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考試的憲法就不是這麼一回事。要出選擇題、又要避免爭議,就只能考基本的、具有共識的憲法原則與憲政慣例。我想這是非常明智的做法,想想也是非常有趣,算是另類的考試引導教學(或精確的說,是蘇格拉底式教學引導考試)。法學院教授能提供深入的思維訓練,而無需擔心學生能否考上律師的問題,同時又透過廣泛的考題與考科,讓學生自己去惡補沒學過的基礎知識點,最終有源源不絕的律師進入市場,也符合美國憲法保護的刑事被告的辯護代理權(right to counsel)的政策目標。當然,市場導向與淘汰制度也有別的問題與挑戰,特別是大部分的律師都集中在都會區,而高昂的律師費來填補高額的學費也往往是不得不的選擇,甚至有聽到教授分享目前畢業近十年依然還在繳學貸(美國法學院學生的貸款利息並不像台灣由政府補貼,而是5-10%的市場利率,一畢業負債本金20萬美金所在多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