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挑選最適合自己的遺囑類型? ▏洪宗暉律師

閱讀時間約 5 分鐘
斯斯有兩種,功效各不同。遺囑有五種,作法各不同。
人生無常🆘
在法律諮詢時,會有許多長輩詢問遺囑要怎麼預先規劃?
遺囑有分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 。
但你知道如何挑選最適合自己的遺囑類型嗎?
阿洪(洪宗暉律師)跟你說,其實各式遺囑的眉眉角角都不同,
一不小心弄錯,
小心!遺囑無效變成無法律拘束力的遺願而已唷。

自書遺囑

1.法律依據:民法第1190條
2.作成方式:
  • 自書遺囑全文。
  • 記明年、月、日。
  • 親自簽名。
  • 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1]
3.優缺點:
作成方式最簡便但容易招致不服遺囑內容者挑戰[2]

【密封遺囑】

1.法律依據:民法第1192條
2.作成方式:
  • 於遺囑上簽名。
  • 將遺囑密封,並於封緘處簽名。
  • 指定二人以上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為自己之遺囑;如遺囑非本人自寫,應陳述繕寫人之姓名及住所。
  • 由公證人於遺囑封面記明遺囑提出之年、月、日,以及遺囑人所為陳述。
  • 與公證人、見證人一起於遺囑封面簽名。
3.優缺點:
作成方式較自書遺囑複雜一些,但秘密性高,作成過程中有缺失時,也有轉換為自書遺囑之可能[3],不至於立即歸於無效。另因作成時有見證人與公證人參與,故較不易招致不服遺囑內容者挑戰

代筆遺囑

1.法律依據:民法第1194條
2.作成方式:
  • 指定三人以上見證人[4]
  • 口述遺囑意旨。
  • 由見證人中一人筆記[5]、宣讀、講解。
  • 與見證人全體一起簽名,自己不能簽名得改按指印。
3.優缺點:
對於不識字之遺囑人來說較為便利,且可減省跑法院作公證遺囑之勞費,在防範不服遺囑內容者挑戰之效果上,仍沒有比公證遺囑強

公證遺囑

1.法律依據:民法第1191條
2.作成方式:
  • 指定二人以上見證人。
  • 在公證人面前口述遺囑意旨[6]
  • 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
  • 記明年、月、日。
  • 與公證人、見證人一起簽名。
  • 自己不能簽名者,得由公證人記明事由後改按指印。
3.優缺點:
作成方式較複雜,但因遺囑作成時有見證人與公證人全程參與,故旁人難以挑戰遺囑之合法性

口授遺囑

1.法律依據:民法第1195條
2.作成方式:
  • 生命危急,或有其他特殊情形[7]
  • 不能依其他方式作成遺囑。
  • 筆記口授遺囑:
(1)指定二人以上見證人。
(2)向見證人口述遺囑意旨。
(3)由見證人中一人將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
(4)筆記人記明年、月、日,並與其他見證人一起簽名。
  • 錄音口授遺囑:
(1)指定二人以上見證人。
(2)向全體見證人口述遺囑意旨、自己姓名及年、月、日,過程應全部錄音。
(3)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為真、遺囑人姓名與及年、月、日,過程應全部錄音。
(4)將錄音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緘處簽名。
3.優缺點:
此為特殊種類之遺囑,不僅作成方式複雜,並有事後認定真偽之必要[8];且自遺囑人能以其他方式為遺囑時起,經過3個月就會失效[9],因此實用性不算很高

[1]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192號判決:「按民法第1190條,自書遺囑者,必須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故應符合此兩項法定要件,其遺囑始生效力。惟立遺囑人若於自書遺囑後,並未簽名及記載日期,而係將寫好之遺囑影印後,在影本上簽名及記下日期者,仍不符合前述所規定之要件,遺囑自當不生效力,故於訴訟上主張應按遺囑內容分配遺產者,於法無據」。
[2] 常見質疑主張:非遺囑人本人筆跡、遺囑內容非遺囑人本人意思(被詐欺、脅迫)、遺囑人作成遺囑時已失智或身心狀態不佳…等。
[3] 民法第1193條:「密封遺囑,不具備前條所定之方式,而具備第1190條所定自書遺囑之方式者,有自書遺囑之效力」。
[4] 民法第1198條:「下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一、未成年人。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四、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五、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5] 拜科技進步之賜,以電腦打字方式為之亦無不可,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432號判決:「…民法第1194條規定,代筆遺囑應『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並未規定其筆記之方式,只需將遺囑意旨以文字表明,即無不可,是由代筆見證人親自書寫固屬之,如本件,由代筆見證人起稿而後送打字者,亦無不合…」意旨參照。
[6] 若遺囑人遺產種類與項目複雜,建議在作公證遺囑前先找律師整理並試擬遺囑全文,因為公證人並非律師,不一定會願意幫遺囑人整理遺產清單並提供相關建議。
[7] 例如交通斷絕、傳染病蔓延或發生戰爭…等。
[8] 民法第1197條:「口授遺囑,應由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為遺囑人死亡後3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對於親屬會議之認定如有異議,得聲請法院判定之」。
[9] 民法第1196條規定參照。

【延伸閱讀】

1⃣(長輩過世後,子女還能到銀行以其名義提款嗎?ง๑ •̀_•́)ง
https://vocus.cc/article/6383fdfdfd89780001679276

2⃣對於喪葬費之負擔與支出,司法實務上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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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拋棄繼承父母財產後,還能代位繼承(外)祖父母的財產嗎?
https://vocus.cc/article/6397d2f1fd89780001b641d9

4⃣如何挑選最適合自己的遺囑類型?
https://vocus.cc/article/6356075efd89780001412534

做現場免費法律諮詢已經有10多年的時間,看過各種人生百態。 主要由:法諮日常、法庭日常、阿洪碎碎念、今晚想來點、每月免費法諮及其他,這六大類文章構成 而文章都是真人真事,分享法律諮詢有(ㄏㄠˇ )趣(ㄒㄧㄠ ˇ)人事物。 一來自娛(苦中作樂)、二來娛人 (有人說看我的廢文,覺得很紓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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