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先規劃自己的財產避免死後家人針對遺產的大打出手XD,預立遺囑是個很好的方式!不過法律上針對遺囑該怎麼寫是有特別的規定的,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才算是有效的遺囑喔。
在民法第1189條至第1198條有針對遺囑方式為詳細的規定,一定要全部要件都符合才是有效的遺囑:
※注意:依照法務部民國108年02月13日法律字第 10803501680 號函釋,自書遺囑、密封遺囑及口授遺囑,於解釋上尚不得以電腦打字代之;但公證遺囑以及代筆遺囑中則得以電腦打字的方式為之。
除了自書遺囑不用見證人以及公證人以外,其餘各種方式所需要的見證人數都不太一樣,需要特別注意,以及遺囑人簽名的位置也須留意。
至於見證人的資格:1.必須成年、2.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而且不能是3.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4.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5.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可以在遺囑中指定,或委託他人指定遺囑執行人,由其協助執行遺囑。如果遺囑沒寫,則會由親屬會議決議,或是聲請法院指定。
因為遺囑執行人要管理遺產、執行遺囑內容,可能還需要編制財產清冊,事情其實滿多的,不過當然不會是做白工啦,除非遺囑人另有指定外,遺囑執行人是可以請求相當的報酬的。
法律為了保障每位繼承人,有特別規定「特留分」的制度,也就是必須保留遺產中的一定比例給繼承人,遺囑不得違反特留分的規定。
◎例如:A配偶過世僅剩下三位子女B、C和D,A死後繼承人就是B、C、D三人,因此每位繼承人的應繼分是1/3,依照民法規定子女的特留分是應繼分的1/2,因此B、C、D三人的特留分就是1/6,此即為繼承人的遺產最低保障。
不過縱使遺囑違反特留分的規定,並不會使整份遺囑無效,只要遺囑符合上述法定的要件就是有效的,只是特留分受到侵害的繼承人可以依照民法規定,按其不足之額,請求回復遺產上之利益以保全特留分之法律上權利。
※須注意此項權利的時效,在繼承人知道繼承權受損後2年;如果一直不知情在繼承關係發生後10年時效會消滅。
在遺囑上註明廢棄、故意破壞塗抹,這個時候這份遺囑就視為撤回了,可以再另立一份符合要件的遺囑,不過若前遺囑未載名廢棄亦沒有被破壞塗抹,此時會視兩份遺囑是否有互相牴觸的部分,若有牴觸,則以後遺囑的內容為準,若兩份並無牴觸的話,則兩份都是有效的遺囑喔。
最後最後,偷偷抱怨一下,其實有點不太懂為什麼要有特留分的制度,在生前可以自由處分自己的財產,那為什麼死後不能自由決定要將財產留給誰,要有特留分的限制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