘

種大麻吸毒,會不會吸大麻中毒?

    我們先來問個問題:吸毒,也就是「施用毒品」,是不是一定就犯罪?
    講在前面:在法律上,一個人自殘甚至自殺,是不犯罪的
    難道吸毒不是自殘、吸毒過量不是自殺嗎?

    為什麼吸毒犯罪?

    其實法律不是一開始就這樣規定的,在1998年以前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施用毒品或鴉片,是一律判刑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後來修法,刑責減輕了,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而且立法院認為
    第三級毒品,依世界先進國家之立法例及聯合國公約其使用係以醫療用途為主,而不正確之施用雖亦足以成癮,但其行為尚無以刑罰制裁之必要,故未明定處罰。

    什麼叫「第三級毒品」?

    台灣的毒品有分成四級,
    1. 第一級毒品可能是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
    2. 第二級毒品可能是安非他命、MDMA(搖頭丸)、大麻、LSD(搖腳丸)
    3. 第三級毒品可能是FM2、小白板、K他命
    4. 第四級毒品可能是Alprazolam(蝴蝶片)、Diazepam(安定、煩寧)

    分級的標準是甚麼呢?
    官方分級方法為: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並定時與相關單共同檢驗並修改分級項目。 可以說,分類標準並不是毒性有多強,完全是根據其成癮性來分的:
    1. 會依賴,不用不行
    2. 越用越多
    3. 不用會出現戒斷症候群
    舉例來說,香菸、糖果、酒精、檳榔。 它們會不會對人體造成傷害、會不會依賴、會不會有戒斷症候群? 可能都會,但是它們不是法律上的毒品
    所以其實我們的法律,很清楚地認為「傷害自己」不會犯罪啊。

    「傷害自己」不會犯罪

    舉個例子吧,喝酒對身體不好,如果你是成年人,在台灣可以輕易取得烈酒或蒸餾酒,比方威士忌。 路邊的便利商店,一年365日,一天24小時的販賣烈酒。 你覺得理所當然。是嗎?在北歐國家比方瑞典;甚至在美國,都不一定。
    如果你將烈酒當作一種毒品,它會傷害身體它會上癮它會產生幻覺。 以台灣政府這種對烈酒寬鬆的態度,用美國清教徒的眼光來看,許多台灣人應該要被投入地獄永火之中了。
    我們法律對酒,那麼寬鬆;對毒,又比較嚴格。是不是哪裡有些矛盾?
    其實不會,因為以前我們對毒品,更嚴格。

    販賣毒品,唯一死刑

    有一段時間,我們的法律規定販毒就是唯一死刑,關鍵字「大法官解釋 194」 到了1998年,我們規定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其立法目的,乃特別為肅清煙毒、防制毒品危害,藉以維護國民身心健康,進而維持社會秩序,俾免國家安全之陷於危殆……為害之鉅,當非個人一己之生命、身體法益所可比擬。對於此等行為之以特別立法嚴厲規範,當已符合比例原則。
    關鍵字「大法官解釋 476
    而且很有趣的,一般我們聽到死刑、無期徒刑,會認為這官司應該可以打很久,一審二審三審然後更一審更二審更三審,讓被告「流浪法庭30年」。
    然而,當時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不跟你來這套的,直接規定:
    犯本條例之罪者,以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為初審,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為終審。
    意思是,我只讓你審判兩次。然後就判決確定了。 「流浪法庭30年」這本書,故事的三個主角獲判無罪,證實是一場冤獄。 如果你是在當時販賣毒品,大概等不到這一天了。
    關鍵字「大法官解釋 512

    販毒是重罪,那吸毒呢?

    我們剛剛講的是「販毒」,那請問吸毒呢?
    故事到了2002年。有一位賴先生,他非法吸用安非他命及施用毒品海洛因,被判了有期徒刑三年四月。 賴先生不服,一路上訴打到聲請大法官解釋。
    賴先生的釋憲聲請書,其中一個說法就是
    非法施打、吸用安非他命或施用毒品之行為均係自傷行為,非法施打、吸用安非他命或施用毒品者係病人,惟前揭兩條例將該等行為列為犯罪,視彼等為犯人,係將未侵害法益之行為予以犯罪化,為無法益犯罪之立法,不合法益原則。
    意思是,我毒品成癮,又沒妨礙到別人。頂多是自殘,應該是病人吧?為什麼把我當成犯罪呢?
    大法官說,
    吸毒的人要坐牢,這是必要的。 但是,對於初犯及再犯,經勒戒後沒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的人,我們應該「除刑不除罪」。
    施用毒品,或得視為自傷行為,然其影響施用者之中樞神經系統,導致神智不清,產生心理上及生理上之依賴性,積習成癮,禁斷困難, 輕則個人沈淪、家庭破毀,失去正常生活及工作能力,成為家庭或社會之負擔; 重則可能與其他犯罪行為相結合,滋生重大刑事案件,惡化治安,嚴重損及公益。鑒於煙毒對國計民生所造成之戕害,立法者自得採取必要手段,於抽象危險階段即以刑罰規範,對施用毒品者之人身自由為適當限制。
    關鍵字「大法官解釋 544
    時間到了2002年11月,有一個有趣的大法官解釋第551號。 故事大意是劉先生栽贓誣陷他人,販賣第一級毒品。我們剛剛說販賣第一級毒品判什麼?死刑。 那誣告他人販賣第一級毒品,讓無辜的人被警察抓走,應該有一個「誣告罪」吧?
    當時的毒品危害條例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栽贓誣陷或捏造證據誣告他人犯本條例之罪者,處以其所誣告之罪之刑」。
    你誣告別人販毒,讓他差點犯了一個死罪。 後來被抓到是誣告,你自己就是犯了死罪。
    好嚴格,有沒有? 但是,這兩種犯罪是一樣的嗎?
    • 製造毒品,散布給他人,會損害他人健康。我們針對維持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訂了嚴格的規定。
    • 誣告造成的損害,沒那麼嚴重吧?
    • 當初訂這樣的法律,只是想看到一個報應吧?
    • 我們的法律,只是為了讓社會大眾「看到報應」嗎?沒有那麼膚淺吧?
    所以,這條法律被宣告違憲,現在已經刪除了
    關鍵字「大法官解釋 551

    吸毒除罪化

    到了2017年,司法院召開了「司改國是會議」,有委員建議:「吸毒除罪化」。它引起了很大的反彈。
    當時的國是會議委員、宜蘭監獄管理員林文蔚提出報告,認為應該 「將毒品正名為藥物(Drugs)」,「政府出資製造販賣」、「藥物公賣」, 才能真正達到減害及砍斷市場供應鏈的效果
    林文蔚指出,現行監所處遇對單純施用藥物者難收實質成效,施用毒品者在監所反而能遇到更多供應者、更多藥物,而收取戒治費用更是變相懲罰成癮者家屬。 林文蔚主張,應檢討單純施用藥物全面除罪除刑,無傷害性或低度傷害性的藥物除罪化。 「到底藥物成癮是病人還是犯罪者?」若是施用藥物是重大公共衛生政策,則單純施用藥物則應全面除罪除刑化,另無傷害性或低度傷害性的藥物,例如大麻除罪化。
    這裡要解釋一下:
    • 除罪,不代表施用毒品者可以完全沒事,實際上還是必須接受轉介措施,到相關醫療場所接受戒毒等療程。我們稱它「多元處遇」。
    • 針對施用毒品者給予更多元的處遇,是目前的法律趨勢。
    • 但要完全排除刑罰的適用,可能還要做更完整的評估,提出適當的替代措施。
    所以你會聽到,現在坊間一直有「大麻除罪化」的呼聲。

    為什麼是大麻?

    許多化學毒品,像安非他命、海洛因,一般人沒辦法自己作出來,你只能用買的。 大麻不一樣,你只要有種子,可以自己種出來
    問題是,種大麻也是需要技術的。
    例如彰化有一個案例,林先生買了7、8顆大麻種子,上網學習栽種大麻知識,只有一顆大麻種子發芽,然後持續照護而栽種出一盆大麻植株。然後就被警察抓了。
    林先生說:「我認罪,我想說真的種得活,可能拿來吸食」。 他沒有前科,而且只種了一株大麻;希望植株成熟後,可以自用。
    這樣要判多重?5年。就算減刑,至少也是2年。
    但如果換個犯人,他有能力製造安非他命,如果情節輕微又態度良好,有可能減刑到1年9個月。
    2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是有可能緩刑的。
    白話講,同樣是製毒,同樣是二級毒品。 製作安非他命,有可能緩刑。 種大麻,一定要坐牢。
    怎麼啦?我們的政府特別diss大麻嗎?
    這種法律根本鼓勵種大麻的人,要趕快想辦法製造毒品啊。 只是栽種,刑罰比較重; 進一步變成製造毒品了,反而有可能緩刑。

    大法官解釋第790號

    大法官在解釋文中,請相關機關在1年內修法。 如果1年後沒有完成修法,法院可以看個案狀況,減輕法定刑至二分之一。
    白話講,如果單純只種了一盆大麻,又沒前科, 法官可以判決易科罰金或緩刑。
    我認為,它象徵了一個新時代。這個時代叫白鬍子(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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