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禮中收取的奠儀歸誰所有?繼承人可以主張用來支付喪葬費用嗎?
近日阿洪在地方法院櫃台做法律諮詢時,某位諮詢民眾提出了一些繼承實務上很容易遇到,但又有些冷門的爭議問題.....
- 喪禮中所收奠儀是否屬於遺產的一部分?
(有肯定說、否定說、折衷說)
- 如果不是,這些奠儀收入應該歸何人所有?
(歸全體繼承人共有說、區分說)
- 繼承人可否主張以奠儀收入支付喪葬費用?
(有肯定說、否定說)
對此司法實務上見解不一,亦即不同法官可能採取不同作法,為方便大家閱讀、了解,阿洪整理相關法院判決意見如下:
1. 喪禮中所收奠儀是否屬於遺產的一部分?
★肯定說台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家訴字第40號判決:
查本件被繼承人郭張涼之遺產除了彰化縣○鎮○段○號、同段837地號2筆土地、彰化縣○鎮○路○段○號房屋一棟、最高限額240萬元之抵押權、彰化縣鹿港信用合作社股份3000股、祥發五金行之存貨、車禍理賠金330萬元及兩造有爭議的遺囑津貼495,000元、喪葬津貼82,500元、
奠儀金196,800元外,尚有鹿港郵局之存款461,595元,鹿港信用合作社營業部之22,958元及鹿港信用合作社頂番分社之48,025元
[1]。
★否定說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626號判決:
依我國民間習俗,奠儀乃第三人贈與之禮金,
受贈人終局取得奠儀之所有權,賴銘棟等三人所收之奠儀不得列入賴其昌之遺產而予分割[2]。
★折衷說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家訴字第31號判決:
被繼承人之奠儀禮金,性質上應屬於辦理繼承之收益,參酌上開規定,亦應由全體繼承人按應繼分比例1/6分配,方為公允。
2. 若奠儀非屬遺產性質,則喪禮中所收奠儀應歸何人所有?
★歸全體繼承人共有說
台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家上字第275號判決:
基於我國慎終追遠之傳統,民間葬禮習俗上,被繼承人或繼承人之親友為向死者表示追思或敬悼之念,每每有按其與繼承人親疏遠近之差異,對主辦喪葬之繼承人(喪家)為不同程度之物品或金錢餽贈,此項物品或金錢之餽贈,即民間俗稱之奠儀,於繼承發生時並不存在,非屬被繼承人所遺財產,或基於所遺財產所生之收益,核其性質,要屬親友間對於繼承人之無償贈與。
★區分說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29號判決:
原告及三位被告李永貴、李永松、李永富,於被繼承人死亡後辦理喪事,奠儀收取總額為154,300元,扣除四兄弟之友人所包的部份(李永松13,100元、李永富27,900元、李永貴19,000元、李永和2,100元,已於喪禮結束時發回給四兄弟),尚餘92,200元…前述奠儀剩餘金額扣抵喪葬費用共計454,137元後,原告及三位被告李永貴、李永松、李永富支出喪葬費為361,937元,四兄弟尚可自遺產中扣還喪葬費用各90,484元。
若奠儀非屬遺產性質,則喪禮中所收奠儀應歸何人所有?
3. 繼承人可否主張以奠儀收入支付喪葬費用?
★肯定說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84年度中簡字第1482號判決:
(母親住院治療費用與辦喪事費用)總支出之費用350,320元,扣除取得之香奠及勞保給付,為141,670元,此即兩造應負擔費用之總額,一人負擔一半,各應負擔70,835元。
★否定說
台灣高等法院95年度家上字第133號判決:
至奠儀並非遺產,而係死者親友贈與遺族之慰問金,且他日死者遺族因禮尚往來遇贈與者家屬亦有喪事時仍有贈與之習俗,故縱使上訴人壬○○有收取香奠,亦屬兩造所共有,兩造既無約定,即不生支付喪葬費之問題。
多數法官認為喪禮中所收奠儀,也就是白包,並非遺產性質,因此不得在分割遺產訴訟中一併請求分割。
喪禮過程中所收的奠儀應該如何分配?可否用來支付喪葬費?
不同法官可能會有不同看法,讀者們可選擇有利於己的實務見解加以主張,藉以爭取最佳判決結果。
[1]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372號判決似亦採相同見解。
[2]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家繼訴字第74號判決看法亦同,此為司法實務多數見解。
感謝大家的收看,希望今天的法普文章能幫助到你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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