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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話|共犯論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15 分鐘

前言

一般人對於共犯的概念約略是將與犯罪行為有關的人(多數人犯罪),都算進共犯的概念中。但在刑法的理論中,對於共犯的概念是有其區分的,在第一層次中,區分為「正犯」與「共犯」。而在第二層次中,「正犯」再向下區分為「間接正犯」、「正犯後的正犯」、「共同正犯」等;而「共犯」則向下區分為「幫助犯」及「教唆犯」。下圖即為共犯論的體系圖,分述如下:

壹、正犯

一、正犯與共犯的區別

在討論共犯之前,其實該先討論的是:何謂「正犯」?正犯與共犯之區別實益為何?以下說明之。
(一)犯罪支配理論
犯罪支配理論,簡單來說,就是在犯罪的進程之中,具有犯罪支配地位之人,方能被認為係犯罪之正犯,其餘均屬於(狹義的)共犯。所謂有「犯罪支配地位」者,就是指對於犯罪進程有舉足輕重之地位,可以決定犯罪之是否實行。關於犯罪支配的態樣,可以區分為以下三種:
1.  行為支配
直接以自己行為支配犯罪進程,如直接正犯。
2.  意思支配
以優越的意思支配透過他人無犯罪故意或被剝奪自我意思決定自由之行為實現犯罪進程,如間接正犯。
3. 功能支配
以與他人分配犯罪進程中之一部或全部工作之方式,共同支配犯罪進程,如共同正犯。
(二)限制從屬理論
學理通說認為(狹義的)共犯既然只是犯罪的參與者而不是正犯,那麼其行為之可罰性就必須建立在正犯行為之可罰性上,所以必須從屬於正犯的行為。
至於從屬之程度為何?目前通說是採「限制從屬理論」,也就是正犯行為必須具備構成要件並且不具備阻卻違法事由(通過犯罪檢驗流程而確認其犯罪之成立),而每一正犯與共犯之罪責部分均應個別判斷之;換言之,僅共犯從屬於正犯之「構成要件」、「違法性」,各行為人之「罪責」則個別論之。

二、間接正犯 — 意思支配

前面我們給「意思支配」的解釋為「以優越的意思支配透過他人無犯罪故意或被剝奪自我意思決定自由之行為實現犯罪進程」,不過我們應該怎麼去判斷行為人是否對他人有所謂的意思支配?我們是認為:必須要該他人意思決定自由被限縮至「不知或不能選擇不為該當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的程度;如果不是到了這個程度,都是用教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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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罪責」,是指一個人可以被譴責的能力,由於每個人對於辨別是非的能力與控制自我的能力都不同,所以若當一個人在辨別是非及自我控制能力不足時,就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責。而罪責層次可區分為「責任能力」、「不法意識」與「期待可能性」三個部分,不過既然都是因為無法期待行為人遵守行為規範,那麼其實基本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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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部分,前面我們討論了三階理論中的第一階:構成要件。在行為人行為具備「客觀構成要件」及「主觀構成要件」的前提下,行為人的行為即「構成要件該當」,該行為也就被推定具有「違法性」。此時便進入到三階理論中的第二階,亦即必須再檢驗該行為是否具備「阻卻違法事由」:若有,則行為人行為「阻卻違法」而不具違
上週我們已經就「故意」及「過失」作了概念上的介紹,但也由於只是概念,實際上故意及過失還有很多細節的理論基礎需要介紹給大家知道,而在本篇文章,我們會先以「故意與過失的種類」來為大家解說!
跟客觀不法構成要件不同,主觀不法構成要件是探討「行為人內心認知與意欲」的問題,不過其實法院還是需要透過客觀證據加以認定犯罪之「主觀不法構成要件」是否具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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