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回到【原獨火塘】。這個月的火塘話題是「原住民族轉型正義」,之前三週我們都在談論土地問題,不過土地並非原住民族轉型正義的唯一問題,今天讓我們觀察一兩個現象,從這個角度來思索轉型正義。
回顧《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施行的 2017 年,另有兩件事情讓台灣在隔年自由之家(House of Freedom)的自由評等
多得了兩分,由原本的 91 分上升到 93 分。這兩件事分別是同性婚姻合法化(
釋字 748 號)和《
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的立法。
從較為宏觀的角度而言,《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的立法無疑是個正面事件,至少揭示國家政策朝向肯定原住民族語言的大方向前進。該法第一條揭櫫「原住民族語言為國家語言」的大原則,立法意旨在於「實現歷史正義,促進原住民族語言之保存與發展,保障原住民族語言之使用及傳承」,並就促進原住民族語言發展訂有具體規定,例如政府應
- 推動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政策
- 設置專職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
- 協助原住民族各族設立族語推動組織
- 訂定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政策,優先復振瀕危語言
- 原住民得以其原住民族語言向政府機關陳述意見
- 建立原住民族語言人才資料庫
- 原住民族地區得以地方通行語書寫公文書
- 原住民族地區之大眾運輸工具及場站應增加地方通行語之播音
- 原住民族地區內之山川、古蹟、部落、街道及公共設施,應設置地方通行語及傳統名稱之標示
- 學校應提供原住民族語言課程,鼓勵以原住民族語言進行教學
等等,不過原住民關心的畢竟不是法律條文,而是這些條文如何落實。我們知道原住民族語言在現實生活裡依舊處在極度弱勢,而且整個外在環境並不像《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所勾勒的那樣前景光明。
就以每個原住民都一定會遇到的「名字」問題來說,即使現在有愈來愈多原住民恢復傳統名字,但至今台灣法律「不允許原住民不擁有非漢字書寫的名字」,意思就是,原住民可以在身分證件上以本族語言登記傳統名字,但不能只有以本族語言書寫的傳統名字。以現任原住民族委員會主委為例,他的族名是 Icyang Parod,但他的身分證上不能只有這個名字,必須同時登記漢名「劉文雄」,或者以漢字書寫的族名「夷將・拔路兒」。
非原住民或許不覺得這是個什麼問題,但從原住民的角度來看,這就是一個翻新的歧視政策,對原住民自我決定名字的權利只承認了一半。很多非原住民會拿「看不懂/不會唸原住民的族名」為理由,來反對原住民完全不使用漢名,這理由非常糟糕,我們至少可以從以下兩點來反駁:
首先,「看不懂」絕對不是事實,因為台灣人幾乎個個爭先恐後取外文名,而這外文名通常也都以羅馬字母書寫,和台灣原住民各族族語使用的是一樣的字母,儘管使用羅馬字母的語言各有發音,但我們難以想像認得這套字母的人看到以此拼寫的名字會瞠目結舌、完全發不出音來。
其次,就算真的不知道怎麼唸,開口說出「請問你的名字怎麼唸」也絕對不是難事,更何況非原住民也可能以少見的漢字為名,或者,原住民被迫登記漢文名字往往必須找難字以切合族名發音,同樣都可能遇上別人不會唸的問題。
不讓原住民不擁有漢名,說穿了就是「以我的方便為準,他人的文化尊嚴其次」的歧視態度,居然還被那麼多人堂而皇之的主張,也算得上二十一世紀台灣一大奇觀。這個糾纏多年的歧視問題,最近又和原住民身分的取得關聯起來。
不久前的 1 月 17 日,憲法法庭就《原住民族身分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舉行
言詞辯論,在主流社會沒有引起多少注意,對原住民族來說卻是極為重大的事件,問題爭點為:《原住民族身分法》第四條第二項「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分」的規定是否合憲?
現行法令對原住民身分的認定,兼採血統主義和戶籍登記主義,也就是一個小孩必須父母一方為原住民,且小孩要從有原住民身分的父或母姓或使用傳統名字,才能取得原住民身分。
1 月 17 日的言詞辯論慘不忍睹,日後我們還會討論,在此我們只談一個粗略的觀察心得——且不論對原住民身分的取得加上限制這一點本身是否合理,就說把身分和名字掛鉤,尤其是漢文化高度重視的「從姓」綁在一起,很難不讓原住民感覺遭到赤裸裸的文化強暴。
今天我們有了《原住民族身分法》,但原住民如何取得身分,卻非得和名字扯在一起。今天我們有了《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原住民卻連只使用自己的語言來寫名字都做不到。如果一個社會的多數成員,連這兩種文化偏見和歧視都看不出來,也不覺得有必要求取改變,那麼我們是否也可以合理的說,這個社會上多數的人並沒有意願思考原住民族在歷史上受過的不正義?
再把話題拉回一開始談到的 2018 年台灣的自由之家評分。從國際觀察者的角度來看,完成這樣的立法畢竟是一大進步,因此台灣在自由評等上多得一分。但從每日要與社會現實共存的原住民角度來看,這進步似乎更像是粉飾太平的成果,而不是試圖消減不正義獲得了成果。
轉型正義,從思索無處不在的不正義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