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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國際最熱門的消息,除美國總統大選的爭議,大概也沒有其他了,這個事情造成了美國社會兩方對立的意見衝突,雖然在美國歷史上也不是絕無僅有,但是今天謙信要來說大家可能很熟悉、卻又不是那麼熟悉的南北戰爭,事實上也就是亞伯拉罕。林肯登上美國總統後,南方數州自行宣布脫離聯邦,才導致這場戰事,但是很多人都單純以廢奴問題來帶過,其實並不全然正確,究竟是為什麼,那就讓謙信話說從頭吧。
沒錯,1830-40年代,在美國北方社會與政治改革聲浪中反蓄奴運動興起,但是我們要先來了解當時美國的經濟型態。當時東北區也就是今天的新英格蘭,因為工商經濟極速發展,人口密度也隨之拉高;西北部也就是今天美國中西部,主導的是自耕農經濟;東南方的墾殖農場則面臨某些地區經濟衰退的問題;西南方的棉花產業則呈現爆炸式的成長,從這裡我們就能知道此時的美國,其實和今天各地域經濟型態各有差別,並非同樣的。
也因為經濟型態上的差異,讓東北與西北主要以雇用白人自由工人,東南與西南則多半以奴工為主要勞力來源,成為南北兩邊對於看法上的差異,也是我們今天普遍知道的。但這只是表面而已,怎麼說呢?
當時的廢奴運動其實並不是口徑一致,以今天的說法就是多頭馬車,即使當時最有影響力的廢奴主義者威廉·羅伊·葛里森,以譴責奴隸制度為支配他人命運與勞動成果,而將自由定義為不受拘束,但是也無法說廢奴主義者都是這個態度。
比方說在許多自稱改革者口中,把南方奴隸主與北方的愛爾蘭工人,都視為不符其生產力自強、自制等價值觀的人,甚至把北方貧窮勞工、酒鬼與罪犯,把他們的遭遇粗淺的歸類在他們自己的行為,而不是微薄薪資的問題,這個是不是又和現在很多地方的人看法驚人雷同?
在這裡謙信還要提醒,當時多數廢奴理想主義者,幾乎不關注他們身邊市郊工人階級呼籲,主流意見即使蔑視奴隸主,但是更絕少關懷自主勞工惡劣作業環境的呼聲,對謙信來說,這其實也是一種偽善。
而在廢奴運動中,值得一說的就是自由之土運動,但是請注意這絕不是他們很高尚,而是懷抱的目的更加以自我為主。1850年愛爾蘭與德國天主教等移民潮,引起輝格黨人與民主黨人反應,白人勞工與農民害怕自由黑人搶走他們的工作機會,在當時稱為懼黑人症,之後北方數州通過了許多具有歧視的黑人條款。
有什麼例子呢?像是1850年麻州羅勃茲對波士頓市麻州終審法院宣判,波士頓市教育局有權將黑白學童隔離分配於黑白學校,黑人學童不得進入白人學校就讀的學校隔離制度。
那麼支持自由之土運動,他們是什麼樣的人,又是什麼主張呢?比方說以共和黨鐵票區的鄉村小鎮來說,居民理想是小型資本主義,白人勞工有機會力爭上游,不管是擁有房產或是當老闆都有希望,但是對於奴工與黑人移居者,則是主張要排除在西部大平原外,理由很簡單,就是為了確保白人勞工的地位。
根據美國歷史學家艾瑞克·馮納在他的著作《自由之土、自主勞務、自由之士》中所提,勞務自主理念對北方反奴隸制人士的重要性,指出主張廢奴者的道德觀並不一定就是北方的主流觀感。接下來說的可能會讓很多人的印象被推翻,很多北方人包括林肯在內,反對奴隸制度的部分原因在於懼怕黑奴可能散布到北方以致威脅自主的白人勞工,這才是他們的深層原因。
也因此共和黨人與主張廢奴人士聯手在北方透過廣為宣導「勞務自主」政策,博得獲取社會有力同情,但是對關心自身利益至上的北方人來說,「奴主勢力」觀念說服力遠高於關心南方黑奴悲慘境遇。我們可以在一位從馬里蘭州脫逃的黑奴、之後成為革命與演說家的弗雷德里克·道格拉斯所寫一窺究竟:「自由之士的呼求甚囂塵上,非為將自由延伸至黑人身上,乃是為了保障白人的自由。」這句話就道盡所有關鍵。
此時還有一個在美國國會史上有著明顯意義的法案:堪薩斯─內布拉斯加法案。出身佛蒙特州、民主黨的史蒂芬·道格拉斯,提出以芝加哥在通往太平洋岸交通線成為樞紐的鐵路計畫,這個法案還搬出人民主權論,認為應由各新領土上的議會來決定「一切與奴隸制度相關的問題」,其效力及於撤銷在1820年達成各州蓄奴行為的密蘇里協議,除了在國會造成影響外,更甚的是捲入地區本位主義爭端中。
但是關係到密蘇里協議這可不是小事,因為在當時,這是被北方人視為神聖崇高,幾乎當成憲法條款的法案,於是史無前例受到大量而迅速、全面的更動。一開始民意輿論沉默、北方報紙報導忽略,讓共和黨一度認為民意缺乏反應,最後意見領袖威廉·席瓦德因為各方缺乏協同行動,在紐約成立反對內布拉斯加法案組織,隨後「紐約論壇」等報紙媒體開始譴責這個法案。
1854年三十多名反內布拉斯加法案在威斯康辛會議中,鼓吹以使其理想與獨立宣言相結合,用共和為名成立新政黨,在保守人士等僅僅滿足於籲求恢復密蘇里協議或禁絕拓展奴隸制度之際,激進人士鼓吹撤銷1850年的逃奴法,並立即廢止蓄奴州的奴隸制度。
以「勞務自主」自稱的共和黨在中產階級受到支持,聲勢雖然大卻無法引起領取終身俸者與失業者的支持,究其根本還是聲稱勞務自主的優越性,僅是反映出數百萬「已得自主」者的經驗與優越罷了,更重要是由於不能容忍社會多樣性,更試圖將價值觀加之於其他團體上。
接下來就是關鍵的堪薩斯內戰,1855年該州對於奴隸制度的爭議之空前激烈緊繃,這是由於壓倒性高比例外來墾殖者僅渴求土地,而當地居民多不關心地域衝突或奴隸制度爭議,緊張關係來自於互不相讓墾殖者之間衝突。舉例來說,來自密蘇里州墾殖者視堪薩斯為自身地盤,視盤據當地的北方墾殖者為入侵者;北方墾殖者呢?痛恨密蘇里人未經正當手段攫取最肥美的土地,貶低為「令人作嘔的半野蠻人」。於是乎1855-56年展開一場大混戰,尤其發生「波塔瓦托米大屠殺」,也就是約翰·布朗刺殺五名支持蓄奴墾殖者後,情勢一發不可收拾,掀起數件游擊武裝暴亂。
可這事件在南北雙方看來,堪薩斯內戰就是現實情況的縮影,對方要為此事負責,最終堪薩斯內戰成為區域衝突的代表。
不過即使共和黨建黨,在國會內支持南方越來越明顯、鞏固聯邦政府利益的民主黨,依然是具有絕對優勢,不管是國會、總統職位、司法機構、以及許多州內的官職,都幾乎都在該黨掌握,由於與南方奴隸主結盟,使得該群體能夠在國家政策上具有影響力。
有什麼可以證明呢?以司法方面為例,1835年繼任約翰·馬歇爾為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的羅傑·坦尼,其後三十年間屢屢在法庭表現出確保社會責任向個人產業作政策性傾斜,也就是日後逃奴法這個的基礎,能說影響不大嗎?
但即使如此,南北雙方的經濟模式還是造成當時美國社會的裂解,前面說到南北雙方的經濟動能是不同的,以農業為主的南方極度依賴出口,也就是依賴對外貿易,但是北方由於工業經濟的成長,對外貿易反倒是絆腳石,1828年國會通過保護關稅無疑是對南方的大打擊。雖然四年後的新關稅法案有所彌補,但是南卡的的憤怒將美國推向分離危機,以南卡州議會宣布1828、32的關稅法在州內無效作廢,當時安德魯·傑克森總統堅定回應「拒行聯邦法規為叛國行為」,更隨即增援位於該州內的各聯邦要塞。
就在衝突一觸即發的時候,被後來喻為美國參眾兩院最重要的政治家之一、也是偉大調停者在亨利·克萊與卡爾霍恩策劃出一套妥協關稅法後,危機終於解除。即使雙方各自認為是自己得勝,總算讓事件落幕。
但是奴隸制度事情還沒完,由於堪薩斯州的事件,生活方式在全國其他地方被認為過時的奴隸制度的辯護者,轉變為支持奴隸制度的好戰意識型態,這其實不太令人意外,但這卻是日後林肯成為總統後南方脫離聯邦的導火索。其後奴隸主與既得利益者尋求外界支持於新領土上的憲法權,更想維持有效政治力量抵禦對他們「敵意」、「有害」的立法。問題就來自於讓奴隸制度在南方經濟中變得空前重要的棉花產業,這使得南北兩方不相容的意識型態,開始衝突。
這期間有不少廢奴的文學作品問世,像是1851年哈麗特·比徹·斯陀夫人的暢銷書《湯姆叔叔的小屋》就是代表,對於非裔美國人與奴隸制度有深刻描寫,但不可諱言,許多學家也指出這本書也激化部分區域的衝突。
接下來的問題就很大了,由於工業革命與北方迅速發展,南方支持的民主黨漸漸成為阻止進步的問題,尤其在資本主義改變北方後,群眾民主把原來兩黨體制逐漸摧毀,就像現在各種極端意識型態,當時沾染上自由之土與勞務自主的群眾意識形態,甚至連憲法都被成為分裂的來源,不相信嗎?最好的證明就是德雷德史考特訴桑福德案。
這個案件說來並不複雜,但是影響卻是比一般人想的更深。主人公德雷德史考特是生於維吉尼亞州的黑人奴隸,不過在1834到36年間,他跟隨主人美國隨軍醫生約翰·埃默森,在伊利諾州岩石島軍事駐地,爾後又到威斯康辛州,這兩個州當時都是所謂自由州。雖然他的主人一直沒有解除奴隸身分,但是根據當時法律,只要到過自由州的奴隸,就可以獲得自由人的身分。
埃默森去世後,他的遺孀繼承財產後,把史考特一家作為勞動力出租,但即使他試圖購買自由,仍然是被拒絕,於是在1846年4月6日,為了自己與家人的自由提起訴訟,理由就是他曾經去過自由州,理當擁有自由人身分,家人也同樣自由。
在密蘇里州最高法院和聯邦法院都被駁回後,最後來到美國最高法院,由於受到前面提到《堪薩斯-內布拉斯加法案》和「流血的堪薩斯」,這個案件相當被矚目,甚至時任總統詹姆斯·布坎南和後來的總統亞伯拉罕·林肯都在公眾場合表示將等待並服從最高法院的判決,但是最終九位大法官以7:2維持原判,前面提到的羅傑坦尼這時是首席大法官,撰寫了長達55頁判決意見,主要有以下三點:
1. 即便自由的黑人也不是《美國憲法》中所指的公民,所以史考特無權在聯邦法院提起訴訟。
2.史考特不能因為到過所謂自由準州威斯康辛就獲得自由,因為在威斯康辛準州排除奴隸制的是《密蘇里妥協案》,而制定《密蘇里妥協案》超出了國會的憲法權力。
3.史考特不能因為到過自由州伊利諾就獲得自由,因為他一旦回到密蘇里州,他的身份就只受密蘇里法律支配。
不過兩票反對的大法官中,柯蒂斯更撰寫70頁的反對意見,主要論點在:
1. 美國的聯邦公民身份決定於州,而非聯邦政府,因為許多自由的非裔美國人在憲法起草時,就是新罕布夏州、麻薩諸塞州、紐約州、紐澤西州和北卡羅萊納州的公民,而且還投票批准了憲法。聯邦成立後,他們的公民身份就繼承下來了。
2. 憲法的領地條款授權國會制定「所有必要的規章」,就等於是有權通過「所有必要的法律」。而且,憲法對國會的權利是有明示的,諸如不得通過追溯既往的法律等,限制奴隸制並不在其中。因此《密蘇里妥協案》並無違憲之處。
柯蒂斯認為坦尼關於準州的奴隸制問題的裁決只是「法官的附帶意見」,如果史考特不具有公民權,最高法院就不具有聽審此案的審判權,也就不能用原告史考特的事實材料來對準州地區的奴隸制作出裁決,這一點在後來成為共和黨人的觀點。
這個案件判決由於背離「平等」根本性原則、更遠離立國之本的《美國獨立宣言》,最大爭執點是什麼呢?在準州地區排除奴隸制的立法權問題,坦尼認為如果法律因為某人把財產帶入某個具體領地而剝奪他的財產,就違反第五修正案正當程序條款;要是把「奴隸」二字換成「酒」、「車」或其他任何物品,都將是十分合理的,所以說史考特案判決的問題在於最高法院拒絕區分奴隸這一特殊財產與普通財產的區別,這是後來的最高法院指出的。
也就是說這判決是以維護奴隸制為出發點,利用可以被利用的法律材料判決。這樣結果與包含政治意義極大地激化原已尖銳對立的南北爭執,連本來對這場爭端漠不關心的北方人,這時也加入廢奴主義者的陣營。用當時一個著名記者與政治家格瑞萊,在由他主辦、這份當時最具影響力的報紙《紐約論壇報》表示看法:「成為一種道德衡量標準,可以拿到任何一家華盛頓酒吧里作為對多數派的檢驗」。
當然南方對此自然是舉雙手支持,奴隸制的擁護者認為:史考特案的判決表明美國最高法院承認州權的有效性,尤其是各州有權自行決定奴隸制在本州是否合法,而不用考慮國會的意見。
這個案件是美國最高法院威望的一個巨大分水嶺,在此前不僅威望空前,甚至坦尼高尚人品,摒棄狹隘黨派觀念以對公正與和諧的追求,備受同事及全國民眾的尊敬,但是判決後一切都變了,1865年參議員查爾斯·薩姆宣稱「……坦尼這個名字將會在歷史記錄中被噓聲轟走……,他主持司法長達25年,但他最終是邪惡地司法,讓我國的司法機關蒙羞,讓這個時代蒙受恥辱。」至今史考特案成為司法專斷的典型,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們都儘量避免這個話題,正如羅伯特·傑克森大法官所說「這樣的先例有一個就足夠了」
接下來的衝突其實也沒少過,但是到了1860年進入最高潮,在一開始的共和黨內部提名中,其實林肯並非是絕對優勢,但是在先前內布拉斯加法案擊敗道格拉斯的他,在黨內反對者少的情況下出線,成為黨內提名;對手民主黨則分裂成北方的史蒂芬·A·道格拉斯與南方的約翰·C·布雷肯里奇,由於對手一分為二,力量分散的情況下,共和黨其實已經有著優勢。
「選你自己一個農場─選你自己一條關稅法」("Vote yourself a farm-vote yourself a tariff")是共和黨1860年的競選口號,由於企業界支持農業界對土地的主張以換取其對高關稅的支持,於是投票給林肯成為被形容為「鐵與麥的聯姻」。
當林肯獲勝、布坎南總統卸任前數天,國會在南方議員集體缺席的情況下,通過莫瑞爾關稅法將稅率回升至1846年的水準。許多南方人將該法案擬之為導致拒行聯邦法規危機的「令人嫌惡的關稅」,這就導致了南方數州脫離聯邦獨立,接下來就是我們熟知的南北戰爭,也被稱之為「美國二次革命」。
至於南北戰爭是怎麼發展,留待日後有機會再來說說,但是謙信有許多朋友都認為,這次美國總統大選,意義上相當於第三次革命,理由是會極大決定美國甚至全世界的歷史發展,究竟會怎樣,我們都不知道,除了靜觀其變,也請對公平正義保持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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