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成為紐約律師路上(十)求真求快求公平

2021/06/30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7月1日,No. 182,#我在成為紐約律師路上(十):求真求快求公平
1 其實「求真求快求公平」不只是訴訟,而是司法體系、甚至是我們整個人類想要追求的目標均衡。這裡的求快,其實是比較廣義的效率,可以指的是每一塊錢的單位成果,也可以指每一段時間的單位成果。
2 一般大眾的直覺,公平與真實,就是他們的正義。對當事人來說,往往「求快」的價值才會體現出來。我對於火車票免費後來被撤銷的印象深刻,兩次進出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為了終身免費的火車票,打了十年官司,就算真的贏了,好像也不是真的正義,更何況還是輸了。總之是個有趣的案子,考完有機會再分享。
3 美國聯邦民訴可以凸顯台美兩邊司法體系的差異:必須要求快,所以設定很多規則加快訴訟效率,不論是跨州居民之間的非聯邦爭議有提告門檻下限為$75,000、或是終局判決必須一年內翻案,或是很容易搞混的Issue preclusion or claim preclusion (簡言之就是曾經在他案審過的爭點,本案是否要排除討論。例如被告是公車司機Y出車禍,他在A州州法院被另一個駕駛人B控告駕駛過失成立,現在回到B州的聯邦法院被乘客控告請求賠償,針對「Y究竟有沒有駕駛過失」這件事要不要重新調查/爭執的問題)。另外就是民事陪審團,#預設規則(defult rule) 是沒有的,要及時主動提出申請陪審團(不過陪審團是雙方的權利,只有一方提出要陪審團即可,如果雙方都不主張要陪審團,則由法官審理,就跟台灣一樣)。
4 當然也有許多求真與求公平的規則,但我總覺得他們不是現行民訴規則的核心,往往都排在求快之後。或者說,「求公平」說的是整體社會的公平(對司法穩定的信賴),而不是單一個案公平與否(高度專業與繁複的程序,如果不透過律師訴訟,很可能搞砸程序而喪失訴訟權利——人人有權請律師,但至於是不是人人有錢就不是大法官在乎的問題)。至於求真,這個主要任務就給證據法。求公平,就留給憲法,主要的體現就是管轄權問題。管轄權問題在法學院課堂大概會上整學期的三分之一,整天在講international shoe 跟long-arm statute,不過考試不太考管轄權的爭議,都是考一翻兩瞪眼的法理居多。
5 考試剩下不到三十天,接下來九成的內容都會是習法心得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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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是我落實「生產是一個人最高貴的行為」的地方。 Mr. PS (Problem-Solving) 猜招先生,以十八般武藝的玩耍與雜耍,陪你猜人生怎麼出招,見招拆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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