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父母財產後,還能代位繼承(外)祖父母的財產嗎?
如果答案為肯定的,
那麼父母親的債主,可否主張子女自(外)祖父母繼承所得遺產,應用於清償父母親生前所負債務?
好複雜?!讓阿洪(洪宗暉律師)來說給你聽~~
▲拋棄繼承父母財產後,還能代位繼承(外)祖父母的財產嗎?
★案例:
小雨與阿源的媽媽過世時留下許多債務,兩兄弟與其他法定繼承人
[1]為了避免遭龐大債務壓垮,均向轄區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2],並經法院備查在案
[3]。數年後,小雨與阿源的外公也過世了,身後並留有為數不少的遺產。試問:
已經拋棄對媽媽遺產繼承權的小雨、阿源兩兄弟,
是否仍可代位繼承外公的遺產?
若答案為肯定,小雨、阿源兩兄弟媽媽的債主,可否主張小雨、阿源兩兄弟自外公處繼承所得遺產,應用於清償媽媽生前所負債務?
🧐法律小觀點:
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又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1175條規定甚明。本件被上訴人既已拋棄其對被繼承人謝濱淮遺產之繼承權,已如前述,自應溯及於繼承開始時即喪失其繼承人之地位,故其從未取得遺產,亦未曾負擔遺產債務…」等旨,為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4年度家上字第77號判決所揭櫫。
是以各拋棄繼承之繼承人,在拋棄繼承後,即溯及於繼承開始時完全喪失繼承人之地位,在法律上視同未曾有此繼承人存在,既未取得任何遺產,亦未負擔任何債務。
在本則案例中,小雨、阿源兩兄弟的媽媽身故後,小雨、阿源與其他法定繼承人既已全部拋棄繼承,並經轄區法院備查在案,則自繼承開始時起,小雨、阿源媽媽的所有法定繼承人,均喪失繼承人地位,自始未取得小雨、阿源媽媽之任何遺產,亦未曾負擔其所遺留債務。
次按民法第1140條規定:「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此即所謂「代位繼承」制度,也就是由被繼承人孫輩之繼承人,繼承兒輩原有之繼承權。
代位繼承之性質,依目前學說及實務見解
[4],均認為孫輩係以
自己固有之繼承權直接繼承其祖輩之遺產,並非繼承其父(母)之權利,故孫輩有無代位繼承資格,自應以祖父母繼承開始時為標準來決定。於本則案例中,小雨、阿源兩兄弟的外公過世時,本應由外公的幾名子女依法平均繼承遺產,但小雨、阿源兩兄弟的媽媽先於外公去世,依民法第1140條規定,自應由小雨、阿源兩兄弟,代位繼承媽媽原本應分得的那份遺產。
又小雨、阿源兩兄弟的外公過世後,雖然發生了民法第1140條規定的代位繼承情況,使得小雨、阿源兩兄弟取得了部分外公所遺財產,惟小雨、阿源兩兄弟先前既已拋棄對媽媽遺產的繼承權,依前述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4年度家上字第77號判決意旨,其等即不具備媽媽繼承人的身分地位,縱使媽媽生前留有若干債務,小雨、阿源兩兄弟也不必將外公留給他們的部分遺產,用於清償媽媽生前所負債務。
[1] 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規定參照。
[2] 民法第1174條:「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第1175條:「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等規定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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