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前面我們介紹過的犯罪檢驗流程中,在成立犯罪上必須經過客觀、主觀不法構成要件、違反且有責的情形下,始成立犯罪。在客觀不法構成要件中,是在檢驗「行為」、「結果」與其間的「因果關係」是否符合刑法分則中各罪的法條描述。而在「結果」有無發生,對於結果犯(相對觀念為「行為犯」,即一行為就犯罪,不需有一定的結果發生)來說,會影響到「既遂」與「未遂」的認定,而在未遂犯的情況,在一些法益侵害嚴重的犯罪中,光在預備犯罪的階段,就施以處罰,意在使想要犯罪的人,雖然動了壞念頭,只要一有行為上的準備舉動,就成立犯罪,也就是我們今天要介紹的「預備犯」的觀念。
壹、犯罪行為階段
在行為人要實現侵害法益(實施犯罪)的目的,在學理上分為幾個階段。而這也是我們在區分「預備」、「未遂」及「既遂」的重點,分別介紹如下:
一、決意
所謂「決意」,就是行為人作出了一個想要侵害法益的念頭、想法。例如,我口好渴但是身上沒有錢,再不喝點東西不行,所以就下定決心在便利商店的冷藏櫃中取出一瓶礦泉水。
二、陰謀
「陰謀」乍聽之下,與「決意」很像,都是動了邪惡的念頭,但是所謂的「陰謀」是指在兩人以上合意犯罪,互相表示其犯罪的意思表示,共同協議為犯罪行為。例如,一幫智慧型罪犯對於偷竊價值連城的名畫,除了表示願意加入犯罪外,對於該犯罪行為有其共識,共同去完成犯罪行為。
三、預備
所謂的「預備」,必須主觀上具有預備的故意,而在客觀上具備準備犯罪的相關行為。例如,擬定犯罪計畫、購買犯罪用的工具等行為。在下面介紹「預備犯」會說明得更詳細。
四、著手實行犯罪行為
當行為人擬定完犯罪計畫,而準備好犯罪的行前工作後,接著就是進入實行犯罪行為的階段,也就是實行刑法各罪中對於犯罪所描述的客觀事實。需特別注意的是,之前我們在介紹到的「主觀不法構成要件」中的故意,就是在這一時間點存在,也就是所謂的「
故意同時性原則」,事前故意或事後故意都不屬於犯罪行為時的故意。
五、完成犯罪行為
行為人依照犯罪計畫,結束犯罪行為的實行時,即為完成犯罪行為。例如,前述竊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