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於105/9/1借了B新台幣100萬,並約定自106/1/1起,B必須在每月1日還A2萬,直到全部清償為止,若有一期沒有如期還款,B就必須把他名下的跑車過戶給A。
然而,B到了應還款的第一期並未還款,A好心提醒B還款,又給B半個月時間緩衝,B卻置之不理。半個月後,A只好拿著之前簽的契約,要求B過戶跑車,哪知,B說他半個月前把跑車送給C了,沒法過戶給A。
A可以怎麼辦?
依照AB間的約定,只要B一期沒有還款,就必須把跑車過戶給A,但是現在B居然把跑車送C,可以說B把跑車送C的行為,已經構成民法第244條詐害A債權行為,A可以依照該條第1項向法院聲請撤銷BC間的贈與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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