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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話|過失作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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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在之前我們已經將犯罪檢驗流程介紹完畢了,但「過失犯」有別於故意犯,有其自己的特性。所以我們在基本的檢驗流程介紹完之後,再回過頭來將過失犯的部分說明一下。先前已提到,在犯罪的主觀不法構成要件有分為「故意」與「過失」二種,而在結果犯類型的犯罪中,如果犯罪結果並未發生、且行為人主觀上亦無故意,此種「過失」+「未遂」的情形,刑法並無處罰規定,說明在前。

過失犯的審查流程

所謂「過失作為犯」之構成要件審查必須限縮在「客觀上既遂(結果發生)」+「行為人主觀上有過失」之情形,於是在「過失作為犯」之審查上,我們同樣會先審查「客觀構成要件」、再審查「主觀構成要件」。至於「違法性」及「罪責」部分的檢驗內容,則與故意作為犯並無不同。

壹、客觀不法構成要件:行為導致結果發生

「行為導致結果發生」,其實就與一般故意作為既遂犯罪之審查相同,亦即:行為人所支配的行為與結果發生之間須具有因果關係。也就是說,在「犯罪結果發生」的前提下,此部分犯罪是否成立之審查同樣需著重在行為與該結果間的「因果關係」是否成立。
在作為犯的討論上,只要確實有犯罪結果之發生,無論行為人之主觀是出於故意、過失、或甚至無故意亦無過失,第一步都應先進入客觀構成要件—因果關係之檢驗,畢竟如果結果之發生根本並非行為人所支配之行為所致,那客觀構成要件即不成立,邏輯上來說也沒有必要再進入主觀構成要件之檢驗了。

貳、主觀不法構成要件:

過失作為犯的主觀構成要件上,自然便是「過失」之審查。先前已經在主觀構成要件時討論過「過失」要件之內容(連結),亦即刑法第14條第1項「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同條第2項則是所謂「有認識過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其中「應注意未注意」即為「預見可能性」,而「能注意未注意」則是「迴避可能性」,分述如下:

一、預見可能性

所謂的「預見可能性」是指,一般理性的人在行為人的背景環境下,皆可預見某犯罪結果地發生。例如,在限速50公里的道路上,以時速100公里駕駛汽車,在路口失控撞擊到等待過馬路的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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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人對於共犯的概念約略是將與犯罪行為有關的人(多數人犯罪),都算進共犯的概念中。但在刑法的理論中,對於共犯的概念是有其區分的,在第一層次中,區分為「正犯」與「共犯」。而在第二層次中,「正犯」再向下區分為「間接正犯」、「正犯後的正犯」、「共同正犯」等;而「共犯」則向下區分為「幫助犯」及「教唆犯
刑法上的錯誤,就是指「客觀情狀與主觀想像的不一致」。其實錯誤的種類有很多種,除了之前提過的「事實面錯誤」和「法律面錯誤」之分類外,事實面錯誤又可進一步區分為:發生在構成要件上的「構成要件錯誤」,和發生在阻卻違法事由的「容許構成要件錯誤」;再者,依照行為人想像之不同,又有一般跟反面錯誤之別。
所謂「罪責」,是指一個人可以被譴責的能力,由於每個人對於辨別是非的能力與控制自我的能力都不同,所以若當一個人在辨別是非及自我控制能力不足時,就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責。而罪責層次可區分為「責任能力」、「不法意識」與「期待可能性」三個部分,不過既然都是因為無法期待行為人遵守行為規範,那麼其實基本概念
在「少年Pi的奇幻漂流」的電影中,少年Pi說了另一個故事,其中的動物被倖存的人類代替,Pi的母親是猩猩,水手是斑馬,船上的兇悍廚師是斑鬣狗。在這個故事中,廚師殺死水手並吃他的肉,他還殺死了Pi的母親,之後Pi砍死了廚師並以其遺體做為食物和魚餌。
刑法部分,前面我們討論了三階理論中的第一階:構成要件。在行為人行為具備「客觀構成要件」及「主觀構成要件」的前提下,行為人的行為即「構成要件該當」,該行為也就被推定具有「違法性」。此時便進入到三階理論中的第二階,亦即必須再檢驗該行為是否具備「阻卻違法事由」:若有,則行為人行為「阻卻違法」而不具違
上週我們已經就「故意」及「過失」作了概念上的介紹,但也由於只是概念,實際上故意及過失還有很多細節的理論基礎需要介紹給大家知道,而在本篇文章,我們會先以「故意與過失的種類」來為大家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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